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3. 160. 20 M 6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311—2000 米波调频广播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FM sound broadcasting at VHF 2000-01-03发布 2000-08-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GB/T 4311—2000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3 通用要求 单声广播 4 5 立体声广播 6 多路声广播 调频数据广播 GB/T4311—2000 前 言 本标准是原有的GB4311.1~4311.4《调频广播》的修订。 本标准是根据我国调频广播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原有标准已使用了十五年,在此期间,调频广 播发射设备的技术水平已有很大的提高,原有技术标准相对落后,同时,对于调频副信道的技术开发和 使用已提到日程上来,必须有相应的标准予以规范,使在开展调频副信道数据传输业务时,对其频谱、频 偏、调制度等有标准可依。本标准起草小组在参考国际电信联盟ITU-R建议书450-2:1995《米波调频声 广播中用单部发射机播送若干套声音节目或其他信号》、建议书412-7:1995《米波调频声音广播规划标 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在本标准的修订中,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 对于在副信道中传输的信号,可分为声音信号和数据信号两种,传输声音信号调频广播称为多 路声广播,传输数据信号的广播称为调频数据广播; 对于四种调频广播方式,规定了发射信号的总频偏和相互间干扰的限制; 一 规定了调频数据业务广播副载波的最高上限频率,数据信号对于副载波的调制方式没有限制。 差等。 副信道充许采用任何形式的调制方式,但应经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批认可。 原国标对于天线的极化方式只规定了水平极化,考虑到在ITU和国外先进标准中均未对天线的极 化方式加以规定,目前大部分发射天线采用圆极化方式,同时还考虑到相互干扰的问题,对于天线的辐 射形式不作硬性规定,如采用垂直极化或圆极化方式,须报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批认可。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下述标准: 1.GB4311.1—1984调频广播单声 2.GB4311.2—1984调频广播立体声 3.GB4311.31984调频广播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4.GB4311.4一1987调频广播双节目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厂播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岳林、汤雪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11—2000 米波调频广播技术规范 代替GB4311.1~4311.3—1984 GB4311.4—1987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FM sound broadcasting at VHF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声、立体声、多路声广播以及数据的调频广播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米波调频广播。相关设备的生产、测试、验收、维护等均应符合此标准的技术要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4797.1—1984电工电子产品自然环境条件温度和湿度(neqIEC721-2-1:1982) GB/T4797.2—1986电工电子产品自然环境条件海拔与气压、水深和水压 GB/T4942.2—19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eqvIEC947-1:1988) GB9159—198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eqvIEC215:1978) GB14050—1993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T15770—1995广播数据系统(RDS)技术规范(eqvEN50067:1992) 3通用要求 3.1调频广播的频率范围为(87~108)MHz。从87.0MHz开始至107.9MHz,按0.1MHz的频率间 隔设置电台 3.2射频主载波的调制方式为频率调制,对应于100%调制时的频偏为土75kHz。 3.3主节目是指广播电台的声音广播节目,主节目调制信号为音频信号,频率上限不超过15kHz。 3.4基带信号的频率范围限制在从直流到99kHz范围内。 3.5主节目音频信号的预加重时间常数为50μs。 3.6电波极化方式为水平极化、垂直极化或圆极化。 3.7载波频率允许偏差 3.7.1发射机功率大于50W时,载波频率允许偏差为士1000Hz。 3.7.2发射机功率小于或等于50W时,载波频率允许偏差为士2000Hz。 3.7.3对于为下一级差转台提供信号的发射台或差转台,载波允许偏差为土1000Hz。 3.8残波辐射 3.8.1发射机功率大于或等于25W时,残波辐射功率应小于1mW并低于载波功率60dB 3.8.2发射功率小于25W时,残波辐射功率应小于25μW或低于载波功率40dB 3.8.3同台或同塔有多套发射机使用共用天线时,其三阶互调产物小于1mW并低于各自射频主载波 -60 dB。 3.9发射机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3批准 2000-08-01实施 1 GB/T 4311—2000 3.9.1发射机在定货时,应考虑到不同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和海拔高度)对机器性能指标的影响, 具体参看GB/T4797.1和GB/T4797.2。 3.9.2发射机在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两个方面都应符合相关国标要求,具体参看GB/T9159、GB/T 4942.2和GB/T14050。 3.9.3发射机的机械噪声在发射机四周1m的距离、1m的高度A加权,不大于62dBA。 4单声广播 4.1单声广播是指用30Hz~15kHz的音频信号对射频主载波进行调制。预加重时间常数为50μs, 100%调制时的频偏为士75kHz。 4.2总失真在100%调制度下小于0.5%。 4.3在不加重不去重情况下,音频通道的频率响应(以400Hz音频信号调制时为参考)应在士0.5dB 内。在加重和不去重情况下,对应于标准预加重曲线音频通道的频率响应应在土0.5dB内。在预加重和 去重情况下,总频率特性不超过士1dB。 5立体声广播 5.1立体声广播采用导频制。射频主载波的调制信号是立体声复合信号。 5.1.1立体声复合信号由下述信号构成 信号M:由对应于立体声左路信号L和右路信号R之和的一半构成,信号M以与单声道信号相同 的方式进行预加重,为基带信号中30Hz至15kHz部分; 信号S:由对应于立体声左路信号L和右路信号R之差的一半构成,信号S以与信号M相同的方 23kHz至53kHz部分; 导频信号:导频信号频率为19kHz 导频信号与时间轴相交时,38kHz信号同时以正斜率与时间轴相交。 立体声复合信号的基带如图1所示。 100% %06 信号M 信号S 导频 10%- 1 (ZH) 30 15k19k23k 38k 53k 图1立体声复合信号基带图 5.1.2立体声复合信号的调制度 信号M:最大为土75kHz调制度的90%(左路信号L和右路信号R幅度相等且同相); 信号S:最大为士75kHz调制度的90%(左路信号L和右路信号R幅度相等但反相); 19kHz导频:为±75kHz的8%~10%。 5.2立体声广播技术指标 5.2.1立体声广播的左右声道技术指标要求同单声道。 5.2.2导频信号允许的频率偏差小于士1Hz。 5.2.3调制S信号的38kHz残余分量对射频主载波的调制度小于1%。 5.2.4左路信号与右路信号间的分离度在100%调制时,大于40dB。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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