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20 T 40 G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5152015 代替GB/T19515—2004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计算方法 Road vehiclesRecyclability and recoverabilityCalculation method 2015-09-11发布 201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9515—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9515—2004/ISO22628:2002《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 计算 方法》,与GB/T19515一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标准名称修改为《道路车辆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计算方法》; —一增加了“已获验证的汽车材料再利用技术”的定义; 一删减了部分术语;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树文、郭淼、赫连青军、黄小翰、张铜柱、沈健、刘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9515—2004。 I GB/T19515—2015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计算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新生产的道路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方法以及计算时各阶段应考 虑的再利用和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和材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T 26989 汽车回收利用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6989、GB/T373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车辆质量 vehiclemass 处于运行状态的车辆质量,没有驾驶员、乘客和货物,但燃油箱加人占总容量90%的燃料,并带有 随车工具和备胎(如果这些由车辆制造厂作为标准装备提供)。 注:等同于GB/T3730.2中规定的整车整备质量。 3.2 已获验证的汽车材料再利用技术 proventechnology of automobilematerial 目前已经存在的达到批量或试生产规模的或实验室可行的汽车材料的再利用技术。 4变量及其符号 在表1中列出了用于计算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质量变量的表示符号和定义。 表1质量变量符号和定义 符号 定义 mp 在预处理阶段考虑的材料的质量 mp 在拆解阶段考虑的材料的质量 mM 在金属分离阶段考虑的金属的质量 mTr 在非金属残余物处理阶段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材料的质量 m Te 在非金属残余物处理阶段被认为是可进行能量回收的材料的质量 mv 车辆质量 注:所有的质量单位用千克表示。 GB/T19515—2015 5计算方法 5.1一般要求 5.1.1新车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通过以下4个阶段计算得出,可以在每个阶段同时考虑零部 件和/或材料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预处理; a) b)拆解; 金属分离; c) d)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 5.1.2mpm和mm可以在前三个阶段的计算中分别得出,mT和mt可在最后一个阶段确定(见5.3.4)。 这种计算方法的数据表达法参见附录A,图解表达法参考附录B。 5.2 材料的分类 5.2.1 车辆材料的分类是指将组成车辆的所有材料分为下列7个种类: a)金属; b) 聚合物,不包括橡胶; c) 橡胶; (p 玻璃; e) 液体; f) 经过改良的有机天然材料(MONM),如皮革、木料、纸板和棉羊毛织物; g) 其他(不能进行详细分类的零部件和/或材料,例如化合物、电子部件、电器设备)。 5.2.2 确定每类材料的总质量(见附录A) 5.2.3 材料的分类可以在计算5.1中所规定的每部分材料的质量时进行。 5.3 mp、mD、mM、mr和mTe的确定 5.3.1 预处理——确定mp 5.3.1.1 本阶段主要处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的液体材料及零部件。在这个阶段中,要考虑 下列车辆零部件和/或材料: a) 所有的液体; b) 电池; c) 机油滤清器; 燃料罐[例如:液化石油气罐(LPG),压缩天然气罐(CNG),储氢罐及其他气体燃料罐]; 轮胎; e) f) 催化系统(例如:催化转换器,SCR选择性催化系统,DPF柴油尾气颗粒捕捉器)。 注:液体包括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齿轮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动器)油、助力转向油、冷却液、制动液、减振器 油、空调制冷剂、风窗玻璃清洗液、液压悬架液等。 5.3.1.2 为便于计算,5.3.1.1中所述零部件和材料被认为是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 确定这些零部件和材料的总质量mp。 5.3.1.3 5.3.2拆解——确定mp 5.3.2.1 在这个阶段,可基于下列原则,考虑车辆上其他一些被认为是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零部件。 2 GB/T19515—2015 5.3.2.2作为一般要求,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和/或可再利用性基于其可拆解性,而零部件的可拆解性 要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a)可接近性; b)紧固技术; c) 已获验证的拆解技术。 5.3.2.3 作为具体要求,基于下列条件,零部件可以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 零部件材料的成分; a) b) 已获验证的汽车材料再利用技术。 5.3.2.4 拆解的零部件应同时满足两个要求: 零部件或材料满足可拆解性; b) 被拆解的零部件能够再使用或再利用。 5.3.2.5 A/B/C柱内饰板、进气格栅、扰流板、行李箱侧围内饰板、遮阳板、散热器、无PVB夹层的玻璃。 5.3.2.6 附加要求:确定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时,其安全性和环保性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要求。 5.3.2.7确定了可拆解的零部件清单之后,确定可再利用的零部件的总质量mD。 5.3.3金属分离——确定mm 5.3.3.1在这个阶段主要考虑前两个阶段没有考虑到的所有金属,金属材质的零部件均被认为是可再 利用的。 5.3.3.2确定经过前面的处理阶段之后,仍然存留在车辆中的金属的质量mM 5.3.4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确定m和mTe 5.3.4.1 5.3.4.2在这个阶段,可以考虑残余的非金属可再利用材料或这些材料与残余的非金属可回收利用 材料: a) 根据已获验证的汽车材料再利用技术,确定可以再利用的材料质量㎡T b) 在非金属残余物中,还有一部分是能量回收利用的,这一部分的材料质量确定为㎡Te 5.4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计算 5.4.1可再利用率: 使用下面的公式计算车辆的可再利用率Rcye(用质量分数表示): my 5.4.2可回收利用率: 使用下面的公式计算出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Reov(用质量分数表示): SAC my 5.4.4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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