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80 F 51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0252—2009 代替GB10252—1996 丫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safety of gamma irradiation facilities 2009-06-19发布 2010-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0252—2009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辐射与污染控制 辐射工作场所的划分 辐射防护与安全设计 辐照装置的环境评价 辐射安全管理 8 9 辐射安全检测 10 放射源的管理 11 辐照装置的退役 事故应急·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辐照室屏蔽与防护设计计算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及监测….. 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有害气体的产生和扩散的计算 13 GB 10252—200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10252一1996《钻-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本标准与GB10252一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由《钻-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改为《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 规范》; “范围”一章增加了一些包括的内容,扩大了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全部作了修改; 一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 “辐射与污染控制”作了部分修改; 删除了原“工作场所的划分与要求”一章中“非限制区”一条; 增加了“辐射防护与安全设计”一章; 增加了“辐照装置的环境评价”一章; 原“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改为“辐射安全管理”; 原“辐射源的清点与盘存”改为“放射源的管理”; 将原“辐射防护与安全检测内容”与“辐射监测”合并改为“辐射安全检测”; 增加了“辐照装置的退役”一章; 增加了附录A和附录C,推荐了辐射防护及有害气体的计算数学模式。 本标准是GB17568《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的支持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三强核力辐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市射 线应用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传祯、周启甫、刘怡刚、刘秋蓉、范深根、张赫瑚、陈坚、彭伟、付杰 本标准于1988年12月首次发布,1996年12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GB 10252—2009 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I类放射源的辐照装置的辐射与污染控制、辐射工作场所的划分、辐射防护与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类放射源的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辐射防护与安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7568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GB18871一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AEA安全系列,NEQ) HJ/T2.2—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3术语和定义 GB17568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辐照室irradiationroom 辐照装置内由辐射屏蔽体围封着、进行辐射加工且在工作状态时由于安全联锁措施人员不能进入 的空间。 3.2 贯穿辐射penetratingradiation 在物质中穿透本领强的辐射,一般指辐射、X辐射和中子辐射等。本标准特指辐照室屏蔽墙外表 面、屋顶和贮源水井的水表面处透射出的辐射。 3.3 安全联锁safetyinterlock 辐照装置的重要安全控制系统,其中有关部件的动作是相互关联的,每个部件的动作都受到预先规 定的状态和(或)条件控制,只要其中任一组件的任何状态和(或)条件不满足预先的规定,就可阻止辐照 装置的放射源从贮存状态投入使用,或使已投入或正在投入使用的放射源立即恢复到贮存状态,或可阻 止人员进入辐照装置的辐照室使其免受照射。 3.4 性的概述,对场址或场所环境现状的分析,以及对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或后果 的分析。 3.5 许可证 license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安全审评基础上颁发的、并附有其持有者要遵守的特定要求和条件的 1 GB10252—2009 辐射安全许可证书。 3.6 退役源decommissioning source 达到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寿期或发现放射性核素泄漏或许可证持有者预期不再使用的放射源。 4辐射与污染控制 4.1个人剂量控制 4.1.1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应按照GB18871一2002的要求 4.1.2在辐照装置工程设计、运行和退役时,辐射防护的剂量约束值规定为: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年有效剂量值为5mSv; a) b)公众成员个人年有效剂量值为0.1mSv。 4.2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4.2.1贮源井水中6°Co的放射性活度浓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 4. 2. 2 贮源井水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每月排放到下水道的°Co总活度不应超过1X10°Bq; b)每一次排放的°Co总活度不应超过1X10°Bq,并且每次排放后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 冲洗; c) 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 4.2.3按照GB18871—2002表B.11,工作人员的衣服、体表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地面等表面β 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表1。 表1表面β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 单位为贝可每平方厘米 表面类型 β放射性活度 控制区 4X10 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 监督区 4 控制区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4 监督区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 4X10-1 4.2.4工作场所内的设备与用品,经去污后,其污染水平低于0.8Bq/cm²时,经有资质的机构测量并 经监管部门许可后,可作普通物件使用,但不应用于炊具。 5辐射工作场所的划分 按照GB18871一2002中6.4的规定,辐照装置的辐射场所分为: a)控制区:辐照室和迷道; b)监督区:货物装卸区域、辐照室屋顶、控制室、通风间、设备间、水处理间等区域。 6辐射防护与安全设计 6.1屏蔽 6.1.1屏蔽的设计应保证辐照室辐射屏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于辐射屏蔽薄弱的部位(如排风和穿 墙孔道等),应有防止漏束的补偿措施;辐照室屋顶厚度设计应同时考虑贯穿辐射和天空散射;迷道设计 应使迷道口外辐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满足4.1.2的要求;在最大设计装源量时,屏蔽体外表面剂量水平 也应满足4.1.2的要求。 6.1.2贮源水井(包括副井)的设计应保证贮源水井辐射屏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井内设备和井覆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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