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100.01;87.060.10 G 5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4102—2009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产品 检验规则 Dyestuffs and intermediate of dyes-Rules for inspection 2010-02-01实施 2009-06-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4102—2009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姬兰琴、沈日炯。 GB/T24102—2009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产品检验规则 1范围 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产品质量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类 3.1型式检验 产品标准中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生产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应规定型式检 验的间隔时间(周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随时进行检验: a)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b)产品异地生产时; c) 生产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SAG d)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e)客户提出要求时。 3.2出厂检验 产品标准中应明确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即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试验 4检验依据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产品质量检验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相关合同规定进行 检验。 5采样规则 5.1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采样。生产厂以一次拼混均匀的产品为一批。 5.2采样数 固体产品每批采样数应符合GB/T6678一2003中7.6的规定。膏状产品应100%采样。液态桶装 产品采样数应符合GB/T6678一2003中7.6的规定,液态槽车装运产品按100%采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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