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60.30 Z 6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914—2008 代替GB4914—1985 海洋石油勘探 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Effluent limitations for pollutants from offshore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2008-10-19发布 2009-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4914—2008 目 次 前言 Il 1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放要求/浓度限值分级 5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6污染物的测定… 附录A(资料性附录)萃取-重量法测定可被正已烷萃取的物质(HEM;油脂)和硅胶吸附后可被 正已烷萃取的物质(SGT-HEM;非极性物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水基钻井液和水基钻井液钻屑含油量的分析方法 18 参考文献 ...... 21 GB 4914—2008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4914一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本标准与GB4914—1985相 比主要变化如下: 重新规定了海区等级(见第4章); 一重新规定了生产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见第5章); 一增加了钻井液和钻屑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见第5章); 一增加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固体垃圾的排放要求/浓度限值的规定(见 第5章); 一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萃取-重量法测定可被正已烷萃取的物质(HEM:油脂)和硅胶吸附后可 被正已烷萃取的物质(SGT-HEM;非极性物质)”(见附录A),附录A部分引用了美国环保署 的USEPA1664A标准中的技术内容;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水基钻井液和水基钻井液钻屑含油量的分析方法”(见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菊英、许丽娜、韩庚辰、张志锋、赵云英、陈畅曙、韩建波、栗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ZKC GB4914—1985。 II GB4914—2008 海洋石油勘探 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探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在不同海区的排放浓度 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的内水、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对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 经济实体在作业中所使用或生成后直接排放入海的生产水、钻井液、钻屑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6782—1997油基钻井液现场测试程序 GB/T16783.1一2006石油天然气工业钻井液现场测试第1部分:水基钻井液 GB18486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17378.2海洋监测规范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 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17378.4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17378.7海洋监测规范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GB/T17923—1999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 GB18420.1—2001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生物毒性分级 GB/T18420.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生物毒性检验方法 SN/T1325.1一2003进出口重晶石中汞含量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光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 pollutants from offshore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使用或生成后向海洋排放并可能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任何物质。 注1: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包括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排放人海的污染物和排人大气中的伴生气。 注2:改写GB18420.1—2001定义3.1。 3.2 钻井液drilling fluids 钻井泥浆drillingmuds 由水或油、黏土、化学处理剂及一些情性物质组成,在石油勘探开发钻井过程中用来润滑和冷却钻 头、携带钻屑、平衡地层压力和稳定井壁等。 1 GB4914—2008 注1:钻井液分为水基钻井液和非水基钻井液。 注2:改写GB18420.1—2001,定义3.3。 3.2.1 水基钻井液water-baseddrillingfluids 由水、黏土和化学处理剂等配制而成的,以水为连续相的钻井液。 注:改写GB18420.1—2001,定义3.4.1。 