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7.020.50 U 27 G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541—2008 代替GB4541—1991 救生圈自亮浮灯 Self-igniting light for lifebuoy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4541-2008。 2008-12-31发布 200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GB 4541—2008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言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海事组织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1978年议定书及有关修正案、国 际救生设备(LSA)规则、海安会决议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MSC.200(80)救生设备试验修正案 的相关要求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代替GB4541—1991《救生圈自亮浮灯》。 本标准与GB4541—1991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 删除了救生圈自亮浮灯的构件组成要求; 修改了救生圈自亮浮灯的外观、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 修改、补充了救生圈自亮浮灯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删除了救生圈自亮浮灯灯架要求; 修改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项目、顺序以及判定规则; 修改了标志、包装和贮存要求; 增加了产品分类要求,修改了标记示例。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船舶晒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救生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苏华燕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 物资华东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学峰、赵华、王磊、屈志华、朱海燕、曹新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541—1984GB4541—1991。 I GB 4541—2008 救生圈自亮浮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生圈自亮浮灯(以下简称自亮浮灯)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救生圈所用自亮浮灯的设计、制造及验收 2分类和标记 2.1分类 自亮浮灯按所使用的能源和发光型式可分为下列四种型式: a)GDD——干电池定光型自亮浮灯; b) GDS—干电池闪光型自亮浮灯; c) SDD 水活化电池(或称海水电池)定光型自亮浮灯; d) SDS 水活化电池(或称海水电池)闪光型自亮浮灯。 注:干电池包括锂电池、酸性电池、碱性电池等。 2.2标记示例 干电池定光型自亮浮灯标记为: 自亮浮灯GB4541—2008GDD 水活化电池闪烁型自亮浮灯标记为: 自亮浮灯GB4541—2008SDS 3要求 3.1外观 3.1.1自亮浮灯构件应完整,系固应可靠。 3.1.2自亮浮灯的外形直径应不大于110mm,总高度应不高于450mm。 3.1.3自亮浮灯的重量(包括电池组在内)应不大于1000g。 3.2耐高低温循环 自亮浮灯交替经历最高温度为一30℃的低温环境及最低温度为65℃的高温环境的10个高低温 循环后,不应产生皱缩、破裂、胀大、分解,并应能工作2h以上。对于高低温循环后浸入海水中的自亮 浮灯,当工作第一个小时结束时,将其浸至1m水深历时1min,自亮浮灯应不熄灭,并应能继续工作至 少1 h。 3.3光色 自亮浮灯的灯光应为白色,且其色度坐标应落在白色光区域之内,白光区域边界的角坐标见表1。 