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9.040 B 6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747—2015 炭化木 Thermally-modified wood 2015-07-03发布 2015-11-02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1747—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广州绿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上海大不同木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远进、喻酒秋、顾炼百、杨建光、徐江牛、李惠明、倪月忠、马守华、陶以明、 李涛、丁涛、张少芳。 I GB/T 31747—2015 炭化 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炭化木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与装饰、家具、园林景观等使用的炭化木。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4 原木检验 GB/T 153 针叶树锯材 GB/T 449 锯材材积表 GB/T 1927 木材物理力学试材采集方法 GB/T 1928 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总则 GB/T 1929 木材物理力学试材锯解及试样截取方法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1932 木材干缩性测定方法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814 原木材积表 GB/T 4817 阔叶树锯材 GB/T 4822 锯材检验 GB/T13942.1 木材耐久性能第1部分:天然耐腐性实验室试验方法 GB50005一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 SB/T 10383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炭化木 thermallymodifiedwood 在缺氧的环境中,经180℃~240℃温度热处理而获得的具有尺寸稳定、耐腐等性能改善的木材。 注:改写GB/T14019—2009,定义3.5.2。 3.2 炭化温度 thermal modification temperature 在炭化木生产过程中所保持的最高处理温度。 1 GB/T31747—2015 4分类 4.1 按使用环境分为室外级炭化木和室内级炭化木。 4.2 按使用功能分为装饰用炭化木和结构用炭化木。 5技术要求 5.1 材质指标与外观 5.1.1 炭化木按材质缺陷允许限度分为两个等级,各等级的材质缺陷允许限度要求见表1。亦可按供 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表1炭化木材质缺陷允许限度 允许限度 缺陷名称 检量与计算方法 等 二等 最大尺寸占材宽的比例/%不得超过 25 40 死节 任意材长1m范围内个数不得超过/个 5 6 最宽不得超过/mm 1 2 开裂 最长占材长的比例/%不得超过 15 25 腐朽 不允许 裂纹夹皮 长度占材长的比例/%不得超过 15 40 虫眼 不允许 钝棱 最严重缺角尺寸占材宽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40 横弯最大拱高占水平长的比例/% 不得超过 1 2 弯 曲 顺弯最大拱高占水平长的比例/% 不得超过 2 3 斜纹 斜纹倾斜程度/%不得超过 10 20 5.1.2 炭化木表面及横断面颜色应基本均匀,无明显色差(心边材本身色差除外)。 5.2 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 5.2.1 针叶树锯材尺寸及允许偏差按GB/T153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2.2 阔叶树锯材尺寸及允许偏差按GB/T4817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2.3 圆木的尺寸及允许偏差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3 炭化木使用分类及材性指标要求 炭化木使用分类及材性指标要求见表2。 2 GB/T 31747—2015 表2炭化木使用分类及材性指标要求 项 目 指标要求 使用分类 室外级 室内级 木材分类 针叶材 阔叶材 针叶材 阔叶材 推荐炭化温度/℃ 205~220 190~210 180~200 180~190 户内,地面以上,不接触水,可做承重结构 使用范围 户外,地面以上,不接触水,非承重结构用材 用材 耐腐性 II 含水率/% 4~8 平衡含水率/% ≤7.0 ≤8.0 体积干缩率/% <7.0 <10.0 5.4承重结构炭化木材质指标 承重结构用炭化木材质指标应符合GB50005一2003中A.1的规定,并且木材强度应符合 GB50005一2003附录C的要求。 6检验与试验方法 6.1 尺寸检量 炭化木尺寸检量按GB/T4822和GB/T144中有关规定执行。 6.2材积计算 炭化木材积计算按GB/T449和GB/T4814中的要求确定,或按其体积公式计算。 6.3 外观等级评定 炭化木外观等级的评定方法按GB/T4822的有关规定执行,来料加工按双方约定。 6.4质量检验 6.4.1取样 按GB/T1927、GB/T1928、GB/T1929的有关规定执行。 耐腐性按GB/T13942.1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含水率测定 按GB/T1931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平衡含水率的测定 将试件(6.4.2测试过程烘至绝干的试件,称量后)放在温度为(20土2)℃,相对湿度为(65士5)%的 恒温恒湿箱中,吸湿15昼夜后再称量。按GB/T1931的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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