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5.200 J3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822—2014 热处理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heat treatment industry 2014-06-24发布 2014-12-3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0822—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北京机电研究所、上海市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有限公 司、常州新区河海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世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福莱特热 处理有限公司、天津热处理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炼、徐跃明、郦振声、任颂赞、李俏、殷和平。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向建华、董小虹、苏宇辉、杨鸿飞、宋宝敬、邢志松。 I GB/T30822—2014 热处理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行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分类和来源及污染物的控制与排放技术要求、监督管 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热处理生产的工厂和车间,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热处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生产过程的污染物防治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27945.1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的管理第1部分:一般管理 GB/T27945.2 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的管理第2部分:浸出液检测方法 GB/T27945.3 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的管理第3部分:无害化处理方法 GB/T27946热处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3术语和定义 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5085.7、GB16297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现有企业 existingpollution source 1 GB/T30822—2014 3.2 新建企业 newpollution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热处理企业或项目。 3.3 排气筒高度discharge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4 无组织排放 inorganization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 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GB16297—1996,定义3.4] 3.5 固体废物solidwaste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 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GB5085.7—2007,定义3.1] 3.6 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 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GB5085.7—2007,定义3.2] 4污染的分类和来源 热处理对环境的污染分为化学性污染和物理性污染,主要来源见表1。 表1# 热处理环境污染的来源 污染物 类别 来源 一氧化碳 燃料或气氛燃烧、气体渗碳及碳氮共渗等 二氧化硫 燃料或气氛燃烧、渗硫及硫氮碳共渗 氮氧化物 燃料或气氛燃烧、硝盐浴、碱性发黑 氰化氢及碱金属氰化 液体渗碳、气体和液体碳氮共渗及氮碳共渗 氨 渗氮、氮碳共渗、硫氮碳共渗等 高温及中温盐浴、渗硅、渗硼及渗金属、物理及化学气相沉积、 氯及氯化物、氟化物 化学 酸洗、热浸镀锌及热浸镀铝助镀剂等 性污 「废气 烷烃、苯、二甲苯、甲醇、乙醇、异丙 染 醇、丙酮、三乙醇胺、苯胺、甲酰胺、三 气体渗碳及碳氮共渗剂、保护气氛加热、有机清洗剂等 氯乙烯等有机挥发性气体 油烟 泽火油、回火油、零件加热 盐酸、硝酸、硫酸蒸气 酸洗 苛性碱及亚硝酸盐蒸气 氧化槽、硝盐浴、碱性脱脂槽 燃料炉、各种固体粉末法化学热处理、热浸镀锌及热浸镀铝、喷 粉(烟)尘 砂和喷丸 2 GB/T30822—2014 表1 (续) 类别 污染物 来源 氰化物 液体渗碳、碳氮共渗及硫氮碳共渗等 硫及其化合物 渗硫及硫氮等多元共渗 氟的无机化合物 固体渗硼及渗金属 锌及其化合物 热浸镀锌及渗锌 铅及其化合物 热浸镀锌、防渗碳涂料 废水 钒、铬、锰及其化合物 渗钒、渗铬、渗锰 钡及其化合物 残盐清洗、淬火废液 有机聚合物 有机淬火介质 化学 残酸、残碱 酸洗、脱脂 性污 石油类 淬火油、脱脂清洗 染 氰盐渣 液体渗碳、碳氮共渗及硫氮碳共渗等盐浴 钡盐渣 高温及中温盐浴 硝盐渣 硝盐槽、氧化槽 固体 锌灰及锌渣 热浸镀锌 废物 酸泥 酸洗槽 含氟废渣 固体渗硼剂、粉末渗金属剂 混合稀土废渣 稀土多元共渗剂及稀土催渗剂 物理 噪声 燃烧器、真空泵、压缩机、通风机、喷砂和喷丸 性污 电磁 中频、高频、超音频感应加热设备 染 辐射 5 污染物的控制与排放技术要求 5.1 总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热处理建设项目,应编制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应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废气控制 5.2 5.2.1 热处理生产车间应设立废气收集、治理和有组织排放设备。排放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设计,其 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并应高出邻近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3m以上。 5.2.2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应符合GB16297和GB/T27946的规定 或回收后再排出。 5.2.4应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其排放源周围大气中所承受的有害物质 浓度限值应符合GB16297、GB/T27946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 放。新扩改项目需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5.2.6废气的监测取样点应设在无害化处理装置排出口处;未安装无害化处理装置的,取样点设在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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