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3.160.20 G 41 G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3651—2009 代替GB13651—1998 航空翻新轮胎 Retreaded aircraft tyres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13651-2009。 2009-12-15发布 2010-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GB 13651—2009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3651—1998《翻新航空轮胎》。 本标准与GB13651—1998的主要差异有: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1998年版的标准名称,本版的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1998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删去了4个术语(1998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4.1的内容(1998年版的4.1,本版的4.1); 删去了有关翻新胎物理性能的内容(1998年版的4.2.12、5.3.2e、6.8); 把原版标准的跑气孔、平衡标志等内容纳人本版的第7章中(1998年版的4.2.7、4.2.13,本版 的 7.1、7.2); 删去了产品包装的内容(1998年版的7.2); 修改了翻新轮胎的贮存与使用的内容(1998年版的7.3,本版的7.4); 删去了原版提示性附录A翻新水平验证试验; 将第6章调整为资料性附录A(1998年版第5章,本版第6章及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航空轮胎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明灿、王顺益、张大山、齐立平。 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651—1992,GB13651—1998。 1 GB13651—2009 航空翻新轮胎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斜交轮胎的翻新和修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326轮胎术语及其定义(GB/T6326—2005,ISO4223-1:2002,NEQ) GB9745航空轮胎 GB/T9746航空轮胎系列 GB/T9747航空轮胎试验方法 GB/T13652航空轮胎表面质量 HG2195航空轮胎使用与保养 3术语和定义 GB/T6326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要求 4.1轮胎翻新前的检查 应通过下述检查确定航空轮胎能否翻新: a) 外观检查; b)气针检查; c)无损检测,该项检查也可在轮胎翻新后进行 4.1.1可翻新的轮胎 4.1.1.1不用修补可直接翻新的轮胎 胎体和胎圈完好且没有露出胎体帘布层的轮胎。 4.1.1.2修补后可翻新的轮胎 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交了替代性标准并得到了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的批准,则可采用替代标准,否则 应符合4.1.1.2.1、4.1.1.2.2的要求。 4.1.1.2.1高速轮胎 a) 胎面部位:在最外层胎体帘布层上,割口、裂口的长度X宽度不大于38.0mm×6.5mm,且其 深度未达到实际胎体布层的40%均可修补,修补长度不应大于50.0mm;其他形式损伤的 长度不大于38.0mm,深度不大于实际胎体帘布层的40%,每条胎不超过6个且周向间隔不 小于60°的可以修补,修补长度不应大于50.0mm。 b) 胎侧部位:没有伤及胎体帘布层的裂口或割口。 c) 胎圈部位:没有伤及帘布层的机械损伤。修补后的压痕应不影响胎圈密合性能,胎圈表面和胎 应平滑。 1 GB13651—2009 d)气密层:长度小于50.0mm,深度小于0.5mm的表面损伤或缺陷可以修补,但不应多于1c 处,且在四分之一圆周内不应多于3处。 e)月 胎面补强层:打磨时胎面补强层露帘线,每处面积不应超过整个胎面打磨面积的1%,且露线 总面积不超过整条胎的2%,露线深度不超过1层胎体帘布层。 4.1.1.2.2低速轮胎 a)胎圈部位:深达3层帘布层但未超过胎体帘布层总层数25%的胎圈包布的机械损伤允许 修补。 b) 胎面或胎侧部位:损伤处的胎面部位长度不超过13.0mm、深度不超过表1规定的胎面或胎 侧损伤可采用局部修补。 表 1 胎体帘布总层数 最大损伤层数 胎体帘布总层数<8层 无 8层胎体帘布总层数≤16层 不超过2层帘布层 胎体帘布总层数>16层 不超过4层帘布层 4.1.2不可翻新的轮胎 轮胎经检查,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允许翻新: a) 超过4.1.1.1~4.1.1.2规定的轮胎; b) 受油类污染或其他化学侵蚀,使轮胎表面溶涨或变质的轮胎; c) 胎侧经打磨已补贴三次以上; d)严重欠压使用、脱胎、中断起飞或易熔塞融化的轮胎: e) 轮胎上的标识不清、制造厂家不详的轮胎 4.2轮胎翻新后的要求 4.2.1胎面设计 翻新胎的胎面应有纵向的花纹沟。 4.2.2胎面补强帘布层 胎面补强帘布层帘布的端点不能处于外侧花纹沟的正下方。 4.2.3重量 翻新轮胎的重量不得超过起落架或机身要求所确定的最大充许重量。 4.2.4充气外缘尺寸 翻新胎的充气外缘尺寸应符合GB/T9746的规定。 4.2.5动态性能 高速轮胎的翻新胎应进行额定负荷和额定内压下的50次起飞试验和8次滑行试验:低速轮胎的翻 新胎按动态模拟性能试验中的能量吸收方法进行。动态性能应符合GB9745的规定 4.2.6超压性能 在环境温度下充入不少于3倍的额定充气内压,翻新胎至少应保持3s内不爆破、无鼓泡、脱层、钢 丝或帘线断裂现象。 4.2.7无内胎翻新胎的气密性能 无内胎翻新胎安装在规定的轮辋上,充气至额定充气内压,在室温下停放至少12h,再调整至额定 充气内压,在室温下再停放至少24h后,其充气内压的下降率不应超过额定充气内压的5%。 4.2.8静平衡差度 翻新胎静平衡差度应符合GB9745的规定。 2 GB 13651—2009 4.2.9表面质量 翻新胎表面质量应符合GB/T13652的规定。 4.2.10内部缺陷 翻新胎的内部缺陷应符合GB9745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充气外缘尺寸和重量按GB/T9747的规定进行测量。 5.2动态性能按GB/T9747的规定进行试验。 5.3 超压性能按GB/T9747的规定进行试验。 5.4无内胎轮胎的气密性能按GB/T9747的规定进行试验。 5.5静平衡差度按GB/T9747的规定进行试验。 5.6表面质量通过目测以及钢板尺、金属卷尺(不带弧度,精度土1.0mm)和游标卡尺(精度土0.02mm) 等器具对轮胎进行检测。 5.7内部缺陷按GB/T9747的规定进行检测。 6 检验规则 参见附录A。 7标志、贮存与使用 7.1跑气孔 无内胎轮胎和充气内压高于686kPa的有内胎轮胎,翻新后,原跑气孔被覆盖时,应重新刺扎跑气 孔,并作出标志,标志颜色为非红色。无内胎轮胎扎眼深度不应到达气密层。 7.2平衡标志 翻新胎应在靠近胎圈上部的胎侧部位重新标定红色平衡标志,并将原平衡标志去掉,新标志在翻新 胎的贮存期和使用期内应保持清晰。 7.3其他标志 轮胎翻新后,如果原新胎的永久性标志已损坏,应恢复。此外,还应增加下列标志,其中,翻新轮胎 胎肩部位应至少模压以下a)~e)项永久性标志: 翻胎厂商的名称或代号; 翻胎厂商地址; c) 轮胎翻新日期和产品序号; d) 轮胎翻新次数用“R"后加数字方式表示,如第3次翻新表示为R3; 适航部门批准的维修许可证号; f)检验印章。 7.4贮存与使用 轮胎应按HG2195规定贮存与使用;从原新胎制造之日起,轮胎贮存与使用时间之和不应超过 5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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