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 040 GB T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354—1998 eqv ECE R42 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 Front and rear protective devices for passenger cars 1998-05-06发布 1999-01-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GB 17354—1998 前言 由于我国生产的轿车的车型大多数来自欧洲,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等效采用ECER42《关于就车辆 前、后端保护装置(保险杠等)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编写格式遵循GB/T1.1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在将ECER42法规转化为本标准时,为了符合本国国情,以及符合GB/T1.1一1993的规定,取消 了ECER42中的“申请批准”“批准”“产品合格”“对产品不合格的处理”,“车型的改动”等章和附件 1,附件2,增加了“前言”,其余各章的条号作相应改变,其内容不变或稍有改变。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德录、李三红、尹爽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354 - 1998 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 eqv ECE R42 Front and rear protective devices for passenger car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M, 类汽车。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保护装置 装在车辆前、后端的诸元件,其设计要求为在发生接触和轻度碰撞时,不会导致车辆的严重损伤。 2.2车型 机动车辆的类型,同一类型的车辆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 a)对本标准规定的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车辆长度和宽度、车辆前后部分的结构、尺寸、形状和材 料; b)发动机的布置位置(前、后、中)及质量; c)对本标准规定的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悬架性能参数。 2.3加载试验车质量 整车整备质量再加上表1规定的乘员的质量(按每人75kg计算)。 表1乘员质量分配表 座位数 乘员数 分配方式 2 和 3 2 2人在前排 2人在前排 4 和 5 1人在后排 2人在前排 6 和7 4 2人在最后排 2人在前排 3人在最后排 8 和 9 5 若最后排只有2个座位,则1人坐在倒数第2 排座位上 2.4车角 车辆和与车辆纵向对称面呈60°角的铅垂面的切点。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05-06批准 1999-01-01实施 1 GB 17354-1998 2.5基准高度 通过碰撞器基准线的水平面离地面的高度,在此高度上,该车无论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时或是处 于加载试验车质量状态时均具有有效的保护装置。 2.6基准线 在碰撞器的A平面与地面垂直时,撞击头对称水平面与撞击头本身轮廓的交线。 3要求 按第4条规定的条件和规程进行碰撞试验后,车辆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3.1照明和信号装置应能继续正常工作并清晰可见。如果出厂时安装好的照明装置失调,允许进行调 整以符合规定要求,但只限于采用常规的调整方法。如果灯丝折断,应允许更换灯泡。 3.2发动机罩、行李箱盖和车门应能正常开闭。车辆的侧门在碰撞的作用下不得自行开启。 3.3车辆的燃料和冷却系统应无泄漏,不发生油,水路堵塞,其密封装置与油、水箱盖亦应能正常工作。 3.4车辆的排气系统不应有妨碍其正常工作的损坏或错位。 3.5车辆的传动系统、悬架系统(包括轮胎)、转向和制动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调整状态并能正常工作。 4低速碰撞试验方法 4.1试验场地 试验场地应有足够的面积以便设置碰撞器的驱动系统、供试验车辆受撞后滑移以及安置试验所需 的设备等。停放试验车辆的地面应水平、硬实、平整, 4.2车辆的状况 4.2.1车辆应处于停止状态。 4.2.2前轮应处在直行位置。 4.2.3轮胎应按制造商规定的气压充气。 4.2.4制动器应松开,变速器挂空档。 调平)的车辆,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正常行驶条件下进行试验。 4.3碰撞器 4.3.1碰撞器应结构坚固,其撞击头材料为淬火钢。 4.3.2碰撞器表面的形状应如图1所示。 4.3.3碰撞的有效质量应与试验车辆的“整车整备质量”相等。 4.3.4碰撞器的A平面应保持垂直,而基准线则应保持水平。 4.3.5碰撞发生时,碰撞器与车辆首先接触的应是撞击头与车辆的保护装置,当车辆分别在“整车整备 质量”与“加载试验车质量”状态时,位于“车角”间的保护装置均应能被通过碰撞器基准线的水平面所 截。 SAC 4. 3. 6 基准高度为445mm。 4.4碰撞器的驱动 碰撞器可固定在一台小车(活动屏障)上,也可固定在摆锤上,作为摆锤的一部分。 4.5采用小车(活动屏障)时使用的专用装置 如果碰撞器是通过止动件固定在小车(活动屏障)上,则该止动件应有足够的刚度,在碰撞中不得变 形。碰撞时小车应能自由运动而不得再受驱动机构的作用。 4.6采用摆锤时使用的专用装置 4.6.1摆锤的转动轴与撞击中心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3m。碰撞器的基准线应与摆锤的撞击中心在同 一高度上。 2 GB 17354—1998 单位:mm 基 准 5 线 805 610 406 R25 R102 A面 撞击头轮廓 图1磁撞器 4.6.2试验时,A平面应始终与摆锤的转动轴线保持平行。 4.6.3若摆锤采用平行四边形悬吊,则基准线上任何一点的运动轨迹的半径不得小于3.3m。 4.7纵向碰撞试验 4.7.1本试验包括对车辆正前方的两次碰撞和正后方的两次碰撞。在每一方向的两次碰撞中,一次是 在车辆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时进行的,另一次是在其质量为“加载试验车质量”时进行的。 4.7.2在车辆每一方向的两次碰撞中,第一次碰撞时,对碰撞器的位置没有限制,而第二次碰撞时,碰 撞器的中垂面位置应与第一次碰撞时的位置相距不小于300mm,并应保证这两次碰撞时,碰撞器的外 廓不超越由通过“车角”并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面的两个平面所限定的区域。 4.7.3如图 1所示的碰撞器,安置时应使 A平面与地面保持垂直,基准线保持水平且基准高度达到 445mm 车辆的纵向对称面应与碰撞器的A平面保持垂直。 4.7.5车辆的碰撞速度应控制在4+0.25km/h。 4.8对“车角”的碰撞试验 及在车辆质量为“加载试验车质量”时对另一前“车角”和另一后“车角”的各一次碰撞。 4.8.2如图1所示的碰撞器,安置时应使A平面与地面保持垂直,基准线保持水平且基准高度达到 445 mm. 4.8.3车辆的摆放位置应进行调整,使位于“车角”间的点接触碰撞器但又不致引起碰撞器晃动,此外 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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