表1 白光区域边界的角坐标 0.500 0.500 0.440 0.300 0.300 0.440 0.382 0.440 0.433 0.344 0.278 0.382 3.4光强及发光时间 自亮浮灯的灯罩上半球所有方向连续发光强度或相应的有效发光强度均应不小于2cd,发光时间 1 GB45412008 应不少于2h;闪光型自亮浮灯的闪光频率应为50次/min70次/min。 3.5耐雨淋和水密 工作状态下,自亮浮灯应能经受喷水速率为100L/min士5L/min、喷水距离为3m、喷水时间为 30min的雨淋,再水平浸人不小于300mm深的淡水中经历至少24h,不应有损坏和内部进水,并仍能 工作。 3.6耐撞击 自亮浮灯应能经受500g重量自1.3m高度的撞击,灯壳不应破碎、开裂,或产生影响水密性的 变形。 3.7耐低温跌落 sz具有透镜的自亮浮灯应能经受一18℃下自1m高度的跌落,透镜应不破碎或开裂。 3.8漂浮 自亮浮灯应能垂直、平衡浮于水面历时24h,无内部进水,并自动发光,光源中心距水面距离应不 小于50mm。 3.9投落 取30m高度与在船最轻载航行吃水状态下自亮浮灯在船上的存放高度之间的较大者,自亮浮灯 应能承受自该高度的投落,应无损坏,并能正常工作。 3.10系固附件强度 将自亮浮灯系固于救生圈上的附件应能承受225N的载荷,附件与灯均应不损坏。 3.11耐振动 自亮浮灯应能承受正弦垂直振动和共振,外观应完好,结构应无破损,紧固件应无松动,并仍能 工作。 3.12耐霉菌 3.13耐海水腐蚀 具有裸露金属件的自亮浮灯应能承受5%浓度氯化钠溶液的腐蚀达2h,然后在相对湿度为90%~ 95%的室内保持7d,金属件的腐蚀应不影响灯的工作。 3.14耐日光照射 自亮浮灯应能承受强度为1120W/m土112W/m²的连续太阳光辐射,应耐受日光导致的有害变 化,并仍能工作。 3.15耐油 自亮浮灯应能承受矿物油浸泡历时3h,不应有皱缩、开裂、胀大、溶解等迹象,并仍能工作 3.16耐火 自亮浮灯过火2s后,不应燃烧或继续熔化,并仍能工作。 3.17开关布置 自亮浮灯应能被穿着带手套救生服的人开启和关闭3次,灯具功能应正常。 4试验方法 4.1外观 分别用目测、常规量具检查自亮浮灯的外观。结果应符合3.1的要求 4.2高低温循环 取3只自亮浮灯试样,经历下述高低温循环过程: a)第一天,将自亮浮灯放人温室,在最低温度为65℃的高温环境中连续放置8h; b)8h后,将自亮浮灯从温室中取出,并在20℃士3℃的常温条件下散开放至次日; 2 GB 4541—2008 ) 第二天,将自亮浮灯放人冷室,在最高温度为一30℃的高温环境中连续放置8h; d)8h后,将自亮浮灯从冷室中取出,并在20℃土3℃的常温条件下开放至次日。 在经历10个a)~d)高低温循环后,取其中2只自亮浮灯,分别置于以下两种状态: 1只放人一30℃的低温环境中连续8h,取出后浸于温度为一1℃的海水中; -1只放人65℃的高温环境中连续8h,取出后浸于温度为30℃的海水中。 浸人海水后的第1个小时结束时,将该2只自亮浮灯浸至1m深度历时1min。 结果应符合3.2的要求。 4.3光色 取经过高低温循环试验的2只自亮浮灯试样,将光谱光度计与试样中心的水平面呈45°角,测量并 记录试样沿水平方向0°90°180°270°四个点的色度坐标。结果应符合3.3的要求。 4.4光强及发光时间 取经过高低温循环试验的2只自亮浮灯试样,依下述步骤进行发光强度的测量: 将光度计指向旋转台上试样的光源中心; a): b) 测量水平面以上光源中心水平方向的发光强度,每隔5°测量并记录1次,直至90垂直)时单 测量1次,连续旋转360; 光源中心具有最低发光强度记录的点开始,沿垂向测量发光强度,并连续记录180°的值; d) 对于闪光型自亮浮灯,测量并记录闪光频率,其有效发光强度按公式(1)计算; IPI, (1) 0.2+(tz-t)n 式中: t、t2——积分时限的数值,o.2为Blondel-Rey常数,单位为秒(s); —瞬时光强的数值,单位为坎德拉(cd)。 注1:测量并记录自亮浮灯的发光时间。 结果应符合3.4的要求。 若闪光灯持续闪光不小于0.3s(不包括闪光时间),可考虑作为定光型自亮浮灯来测试发光强度, 其发光强度按公式(2)计算平均值。 (2) (t2 注2:闪光时间是指开关打开至光源达到所要求的最小光强之间的时间间隔。 4.5雨淋和水密 取经过10个高低温循环但未浸人海水的1只自亮浮灯试样,按下述步骤进行雨淋和水密试验: a)在室温20C土3℃条件下,用喷嘴软管从各个方向向处于工作状态下的自亮浮灯喷水。喷水 条件见表2; 表2喷水条件 喷嘴直径 喷水速率 水柱周长 测试时间 喷嘴口到灯距离 项目 水压 mm L/min mm min m 要求 12.5 100±5 满足喷水速率 120(离喷嘴口2.5m) 30 3 b)再将自亮浮灯水平浸人不小于300mm深的淡水中经历至少24h。 结果应符合3.5的要求。 4.6撞击 将自亮浮灯侧放在坚固表面上,以500g重量的钢球从1.3m高度投落到灯壳的不同位置上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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