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3. 060.30 D 33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4222—2009 铬矿石 交货批水分的测定 Chromium ores-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of lots 2009-07-15发布 2010-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4222—2009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生铁及铁合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冶金工 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要起草人:曹国洲、施军、陈育人、林力、干松青、谷松海、陈自斌 1 GB/T24222—2009 铬矿石 交货批水分的测定 警告一一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 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货批铬矿石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铬矿石和经加工处理的铬矿石的水分测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007.1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取样方法 GB/T2007.2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制样方法 GB/T24243铬矿石采取份样 ISO6154铬矿石样品制备 3仪器 3.1干燥盘:表面光滑清洁的不锈金属盘,可容纳样层厚度不超过31.5mm的规定数量的试样 3.2干燥箱:具有可调控温装置,温度误差小于5℃,并有使干燥箱内空气流动而又不致吹走试样的鼓 风装置。 3.3天平:量程3000g以上,感量为0.1g。 4样品 按GB/T2007.1、GB/T2007.2、GB/T24243、ISO6154或有关标准取样、制样。对于因过湿或发 粘难于过筛、破碎、缩分的样品,可将样品预干燥到制样不发生困难为止(见附录A),样品制备完毕应立 即进行水分测定。所需水分试样的最小质量如表1所示。 表1每个水分试样的最小质量 最小质量/kg 最大粒度/mm 22. 4 5 10.0 1 SAC 5测定 5.1水分试样 根据上述试样制备方式,按表2规定的试验数目,对每个水分试样进行测定。 1 GB/T 24222—2009 表2水分试样数 制备的试样 水分试样数 每一交货批的副样数 每个大样 2 每个副样 2 2~5 每个副样 >1 ≥6 每个份样 >1 注:除买卖双方商定的特殊要求外,应以一个装卸工作日所取的份样组成至少一个水分副样,收到水分试样后应尽 快检测,不允许长时间放置。 5.2测定步骤 按表1规定的质量,将水分试样置于已知质量(m)的于燥盘内铺平,使其厚度在30mm以下,称量 (m2),放入预调至105℃~110℃的干燥箱内,保持此温度不少于2h,取出装有试样的干燥盘,热立 即称量。 再次将盛有试样的干燥盘放人干燥箱内干燥1h,然后称量,重复上述步骤,称至恒重(ms),即最后 两次称量之差小于水分试样质量的0.05%。 6计算与结果的表示 6.1试样水分含量的计算 每个水分试样的水分含量W(%)用式(1)计算,结果表示至第二位小数。 i=(mz-m:)/(m2m) (1) 式中: 干燥盘质量,单位为克(g); mi 干燥前试样及盘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 m3 干燥后试样及盘的质量,单位为克(g)。 6.2交货批铬矿石水分含量的计算 6.2.1当由大样制水分试样测定水分时,全批铬矿石水分含量平均值z(%)用式(2)计算,结果表示到 小数点后一位。 w=(wi +w)/2 .(2 ) 式中: 分别为两个水分试样的水分测定结果,以质量分数表示,单位为百分比(%) -20210 量(%)表示到小数点后一位。 ZNw ..(3) YN 式中: k 副样数; N,—第i个副样所含份样数; 第i个副样的水分,以质量分数表示; m i1,2,3.....,k. 6.2.3当一交货批铬矿石由几个质量不相等的部分组成时,每一部分应单独测定水分含量,全批铬矿 石的水分含量用式(4)计算,每一部分的水分结果计算至第二位小数,全批铬矿石水分含量(%)表示 到小数点后一位。 2 GB/T24222—2009 M,w :(4) ZM 台 式中: k——整批铬矿石分成的部分数; M,—第i部分的质量; 第i部分的水分,以质量分数表示; w;- i1,2.....k 6. 2. 4 当用每个份样测定水分时,全批铬矿石水分含量(%)用式(5)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 一位。 (5) u 式中: n 份样数; 第i个份样的水分,以质量分数表示。 -m 7 允许差 实验室内两次平行测试的允许差见表3。 表3 允许差 % 水分含量(质量分数) 允许差 0.00~3.00 0.20 >3. 00~6. 00 0.25 >6.00~10.00 0.35 >10.00 0.45 如测试结果超过上述充许差,水分测试应重新进行 注:3个水分试样的允许差为上述允许差的1.2倍,4个水分试样的允许差为上述允许差的1.3倍。 8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 a) 测试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b) 测试报告发布日期; c) 标准的编号; d) 试样的详细说明; e) 分析结果; f)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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