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20 T 3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49312010 全地形车照明 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Prescription for installation of the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all-terrain vehicles 2010-08-09发布 2011-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4931—2010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一般技术要求 特殊规定 6 试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灯具表面、基准轴、基准中心和几何可见度角定义的图示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前视红光和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 14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转向信号灯几何可见度水平方向角 15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各相关标准中关于灯具安装的相关规定对照表…. 16 参考文献 GB 24931—2010 前言 本标准第4章(除4.6和4.13外)、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浙江星月集团有限公司、春风控 股集团杭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群升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卜伟理、章世骏、李大维、欧阳涛、冯春献、袁章平、邓定红、龚国彬、陈念军、 尹爱勇。 II GB24931—2010 全地形车照明 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地形车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特殊规定、试验方法和检验 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地形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GB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GB4599—2007,ECER1:1998NEQ) GB4660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GB4660—2007,ECER19:2000,NEQ)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2007,ECER48:2001,NEQ)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5948一1998,neqECENo.57,No.72:1995) GB 11554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GB11554—2008,ECER38Rev2Amend2,NEQ) GB 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11564—2008,ECER3:2005,NEQ) GB17509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2008,ECER6Rev3Amend5,NEQ) GB 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GB17510—2008,ECER50:2004,NEQ) GB 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478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标准 3. 1 同一车辆型式 same type of vehicle 在下述基本方面没有区别的车辆: a)车辆的尺寸和外形; b)各种装置的安装数量和位置; c)下述情况应同样认为是同一车辆型式: 车辆虽然按以上两条有所差异,但其灯具的类型、数量、布局和几何可见度没有不同; 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选装灯具,在车辆上的安装与否,与车辆的型式无关。 3. 2 几何可见度 angles of geometric visibility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 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β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α表示纬度 3.3 外缘端面 extreme outer edge 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横向外缘接触的平面。本标准规定下列突出物除外: 1 GB 24931—2010 一轮胎与地面接触(变形)部分以及轮胎压力传感器的连接件; 一轮胎上的各种防滑装置; —后视镜; 一转向信号灯,前、后位灯和回复反射器; 一固定在车辆上的海关封印,以及为了保护和固定这些封印的装置。 3. 4 车宽overallwidth 3.3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 4一般技术要求 4.1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满足本标准的要求,特别是不应 改变初始调整状态。 4.2照明装置的安装,应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 若灯具在以往的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儿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若安装灯具 时,其视表面受到车辆部件的部分遮蔽,则应提供证明,表明灯具未受遮蔽的部分仍满足相应功能型式 检验所需的配光值。 4.3包括安装在车侧的所有光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 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其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所有其他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应与 之平行,每个方向上的充差为士3° 4.4如无特殊说明,在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应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对称 平面应铅垂,并且转向把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按车辆制造厂规定。 4.5如无特殊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应满足: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安装; 一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几何形状相互对称; 一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一满足相同的配光性能。 4.6如无特别说明,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要求,则具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彼此可组合、复合或混合。远 光灯、近光灯、前转向灯、前位灯、前雾灯及安装于车辆前部的侧回复反射器可随转向把转动。 4.7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对于近光灯,离 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效口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若(最大和最小) 离地高度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充许不确定表面的精确边缘 横向安装位置,对于全宽度:由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缘确定。对 于灯具间的间距,由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若横向安装位置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 充许不确定表面的精确边缘。 4.8如无专门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 4.9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倒车灯除外),车辆内部灯除外。如有异议,应按 下述方法检验: 前视红灯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25m处横截面的区域1(见附录B中图B.1)内移动观 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色灯具的透光面; 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m处横截面的区域2(见附录B中图B.2)内移动观 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色灯具的透光面。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探测的区域1和区域2范围如下: 在高度方向: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m和2.2m的水平面限定。 2 S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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