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20.30 X 2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940—2011 牡蛎干 Dried oysters 2011-09-29发布 2012-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6940—2011 前言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SAC/TC156/SC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广东海洋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兴德、刘明成、章建设、童银洪、黄和、雷晓凌。 GB/T26940—2011 牡蛎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牡蛎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殖或野生牡蛎(Ostrea spp.)为原料,经取肉、漂洗、加盐蒸煮(或未经蒸煮)、干燥、 分选等工序制成的干牡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3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37—2003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144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SC/T3009—1999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032 水产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要求 3.1原料 应使用未受污染或经净化处理的鲜活牡蛎,应符合GB2733中的规定。 3.2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3生产加工条件 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SC/T3009一1999第一篇中规定。 3.4规格 产品规格见表1,同一规格的牡蛎干,应大小均匀一致。 表1产品规格 单位为粒每千克 规格 大 中 小 指标 ≤180 181~350 ≥351 3.5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2。 1 GB/T 26940—2011 表2感官要求 项目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体形饱满完整,勾称,肉体洁净, 体形基本完整,肉体洁净,允许 体形不完整,残缺,但肉 组织及形态 无损伤 略有损伤 体干净 气味 鲜香味浓 具鲜香味,无异味 无异味 手感 正体表面光滑,油脂感较重 正体表面光滑,有油脂感 正体表面粗糙,无油脂感 色泽 肉体呈灰白色、金黄色、棕褐色,轮廓边缘具黑色条纹 其他 无肉眼可见杂质(贝壳碎片、泥沙、藻类物质);无虫害;无霉斑 3.6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要求见表3。 表3理化指标 理化项目 理化指标 水分/% 30.0 盐分/% 6. 0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1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6 3.7安全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10144和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规定。 3.8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JJF1070中规定要求。 4试验方法 4.1产品规格的检验 4.1.1将大小均勾的产品放人台秤,称量不少于500g(称准至1g);然后计数产品的粒数并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按式(1)进行: (1) 式中: A——每千克产品的数量,单位为粒每千克(粒/kg); 一所称产品的数量,单位为粒; 所称产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4.1.2结论判定:根据称量计算值按四舍五人进行取整判定规格等级。 4.2 感官检验 将样品平摊于白瓷盘内,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按表2要求进行逐项检验。虫害检验:使用 10倍放大镜于灯光充足处进行观查检验。 4.3理化指标 4.3.1水分的检验 SAG 水分的检验按GB5009.3中规定执行。 2 GB/T26940—2011 4.3.2盐分的检验 盐分的检验按SC/T3011中规定执行 4.3.3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 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按SC/T3032中规定执行。 4.3.4酸价测定 酸价测定按GB/T5009.37—2003中4.1规定执行。 4.3.5过氧化值测定 过氧化值测定按GB/T5009.37一2003中4.2规定执行。 4.4卫生指标的检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10144的规定执行。 4.5净含量偏差的检验 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中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组批规则 以同一海域或同一养殖场的原料,在同一加工条件下,以同一天或同一班组加工的产品组成批,按 批抽样;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 5.1.2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SC/T3016中规定执行。 5.2检验分类 5.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产品规格、感官要 求、理化指标和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2.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及生产条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4 每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 5.3判定规则 5.3.2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目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 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5.3.3检验结果中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得复检。 6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净含量、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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