3.2.2 非水基钻井液non-aqueous drilling fluids 并液。 注:非水基钻井液包括油基钻井液和合成基钻井液 3. 2. 2. 1 油基钻井液 oil-based drilling fluids 以各类油(包括原油、柴油和矿物油等)为连续相的钻井液。 注:改写GB18420.1—2001.定义3.4.2。 3.2.2.2 合成基钻井液synthetic-based drillingfluids 以合成液体为连续相的钻并液。 3.3 钻屑drilling cutting 钻井过程中钻头将地层研磨、切削破碎后,由钻井液从井内带至地面的岩石碎块。 注1:钻屑分为水基钻井液钻屑和非水基钻井液钻屑。 注2:改写GB18420.1—2001.定义3.5 3. 4 生活污水domesticsewage 由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区的厨房、洗手间排出的含有洗涤剂的污水,厕所排出的含有粪、尿 的污水,以及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3.5 生活垃圾domesticwastes 固体废弃物,包括食品废弃物和生活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垃圾 3.6 生产垃圾industrialwastes 石油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和塑料袋等)和其他废弃 物(包括残油、废油、含油垃圾及其残液残渣等)。 4排放要求/浓度限值分级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的排放要求/浓度限值,按污染物排放海域的不同分为三级: 一级:适用于渤海、北部湾,国家划定的其他海洋保护区域和其他距最近陆地4nmile以内的 海域。 二级:除渤海、北部湾,国家划定的其他海洋保护区域外,其他距最近陆地大于4nmile且小于 12nmile的海域。 三级:适用于二级和二级海区以外的其他海域。 注:距最近陆地指以领海基线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 GB 4914—2008 5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5.1生产水 生产水的排放浓度限值见表1。生产水的生物毒性容许值应符合GB18420.1一2001中的相关 要求。 表1生产水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 等级 浓度限值/(mg/L) 一级 ≤30 ≤20 一次 月 石油类 二级 ≤45 30 容许值 平均值 三级 ≤45 月平均排放浓度按式(1)求算: CDC,XM MC (1) 式中: MC一月平均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该月第i天的平均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M,一一该月第i天的生产水排放量,单位为升(L); 该月的生产水排放总天数。 5.2钻井液和钻屑 非水基钻井液(油基钻井液和合成基钻井液)不得排放人海。在渤海海域不得排放非水基钻井液钻 屑,不得排放钻井油层的水基钻井液和钻井油层的水基钻井液钻屑。其他海域,当回收水基钻井液、水 基钻井液钻屑和非水基钻井液钻屑确有困难时,经所在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向海排放。所排放的水 基钻井液、水基钻井液钻屑和非水基钻井液钻屑应达到表2中的相关要求 钻井液和钻屑的生物毒性容许值应符合GB18420.1中的相关要求。 表2钻井液和钻屑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参数 排放污染物类型 等级 排放要求/限值 除渤海不得排放钻井油层钻屑和钻井油层 一级 钻井液外,其他一级海区要求含油量<1% 含油量 二级 ≤3% 水基钻井液和 三级 水基钻井液钻屑 <8% Hg(重晶石中最大值) ≤1 mg/kg -级、二级和三级 Cd(重晶石中最大值) 级、二级和三级 ≤3 mg/kg 除渤海禁止排放非水基钻井液钻屑外,其 一级 他一级海区要求含油量≤1% 含油量 二级 ≤3% 非水基钻井液钻屑 三级 <8% Hg(重晶石中最大值) 级、二级和三级 <1 mg/kg Cd(重晶石中最大值) 级、二级和三级 ≤3 mg/kg 3 GB4914—2008 5.3 钻井设施机舱、机房和甲板含油污水 海上钻井设施的机舱、机房和甲板含油污水,在渤海禁止排放,全部实施铅封。其他海域要求排放 浓度低于15mg/L。 5.4陆地终端含油污水的排放 陆地终端含油污水的向海排放要求应符合GB8978的相关要求。 5.5生活污水 固定式和移动平台及其他海上钻井设施排放的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表3的规定。生活污水中 COD的含量应符合GB18486中的相关要求。 表3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排放浓度限值 等级 项目 二级 二级 三级 COD ≤300mg/L ≤500 mg/L 粪便 经消毒和粉碎等处理 5.6 固体垃圾 固定式和移动平台及其他海上钻井设施排放固体垃圾,应符合表4的相关规定。 表4固体垃圾的排放要求 距最近陆地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生产垃圾 禁止排放或弃置入海 食品废弃物 禁止排放或弃置入海 生活 颗粒直径小于25mm 垃圾 其他垃圾 禁止排放或弃置入海 污染物的测定 6 6.1采样、送样和样品的保存 6.1.1样品的采集 6.1.1.1采样数量 应根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采集足够3次重复试验的样品用量。 6.1.1.2采样地点 各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污染物的采样地点按下述要求确定: 生产水,在生产水的排放口采样; 钻井液,经振动筛分离后的钻井液应从排放口或钻井液池采集; 钻屑,经振动筛分离后采样; 生活污水,在生活污水的排放口采样。 6.1.2标签 所有样品容器上应标明样品名称、采样油井号、生产或使用者、采样人、采样时间、采样方式、采样数 量等。 样品送达实验室后送样人应填写送样表,样品接受人应检查样品标签和包装是否完整,并对样品进 行编号、签字和记录存档。 6.1.3贮存和运输 不同的样品应按所采用的分析方法中的相关要求,对样品进行预处理。样品的贮存和运输亦应按 分析方法中的具体规定执行,并符合GB1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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