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9.140.40 K 7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000.17—2003/IEC 60598-2-24:1997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luminaries with limited surface temperatures (IEC 60598-2-24:1997,luminaires—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Section 24:Luminaires with limited surface temperature,IDT) 2004-02-01实施 2003-09-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7000.17—2003/IEC60598-2-24:1997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7000系列灯具国家标准现有标准18个,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出版的GB7000系列标准如下: GB 7000.1—2002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7000.2—1996 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3—1996 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4—1996 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5—1996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 GB7000.6—1996 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的安全要求 GB7000.7—1997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8—1997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9—1998 灯串安全要求 GB 7000. 10- -1999 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1—1999 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2—1999 嵌人式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3—1999 手提灯安全要求 GB7000.142000 通风式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5—2000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6—2000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 17—2003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82003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598-2-24:1997《灯具第2部分:特殊要求 第24章:限制表面温度灯 具》。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本部分与IEC60598-2-24:1997完全等同。 作为对具体类别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应与GB7000.1一2002《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一起 阅读,不应单独使用。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於立成、汪永锡、施晓红、陈超中。 本部分第1版于2003年第1次发布。 I GB7000.17—2003/IEC60598-2-24:1997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需要限制外表面温度灯具的要求,灯具的使用场所没有爆炸的危险性,但灯具上有可 燃性粉尘堆积的危险性。灯具使用光源的电压不超过1000V。 本部分的内容不涉及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和爆炸性粉尘环境下使用的灯具。 可能被可燃性粉尘覆盖的灯具的特殊温度限值适用于诸如处理或储藏纺织材料的场所,以及诸如 颜料粉、木屑、谷物碎末、面粉和纺织碎屑等可能大量堆积的地方,但这些地方不存在爆炸的危险性。 1.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7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2900.35—1998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neqIEC60050(426):1990) GB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2,IEC60598-1:1999,Luminaires-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IDT) 221 ISO4225:1994空气质量一般特性词汇 2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第0章的规定。GB7000.1各个相应章节中规定试验应按本部分列出的顺序 进行。 3定义 应用GB7000.1第1章的定义和下述定义。 3. 1 粉尘dust 在大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 括ISO4225定义的粉尘和沙粒)。 3.2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dust 在表面堆积时可以燃烧的粉尘。 3. 3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dust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 的环境。(GB/T2900.35) 4灯具分类 根据本部分的要求,灯具应分类为适合于在有可燃性粉尘的场所使用。另外,灯具应根据 GB7000.1第2章分类,防触电保护型式不能为0类 5标记 应用GB7000.1第3章和下述要求 1 GB7000.17—2003/1EC60598-2-24:1997 灯具应标记符号?(见图1)。这个标记应看得见,并符合GB7000.1中3.2c)的规定。 6结构 应用GB7000.1第4章以及下述6.1和6.2的规定。 6.1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6X或灯具的下部散开并符合下述规定。 灯具应提供一个开口向下的闭合金属罩,其底部边缘应低于灯泡的最低部分。在光源上(管形荧光 灯除外)不能有粉尘或其他颗粒堆积的现象。 注:外壳上灯具连接处的小缝是允许的。 合格性用目视检验。 6.2可能积灰的表面、所有宽度大于7.5mm表面和非垂直表面应符合水平表面的要求。 不符合第12章间距规定的垂直表面应符合水平表面温度极限值的要求。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7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7000.1第11章。 8接地规定 应用GB7000.1第7章。 9接线端子 应用GB7000.1第14章和第15章。 10 外部和内部接线 应用GB7000.1第5章。 11防触电保护 应用GB7000.1第8章。 2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12 应用GB7000.1第12章和下述12.1、12.2及12.3的要求 当垂直表面之间的间距小于30mm时,应采用对水平表面的温度限制。 IP等级大于IP20的灯具应在GB7000.1第9章规定的9.2的试验后,9.3试验前进行本部分 12.1、12.2和12.3的试验。 12.1正常工作温度限值 标有?符号的灯具,在1.06倍额定电压下,灯具上所有暴露、可能积灰的水平面的温度不能超过 110℃,并且在1.06倍额定电压下,所有垂直的外表面最高温度不能超过150℃。 如果灯具上温度高于90℃低于150℃的外表面可能紧靠建筑物(墙或类似物)放置的,灯具应提供 安装说明,警告阻止这种放置。 12.2异常工作温度限值 标有?符号的灯具.应用GB7000.1中12.5.1的规定和卜述12.1的规定。 2 GB7000.172003/IEC60598-2-24:1997 12.3 失效条件温度限值 应用GB7000.1中12.6的限值,除此以外,这些限值还适用于顶棚表面和灯具的安装面 13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应用GB7000.1第9章 IP分类数字高于IP20的灯具,GB7000.1第9章规定的试验顺序应按照本部分第12章的规定, 14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应用GB7000.1第10章。 15 耐热、耐火和耐电痕 应用GB7000.1第13章。 限制表面温度的灯具 图1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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