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S__11. 02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1997-12-15发布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1998-12-01实施 标准,编号改为GB/T17149.4-1997。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GB 17149.4-..1 19导)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 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 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 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兆庄、蔡瑞康、刘玮、赵辨、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nent of 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妆品毛发损害是指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毛发损害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 2.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毛发化妆品接触史,使用化妆品后发生毛发损害,停用化妆品后可以逐渐恢复正常。应除 外其他毛发病变,必要时对所用化妆品进行鉴定分析。 3诊断标准 3.1化妆品毛发损害必须有发用化妆品接触史,如洗发护发剂、发乳、发胶、染发剂、生发水、描眉笔、 眉胶、睫毛油等。 3.2在使用上述化妆品后出现毛发脱色,变脆、分叉、断裂、脱落、失去光泽、变形等病变。 3.4应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癣、发结节纵裂、管状发、斑秀、男型秃发等。 3.5停止使用毛发化妆品后可逐渐恢复正常。 3.6必要时对毛发化妆品及损害之毛发进行分析检查以协助确定病因。 4处理原则 4.1 停用原来使用的毛发化妆品。 4.2清洁毛发,除去残留化妆品。 4.3可做一般的护发处理,不需特别治疗。 SZIC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2-15批准 1998-12-01实施 1 GB 17149. 4-1997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A1化妆品毛发损害与化妆品中所含成分(如染料、去污剂、表面活性剂、化学烫发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等)有关。 A2非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癣、发结节纵裂、管状发、斑秃、男型秃发等,应注意与化妆品毛发损 害区别。 A3取发样做显微镜下观察,分辨毛发损害的状态,必要时做化妆品分析有利于确诊。 2 GB 17149. 4-1997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A1化妆品毛发损害与化妆品中所含成分(如染料、去污剂、表面活性剂、化学烫发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等)有关。 A2非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癣、发结节纵裂、管状发、斑秃、男型秃发等,应注意与化妆品毛发损 害区别。 A3取发样做显微镜下观察,分辨毛发损害的状态,必要时做化妆品分析有利于确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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