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7.170 Y 6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06.15—2008/IEC60335-2-23:2003 代替GB4706.15—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ppliances for skin or hair care (IEC 60335-2-23:2003,IDT) 2008-04-11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4706.15—2008/IEC60335-2-23:2003 目 次 前言 IEC前言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定义 般要求 试验的一般条件 6 分类 标志和说明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电动器具的启动 10 输入功率和电流· 11 发热 12 空章· 1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14 瞬态过电压· 15 耐潮湿 1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17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18 耐久性· 19 非正常工作 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21 机械强度 22 结构 23 内部布线 24 元件 2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2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27 接地措施 28 螺钉和连接 29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30 耐热和耐燃 31 防锈 3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附录 参考文献 图101 丝网框架 GB4706.15—2008/IEC60335-2-23:2003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的系列标准,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安全要求,等同采用IEC60335-2-23: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英文版)。 本部分代替并废止GB4706.15一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 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一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一2005形成的。GB4706.1中具体条款未在本部分中提及 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 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一2005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一2005"; b)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 在技术内容上,本部分与GB4706.15—2003的主要差异如下: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配合使用,而GB4706.15—2003与GB4706.1—1998配合 使用; 一本部分的7.6增加了IEC60417-1规定的5582符号“适合于在洗澡或淋浴时使用”; 一本部分删除了对装有电源软线长度不超过2m的手持式干发器,其导线的标称横截面积可以 相应减小的要求。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和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松下电工·方宝电器(广州)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 限公司、超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吉列亚洲技术中心、美康雅远东有限公司、广州日 用电器检测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文秀、别正业、彭咏添、陈子良、金天鸿、董升、孙建平、黄德辉、凌宏浩、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86年,第一次修订于1996年,第二次修订于2003年。 II GB4706.15—2008/IEC60335-2-23:2003 IEC前言 IEC的宗旨是促进在与电工和电子领域标准化有关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IEC除了开展其他 活动之外,还出版国际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委托各技术委员会来完成的。IEC的成员各国家委员 会,只要对制定的标准感兴趣,均可参加其制定工作。与IEC联络的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亦可参加 标准制定工作。IE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遵照双方协议规定的条件密切合作。 2)IEC对有关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尽可能表达了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因为所有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都有代表参与。 3)这些正式决议或协议具有推荐给国际上使用的形式,以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 式出版,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应明确地、最大限度地将IEC国际标准转化为国 家或地区性标准。IEC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性标准之间如有任何差异应在国家标准或地区性标准 中清楚地注明。 5)IEC并未制定任何认可标志的程序,当某一设备宣称其符合IEC的某一项标准时,IEC对此不 负任何责任。 6)要注意本国际标准的某些成分可能是专利权的对象。IEC应没有责任确认任何或所有这样的 专利权。 IEC60335的本部分标准由IEC第61技术委员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定。 IEC60335的本部分标准的正文以下述文件为依据: 最后的国际标准草案 表决报告 61/2205/FDIS 61/2288/RVD 有关本标准表决通过的详细资料,请见上表所列的表决报告 本第二部分与IEC60335-1的最新版本及其修正件一起使用。本标准是在IEC60335-1第四版 (2001)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注1:本标准中提到的“第一部分”是指IEC60335-1。 本标准对IEC60335-1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将其转化成IEC标准: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的安全要求。 凡第一部分中的条款没有在本标准中特别提及的,只要合理,即应采用。本标准写明“增加”“修 改”或“替代”时,第一部分中的有关内容须作相应修改。 注2:采用下述编号系统: 从101开始编号的条款、表格和图是对第一部分增加的: 一除在新条款中的注或第一部分涉及的注外,注都从101开始编号,包括被替代章或条款中的注; 一增加的附录以字母AA、BB等编码。 注3:采用下列字体: 要求正文:罗马字体; 一试验技术规范:斜体字; 注释:小罗马字体。 IV GB4706.15—2008/1EC60335-2-23:2003 的名词也是黑体字。 委员会已经决定本出版物的内容在2004年前保持不变,到2004年时,本出版物将被 重新确认; 废止; 被修订版替代,或 被修正。 在下述国家存在着下列差异: 3.1.9正常工作不同(美国) 6.1:装配有电源软线的器具可以是0类或01类(日本和美国)。 6.2:增加部分不适用(美国)。 第7章:需要附加的标志和说明(美国)。 11.7:不允许有停歇时间(美国)。 SZAIC 11.101:不进行该试验(美国)。 19.2:采用不同的方法限制散热(美国)。 -19.101:温升限值不同(美国)。 21.101:试验不同(美国)。 第22章:要求手持式干发器装有一个保护装置以符合浸入试验(美国)。 22.36:该要求不适用(日本和美国)。 -22.102:该要求不适用(美国)。 24.1.3:工作周期数目不同(美国)。 25.7:使用PVC护套软线不受外壳表面温度的限制(澳大利亚)。 25.7:增加部分不适用(日本)。 -25.7:如果PVC护套软线能够接触到超过121℃的表面,则不允许使用该软线(美国)。 25.8:增加部分不适用(日本)。 25.14:该试验不同(美国)。 25.101:该试验不同(美国)。 本出版物的双语版本将随后出版。 GB4706.15—2008/IEC60335-2-23:2003 引言 在起草本部分时已经假设,本部分内容的实施是委托有适当资格及有经验的人来执行 本部分承认国际上认可的对器具在考虑到制造商的使用说明的条件下正常使用工作时所带来的诸 如电气、机械、热、着火及辐射等危险的防护水平。本部分还覆盖了在实际中可预期的非正常情况 本部分尽可能地考虑了GB16895的要求,以便在器具与电源连接时符合布线规则。但是,各国的 布线规则可能是不同的。 如果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还含有GB4706系列的另一个标准所覆盖的功能,则该相关的第2部分 标准只要合理应分别适用于每个功能。如果适用,一个功能对其他功能的影响也应考虑, 本部分是一个涉及器具安全的产品族标准,并在覆盖相同主题的同一水平和类别的标准中处于优 先地位, 符合本部分正文的器具在进行检查和试验时,如果发现其具有的其他特性会损害这些要求所覆盖 的安全水平时,则未必认为其符合本部分的安全原则。 使用不同于本部分要求规定的材料或结构形式的器具,可以按照这些要求的意图来检查和试验,如 果发现实质上是等效的,则可以认为其符合本要求。 V GB4706.15—2008/IEC60335-2-23: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1范围 GB4706.1—2005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涉及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器具的安全。 注101: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的例子: 卷发梳; 卷发棒; 带独立加热器的卷发辊: 面部桑那器; 干发器; 干手器; 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热器: 毛发定型器。 注102: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可以装有蒸汽发生装置或喷雾发生装置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专业人 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注103:理发店使用的器具属于这类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 可能会遇到的。 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 一幼儿玩要器具的情况。 注104:注意下述情况: 对于打算用于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的要求;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和类似部门来规定。 注105:本部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 剃须刀、电推剪和类似器具(GB4706.9(idtIEC60335-2-8)); 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皮肤器具(GB4706.85(IEC60335-2-27,IDT)); 一桑那浴加热器具(GB4706.31(idtIEC60335-2-53)); 医用器具(IEC606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4706.1一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增加: ISO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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