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80 B 11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453.2—2008 代替GB/T16453.2—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Comprehensive control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Technical specification- Techniqueforerosion control ofwasteland 2008-11-14发布 2009-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GB/T16453.2—2008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 开本880×1230 01/16 印张1.5 字数39千字 2009年4月第一版 2009年4月第一次印刷 * 书号:155066:1-35666 如有印装差错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GB/T16453.2—2008 前言 GB/T1645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共分为六个部分: GB/T16453.1—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16453.2—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GB/T16453.3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16453.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T16453.5—2008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 GB/T16453.6—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 本部分代替GB/T16453.2—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本部分与GB/T16453.2—1996相比,作如下修改: 核实了荒地治理技术部分等的有关技术参数 SAG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水利部提出。 本部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 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松辽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珠 江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海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淮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北京林业大学水 土保持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段巧甫、刘万铨、鲁胜力、徐传早、伟力、宁堆虎、戚赉棣、郭索彦、张长印、 赵永军、陈法扬、陈丽华、丛佩娟、常丹东、冯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453.2—1996。 GB/T16453.2—2008 引言 GB/T16453.1一1996已经实施十余年,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性质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荒地治理技术规范方法,根据水利部国际合作 与科技司、水土保持司的统一安排,进行了修订。 GB/T16453.2—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1范围 GB/T16453的本部分规定了在有水土流失的荒地上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措施、人工种草措施以 及封山育林或封坡育草措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国有水土流失(水蚀)的荒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45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 2772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GB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 7908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15162飞播造林技术规程 LY1000容器育苗技术 3总则 3.1本部分所称荒地是指除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村庄、道路、水域)以外一切可以利用而尚未 利用的土地。包括荒山、荒坡、荒沟、荒滩、河岸以及村旁、路旁、宅旁、渠旁地(简称“四旁”等;同时也包 括退耕的陡坡地、轮歇地与残林、疏林等需经人为干预才能防治水土流失并获得生态及经济效益的 土地。 3.2上述各类土地的治理和利用,除人工造林外,还有人工种草与封育治理,应根据各类荒地的不同立 地条件和当地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进行总体规划,分别采取上述三种不同的治理措施。 3.3采取人工造林对各荒地的治理,应同时着眼于开发利用,应能获经济、生态、社会三方面的效益。 3.3.1减轻或制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3.2发展以林、果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增加经济收人。 3.3.3建立工、农业原料基地,促进产业化商品经济发展,建设环境与经济协调的小康农村 3.4在水土保持范畴内,人工造林应包括利用荒地建成的各类经济林与果园。对有的地方在农地上进 行农林间作或粮果间作的,其造林技术要求可参照使用本部分,不另作规定。 4水土保持造林规划 4.1林种规划 4.1.1根据不同用途布设下列林种: 4.1.1.1经济林。优先选择具有当地特色的干鲜果品及具市场竞争力的品种。 4.1.1.2薪炭林。在燃料缺之的地区,根据各地人均年需烧柴数量和每公顷林木可能提供的烧柴数量 确定种植面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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