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7.100.20 G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3874—2017 墨粉制造过程及产品环境保护要求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toner manufacturing processes and products 2017-07-12发布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3874—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复印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7)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天津复印技术研究所、上海富士施乐有限 公司、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东芝泰格信息系统(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环天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 东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希平、武冬梅、仇相如、鲁俊和、陈颂昌、张明熠、余江。 1 GB/T33874—2017 墨粉制造过程及产品环境保护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墨粉制造全过程(墨粉的原材料、生产、废粉回收)及墨粉产品的环境保护要求,并规 定了墨粉中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值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用物理法或化学法生产的所有以静电成像方式工作的黑色或彩色,单组分或双组分 墨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6125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漠联苯和多漠二苯醚)的测定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8032 静电成像墨粉用树脂 谱法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T192.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HJ570—201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鼓粉盒 3要求 3.1生产者 3.1.1建立回收系统 物理法墨粉生产者应建立墨粉生产过程的废粉回收系统,用于再加工和循环利用, 3.1.2建设项目 生产者组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时,其基建项目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当地 环保主管部门批复且按批复意见实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3.1.3GB/T19001和GB/T24001认证资格 生产者应通过并取得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按GB/T19001和GB/T24001标准实施评审的资格 1 GB/T33874—2017 认证。 3.1.4环保例行检测 生产者应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批复要求、并由当地市(区)环境监测站或由有国家资质认定 的检测机构每年实行噪声、废水或废气及粉尘的环保例行监测,确保其满足要求。 3.2 墨粉原材料 3.2.1 3.2.2 除作为着色剂的大分子镍(Ni)化合物外,不应使用镍及其化合物 3.2.4 树脂的挥发分和残留单体限值应符合GB/T28032的要求。 3.3 包装材料 SAG 3.3.1 塑料包装材料上的标志应符合GB/T16288的要求。 3.3.2 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GB/T26572的要求。 3.4 制造过程 3.4.1文件规定 生产者应制定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 3.4.1.1 3.4.1.2 对制造过程中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关键特性运行的例行监测、控制程序和纠正预防措施 等均应有控制文件。 3.4.2环境防护 3.4.2.1 生产线上的投料口、接料口和取样口应设置负压吸尘设置。 3.4.2.2 密封生产线不应有墨粉泄漏,墨粉粉碎或分级等主要粉尘产生源应采取措施,防止粉尘逸出。 3.4.2.3 涉及的除尘工序应建立墨粉除尘回收装置。 3.4.2.4 工作场所的粉尘应符合GBZ2.1的要求。 3.4.2.5 生产车间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GB16297的要求。 3.4.2.6 生产车间内噪声应符合GB3096的要求。 3.4.2.7 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 3.4.2.8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当地相关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3.4.2.9 因维修设备、检测取样、投料或接料撒落在地面的废弃墨粉,应及时用专用吸尘器清洁。 3.4.2.10 墨粉在包装、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包装材料应密封,避免泄漏造成污染。 3.5 残余物的处理方法 3.5.1 不应将残余物混入垃圾倾倒。 3.5.2 不应自行焚烧或掩埋残余物。 3.5.3不能再生利用的残余物应按国家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办法执行。 3.5.4不能再生利用的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残余物,应由具有环境保护资质,且处理的残余 物应在其规定范围内的机构进行处理。 3.6 墨粉成分 应符合HJ570—2010中5.3的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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