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 100. 40 J76 G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193—2009 代替GB14193—19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Rules for filling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14193-2009。 2009-06-25发布 2010-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4193—2009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5充装 6充装记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常用液化气体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GB 14193—2009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14193一19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本标准与GB14193—1993相比,主要差异为: 根据GB/T1.1—2000修订了标准的结构; 一补充一部分液化气体(包括高压液化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一 增加了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经贸大学安全和环境工程学院、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粤藥、郝澄、宋连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4193—1993。 GB 14193—2009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 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T13005气瓶术语 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GB/T16804—1997,eqvISO7225:1994) 3术语和定义 GB/T13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充装系数 filling ratio 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2 剩余压力 remainingpressure 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4.1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 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4.2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 4.3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b) 进口的气瓶是否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经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 将要充装的气体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d) 警示标签上所印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的相一致; e) 气瓶是否是本充装站的自有气瓶;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志相符; 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是否符合GB15383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 内螺纹(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外螺纹(右旋); h)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压力,应进行定性鉴别; 1 GB14193—2009 i)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j)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进口气瓶未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且具有合格证的; 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 警示标签上所印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 e) 不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或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g) 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h) 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740 超过检验期限的; j) 经过改装的;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1) 瓶体或附件材料与所装介质性质不相容的; m) 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的(国内的 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60℃C时的饱和蒸气压见 表 1)。 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处理 理后方可充气。 4.7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查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应按规定先置换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 后方可充气。 4.8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检测机 构,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4.9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质监部门认 可或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10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做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5充装 5.1充装计量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际质量(包括气瓶质量和充液质量)的 3倍,也不得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班使用前校验一次。衡器应 设置有气瓶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 5.2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超过2%(体积分数)时禁止充装。 5.3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的; b)用卡子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 的螺纹型式相符; c) d)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操作及检修工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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