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3.020.30 J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4194—2017 代替GB/T14194—2006 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Rules for filling of compressed gas cylinders 2017-10-14发布 2018-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4194—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本标准与GB/T14194一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6年版第1章); 增加了可燃性气体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在充装前应进行抽真空的规定,并提出对真空值的具 体要求(见4.4、4.5); 删除了瓶装气体中杂质含量的具体限定数值(见2006年版5.2); 修改了气瓶充装量的确定原则,即在基准温度(20℃)下,充装压力不超过气瓶水压试验压力 的2/3(见5.5,2006年版5.4); 对儿种有特性的气体,如氟、一氧化氮等气体限定了最高充装压力(见5.6); 一根据修改后的充装量确定原则,全面修正了几种常用气体在不同充装温度下的最高充装压力 (见表1,2006年版表1); 在表1的常用压缩气体最高充装压力一项中增添了氨气的相关数据(见表1); 一将汽化器气体出口至充装管道的温度限定为不低于一30℃(见5.9)。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新世纪混合气体有限公司、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北京氨普北分 气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粤藥、郝澄、沈建林、宋琦、赵俊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4194—1993,GB/T14194—2006。 GB/T 14194—2017 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合气体(天然气除外)气瓶、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的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T13005气瓶术语 GB/T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3术语和定义 GB/T1300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温液化气体 refrigerated liquefied gas cryogenic liquid gas 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一50℃,在储运过程中由于低温而液化的气体。 3.2 充装温度fillingtemperature 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 3.3 充装压力fillingpressure 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43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4.1充装前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至少应包括: a) 气瓶应由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 进口气瓶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c) 充装的气体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志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的名称及化学分子式应与气瓶钢印标志一致; e) 气瓶应是本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或其他充装站托管的气瓶; f)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应符合GB/T7144的规定,且清晰易认; 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应符合GB/T15383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 g) 1 GB/T14194—2017 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h)气瓶外表面应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i)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 j)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k)充装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不得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不符合4.1要求的气瓶,禁止充装。 4.3颜色或其他标志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 因,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4.4新投人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抽真空或置换处置,经确认合 格后方能充装。 4.5充装可燃性气体、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如没装设余压保持阀,重复充装前应进行抽真空处理。可燃 4.6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如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瓶阀及其附件, 应先送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 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4.7国外进口的气瓶及境外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和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4.8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5充装 5.1气瓶充装输气管与瓶阀的连接型式应为螺纹连接,禁止采用夹具连接充装。 5.2气瓶充装系统用的指针式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6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mm。校验周期不 应超过6个月。 5.3待充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否则禁止充装。 5.4气瓶充装气体时,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a)充装前应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的(应有记录); b)J 用防错装接头进行充装时,应认真仔细检查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 是否相符,防错装接头各零件是否灵活好用; c) 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P 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和管道; e) 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7MPa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一致,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 10MPa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阀及各连接部位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 处理; f)气瓶的充装流量不得大于8m/h(标准状态下); g)用充气汇流排充装气瓶时,禁止在充装过程中插人空瓶进行充装。 5.5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基准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2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 超过气瓶水压试验压力的2/3。 5.6对几种有特性的气体,最高充装压力(基准温度为20℃时)作如下的限定: a) 氟(F2)、二氟化氧(OF2)的充装压力不大于3.0MPa,气瓶水压试验压力不小于20MPa,每只 气瓶的氟充装量不超过5kg; b)一氧化氮(NO)的充装压力不大于5MPa,气瓶水压试验压力不小于20MPa;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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