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7.200.20 Y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2106—2017 代替GB/T12106—2007 电子琴的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of environmental test for electronic keyboards 2018-05-01实施 2017-10-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2106—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2106—2007《电子琴的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与GB/T12106—2007相比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重新确定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7年版的第2章); 一修改了气候环境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见4.1.1~4.1.5,2007年版的4.1.1~4.1.5); 一增加了盐雾试验(见4.1.6); 一修改了跌落试验的面数和高度(见表4,2007年版的表4); 修改了自由跌落试验样品图1的错误,将面1和面4相交的虚线改为实线(见图1,2007年版 的图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得理乐器(珠海)有限公司、得理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吟飞科技(江苏)有限公 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红伟、许瑞祥、蒋峰、盛子斐、谢奇彬、张国稳、江万年、刘国宗、王建军、苏勇、 张益一、葛兴华、顾冰峰、范廷国、秦宏伟、朱先平、叶久璋、张小川、王伟、潘绮珊、龙洁勤、梁志伟、肖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2106—1989,GB/T12106—2007。 1 GB/T 12106—2017 电子琴的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鸣乐器电子琴产品的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型式的乐器类电子琴产品的环境试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21.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概述和指南 GB/T2423.6—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b和导则:碰撞 GB/T2423.8—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d:自由跌落 GB/T2423.10一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 GB/T2423.17—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 GB/T12105—2017 电子琴通用技术条件 3总则 3.1环境试验分为气候环境试验和机械环境试验。 3.2电子琴经环境试验后,应符合GB/T12105一2017规定的要求。 3.3受试产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经过环境试验的受试产品不能作为正品出厂。 3.4试验顺序应按本标准的排列依次进行。 3.5全部的试验应在同一产品上进行。 3.6样品的预处理,环境试验后受试产品的恢复及对试验结果的评价,应在GB/T2421.1一2008规定 的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3.7当对试验结果的评价产生疑义,需要仲裁时,其仲裁条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影响因素 基准数值条件 公差值 环境温度/℃ 相对湿度/% 应符合GB/T2421.1—2008的要求 大气压强/kPa 交流供电电源/V 220 ±2% 交流供电频率/Hz 50 ±1% 交流供电波形 正弦波 β=0.05 直流供电电压/V 额定值 ±1% 1 GB/T12106—2017 表1 (续) 影响因素 基准数值条件 公差值 直流供电电压波形 AU/U.≤0.1% 外电磁场干扰 应避免 通风状态 良好 阳光照射 避免直射 工作位置/mm 按制造厂的规定 ±1% 注1:β为失真因子,即交流供电电源电压波形的失真应保持在(1+β)sinwt与(1一β)sinwt所形成的包络之间。 注2:△U为纹波电压的峰值,U。为直流供电电压的额定值 3.8当样品原来所处的环境条件不符合正常试验条件且对其产生影响时,为去掉或部分消除其所产生 的影响,应对其进行48h的预处理。 4环境试验方法 4.1气候环境试验 4.1.1高温负荷试验 将无包装受试琴放人温度为40℃士2℃的试验箱(室)内,接通受试琴电源,播放示范曲,主音量调 节装置置于最大音量1/2~2/3的位置,持续工作2h后,对受试琴进行检查。 4.1.2高温购存试验 将无包装受试琴放人温度为55℃土2℃的试验箱(室)内,保持2h,取出受试琴,恢复2h后,对受 试琴进行检查。 4.1.3湿热试验 将无包装受试琴放人温度为40℃土2℃、湿度为93%土3%的试验箱(室)内,保持48h后,对受试 琴进行检查。 4.1.4低温负荷试验 将无包装受试琴放人温度为0℃土2℃的试验箱(室)内,接通受试琴电源,播放示范曲,主音量调 节装置置于最大音量1/2~2/3的位置,持续工作1h。取出受试琴,恢复2h后,对受试琴进行检查, 4.1.5低温购存试验 将无包装受试琴放入温度为一25℃士2℃的试验箱(室)内(为防止凝露现象,允许将受试琴用塑 料薄膜密封起来,必要时可在密封套内放人吸湿剂),保持2h。取出受试琴,恢复2h后,对受试琴进行 检查。 4.1.6盐雾试验 为5%±1%(质量比),温度为35℃2℃,pH值应在6.57.2之间,试验周期为24h。受试样品恢复 2h后进行目视检查,不应有明显锈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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