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10 C 8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734—2014 消防员照明灯具 Luminaires for firefighters 2014-06-09发布 201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307342014 前言 本标准的第5、7章和8.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员防护装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伟光、周凯、李睿、殷海波、吴诱、曹永强、张燕、常松、刘咏梅、柳素燕、谢春龙 许健、李妙华。 I GB 30734—2014 消防员照明灯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员照明灯具的定义、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员在各种光线不足的场所进行灭火救援作业时单人使用的照明灯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2423.2一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2423.4—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交变湿热(12h+ 12h循环) GB/T2423.10一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4208一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7000.1一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员照明灯具 luminaire for firefighter 消防员单人使用的照明灯具。 3.2 佩戴式消防员照明灯具wearableluminaireforfirefighter 使用时固定佩戴于消防员身体某一部位的消防员照明灯具。 3.3 手提式I型消防员照明灯具typeIhandheldluminaireforfirefighter 质量小于或等于1.5kg,使用时可手握或手提的轻型消防员照明灯具。 3.4 手提式Ⅱ型消防员照明灯具 typeIhandheld luminaireforfirefighter 质量大于1.5kg但小于或等于25kg,使用时可手提或拖拽的重型消防员照明灯具。 3.5 灯头lighting assembly 灯具的照明部分,由发光装置、反光罩、透明部件等组成。 1 SIG GB30734—2014 4分类与型号 4.1分类 消防员照明灯具(以下简称为灯具)按照使用方式进行分类,类别及代号见表1。 表 1 类别名称 类别代号 佩戴式 P I型 sI 手提式 II 型 sII 4.2型号 灯具产品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FD-FB 企业自定义代号(由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 强光连续稳定工作时间,单位为分(min) 类别代号 防爆代号 照明灯具 消防员防护装备 示例:FD-FBSI240/A表示强光连续稳定工作时间为240min的手提式I型防爆类消防员照明灯具,企业自定义 代号为A。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灯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可充电电池,电池可替换的灯具应配备独立电池充电底座。 5.1.2灯具的充电器应采用插头与交直流转换器分离式结构,灯具或充电器应设置充、放电保护电路。 5.1.3灯具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3836.1一2010的要求。 5.1.4 佩戴式灯具应具有与消防头盔匹配的固定连接件。 5.2 功能要求 5.2.1 灯具应具有强、弱光切换功能。 5.2.2 灯具应具有闪炼方式的低电压告警功能。 5.3 性能要求 5.3.1 外观及装配 5.3.1.1 灯具外观应清洁、光滑、整齐,无污损、腐蚀、划伤、毛刺、裂痕、变形现象。 2 GB 30734—2014 5.3.1.2 灯具各零部件装配应完整、精确、牢靠,无缺损、错位、松动现象,开关操作应方便、灵活、可靠。 5.3.2质量 灯具的质量(含电池和附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单位为千克 类别 质量 佩戴式 ≤0.15 I 型 ≤1.5 手提式 I 型 >1.5且≤25.0 5.3.3 照度 在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灯具在稳定工作状态下的照度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照度 1x 测试距离 测试光束直径 类别 强光 m mm 弱光 平均值 最小值 平均值 最小值 2 ≥200 佩戴式 150 ≥450 ≥300 ≥150 I 型 ≥250 ≥150 ≥150 5 300 ≥100 手提式 II 型 10 ≥500 ≥300 800 ≥200 ≥100 5.3.4 连续稳定工作时间 灯具的连续稳定工作时间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单位为分 连续稳定工作时间 低电压状态下连续工作时间 类别 弱光 强光 强光 弱光 佩戴式 ≥240 ≥480 I 型 ≥300 ≥600 ≥15 ≥30 手提式 II 型 ≥560 ≥840 5.3.5 低电压报警时间 灯具的低电压报警时间应为10s~20s。 5.3.6 低电压状态下连续工作时间 灯具在低电压状态下连续工作时间应符合表4的规定。 3 GB30734—2014 5.3.7 绝缘性能 在常温环境下,灯具带电端子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2,交变湿热试验后应不小于 5 M2。 5.3.8耐电压性能 灯具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士0.5Hz,交流电压为500V土50V,历时60s土5s的耐电压试验。试 验过程中,灯具不应出现表面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结束后,灯具应能正常进行开、关和强、弱光切换。 5.3.9耐气候环境性能 灯具应能耐受表5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灯具应能正常进行开、关和 强、弱光切换。 表5 试验项目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试样状态 温度 —25±2 ℃ 低温性能 持续时间 2 h 强光工作状态 温度 55±2 ℃ 高温性能 持续时间 2 h 25±3 40±2 温度 升至 40±2 降至 25±3 °℃ 40±2 25±3 交变湿热性能 相对湿度 95~100 90~96 80~100 95~100 % 持续时间 3 6 6 6 h 温度 —40±2 ℃ 持续时间 非工作状态 低温贮存 16 常温恢复时间 8 h 温度 70±2 ℃ 持续时间 高温贮存 16 h 常温恢复时间 8 h 5.3.10耐机械环境性能 灯具应能耐受住表6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灯具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 GB 30734—2014 件松动现象,且能正常进行开、关和强、弱光切换。 表 6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试验项目名称 试样状态 频率循环范围 10~150 Hz 加速度幅值 1 抗振动(正弦) g 扫频速率 性能 1 oct/min 振动方向 X.Y.Z 每轴线扫描循环次数 非工作状态 10 佩戴式 1.5 跌落高度 手提式I型 1.0 m 抗跌落性能 手提式Ⅱ型 0.5 跌落方向 X.Y.Z 每轴线跌落次数 1 5.3.11开关可靠性 灯具的开关经50000次可靠性试验后应保持完好,且灯具应能正常点亮并实现强、弱光切换。 5.3.12 外壳防护等级 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为GB/T4208一2008规定的IP66/IP67或IP66/IP68的要求。当防护 等级为IP66/IP68时,生产厂应标明灯具的潜水深度和持续时间。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环境 若相关条文中没有特殊说明,则试验均应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SAG c) 6.2功能试验 6.2.1 操作灯具开关,检查灯具的强、弱光切换功能。 6.2.2 将灯具处于低电压状态,通过感官检查灯具的闪烁方式及低电压报警形式。 6.3外观及装配检查 通过感官观察、触摸、操作进行外观及装配检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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