ICS 03.020 A 2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82252011 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抽样核查方法 Sampling and verifying method on the number of collapsed or damaged rural dwellings in natural disaster-affected areas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8225—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救灾司、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志壮、来红州、吴建安、孙燕娜。 1 GB/T28225—2011 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抽样核查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定自然灾害造成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抽样核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自然灾害造成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核查。 2术语和定义 SAC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灾区农户住房 rural dwelling in disaster-affected areas 受灾地区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农村居民房屋。 2.2 倒塌房屋collapsedhouse 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塌,或房顶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失去维修价值的房屋。 2. 3 损坏房屋damagedhouse 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 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 2. 4 核查离差率 verifyingdeviation 灾区现场实测的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与灾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之差,此差距与 实测的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之比。 3核查步骤 3.1总则 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的受灾农户为样本基本单位。在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的受灾农户 中,选取确定的所有样本基本单位构成样本总体单位。 根据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供的受灾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按行政单元将受灾地 区划分为类和Ⅱ类两个类别(见附录A)。统计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 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3.2选择核查的受灾县(市、区) 选择受灾县(市、区)时采用抽签法,步骤如下: 区)编号,在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按受灾县(市、区)总数10%~30%的比例,确定所要进行 1 GB/T28225—2011 实地核查的受灾县(市、区)数量。 第二步:将受灾县(市、区)按I类和IⅡ类分别编成两组。按I类受灾县(市、区)数量占1/3,Ⅱ类受 灾县(市、区)数量占2/3的原则,确定所要核查的I类和Ⅱ类受灾县(市、区)数量。所抽取的受灾县 (市、区)数量不少于1个。 第三步:在I类和Ⅱ类受灾县(市、区)中,随机抽取样本号码,确定所要核查的受灾县(市、区)名单, 直到抽足预先规定的数量为止。 3.3选择核查的受灾乡(镇) 选择受灾乡(镇)时采用抽签法,步骤如下: 第一步:被抽取的受灾县(市、区)级有关部门提供受灾乡(镇)名单,核查人员给每个受灾乡(镇)编 号,在被抽取受灾县(市、区)范围内,按受灾乡(镇)总数10%~30%的比例,确定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 受灾乡(镇)行政单元数量。 第二步:将受灾乡(镇)按I类和Ⅱ类分别编成两组。按I类受灾乡(镇)数量占1/3,Ⅱ类受灾乡 (镇)数量占2/3的原则,确定所要核查的I类和IⅡ类受灾乡(镇)数量。所抽取的受灾乡(镇)数量不少 于1个。 第三步:在I类和IⅡ类受灾乡(镇中,随机抽取样本号码,确定所要核查的受灾乡(镇)名单,直到抽 足预先规定的数量为止。 3.4选择核查的受灾行政村 选择受灾行政村时采用抽签法,步骤如下: 第一步:被抽取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受灾行政村名单,核查人员给每个受灾行政村编号,在 被抽取受灾乡(镇)范围内,按受灾行政村总数10%~30%的比例,确定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受灾行政 村单元数量。 第二步:将受灾行政村按I类和Ⅱ类分别编成两组。按I类受灾行政村数量占1/3,Ⅱ类受灾行政 村数量占2/3的原则,确定所要核查的I类和Ⅱ类受灾行政村数量。所抽取的受灾行政村数量不少于 1个。 第三步:在I类和Ⅱ类受灾行政村中,随机抽取样本号码,确定所要核查的受灾行政村名单,直到抽 足预先规定的数量为止。 3.5选择核查的受灾自然村 在所选择受灾行政村范围内,按受灾自然村总数10%~30%的比例,确定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受 灾自然村数量,随机选择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受灾自然村名单。 3.6入户普查 在选定的受灾自然村,核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有倒塌或损坏住房的农户进行普查。原则 上,所普查农户数量占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损坏)住房农户总数的1%以上。 4现场实测 核查人员根据最终确定的人户调查名单,进行实地测评,填写相关表格。步骤如下: 第一步:由有关部门负责填写《灾区人口、农户住房相关信息统计表》(见附录B表B.1)。 第二步:由核查人员在现场填写《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情况现场测评登记表》(见附录B表B.2)。 第三步:由核查人员填写《I类(或Ⅱ类)受灾行政村倒塌或损坏农户住房核查离差率汇总表》(见附 2 GB/T 28225—2011 录B表B.3)中的“实测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一栏。 5推算过程 核查人员根据入户调查测评结果和灾区有关部门上报的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计算核查离差 率,并依据平均离差率对上报数据进行修正,推算出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抽取的每个自然村的倒塌或损坏房屋核查离差率,见式(1)。填写《I类(或Ⅱ类)受灾 行政村倒塌或损坏农户住房核查离差率汇总表》(见附录B表B.3)中的“核查离差率”一栏。 0; =[(A; /B,)-1] X 100% (1) 式中: 6;一一核查人员所抽取自然村的核查离差率; A,一一地方有关部门上报的自然村农户住房倒或损坏数量,间; B,一一核查人员实测的自然村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间。 の,为正值时,称作正向核查离差率,计为“十”,表示上报数多于实测数;,为负值时,称作负向核查离 差率,计为做“二”,表示上报数少于实测数。 第二步:计算选定的所有行政村平均核查离差率,见式(2)。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所抽取的I 类(或Ⅱ类)受灾行政村平均离差率(x)。填写《I类(或Ⅱ类)受灾行政村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核查离 差率汇总表》(见附录B表B.3)中的"平均核查离差率”一项。 式中: —所抽取的I类(或Ⅱ类)受灾行政村平均核查离差率; X 6;—所抽取的I类(或Ⅱ类)受灾行政村所属自然村的核查离差率; m—所抽取的I类(或Ⅱ类)受灾县中自然村总数量,m为自然数。 第三步:根据行政村平均核查离差率,推算I类(或Ⅱ类)受灾县(市、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见式(3)。填写《I类(或IⅡ类)受灾县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统计表》(见附录B表B.4)中的推算倒 塌或损坏房屋数量”一栏。 D,=C:/(1+x) .(3) 式中: D—I类(或Ⅱ类)受灾县推算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间; 一I类(或Ⅱ类)受灾县上报农户住房倒或损坏数量,间。 第四步:推算全省(自治区、直辖市)I类(或Ⅱ类)受灾县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见式(4)。 ZD I= :(4) 式中: I一一推算出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I类(或Ⅱ类)受灾县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总量,间; n一全省(或地市)I类(或Ⅱ类)受灾县总数量,n为自然数。 第五步:将推算出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I类和Ⅱ类受灾县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相加,即得 到推算出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户住房倒或损坏数量。 6推算值修正 根据灾区现场核查综合情况(根据现场了解农户情况,排除交通状况等因素干扰),对推算出的全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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