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9.220.10 K 8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4462—2009 民用原电池安全通用要求 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civilian used primary battery 2009-10-15发布 2010-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4462—2009 目 次 前言 Il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原电池的分类 民用原电池安全性能要求 6 民用原电池的选购、使用、更换和处理指南 电器具电池舱的安全设计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器具电池舱设计指南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用锂电池作电源的电器具设计者指南 GB24462—2009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原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6)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南 孚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嘉兴恒威电池有限公司、嘉善宇河电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佩云、乾康、黄星平、刘煦、宋杨、王胜兵、汪海、律永成。 GB24462—2009 民用原电池安全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原电池的分类、安全性能要求、标志,民用原电池选购、使用、更换和处理指南,电 器具的电池舱安全设计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的各类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碱性和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锌-氧化银电池 锌-羟基氧化镍电池、碱性和中性锌-空气电池)以及各类锂原电池(锂-氟化碳电池、锂-二氧化锰电池、 锂-亚硫酰氯电池、锂-二硫化铁电池、锂-二氧化硫和锂-氧化铜电池等)的生产、检测和验收。 本标准为安全使用和处理原电池提供指导;为电器具设计者设计电池舱提供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897.2—2008原电池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电性能要求 GB/T8897.3原电池第3部分:手表电池 GB8897.4原电池第4部分:锂电池的安全要求 GB8897.5原电池第5部分:水溶液电解质电池的安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单体]原电池 primarycell 按不可以充电设计的、直接把化学能转变为电能的电源基本功能单元。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 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 3.2 原电池 primarybattery 装配有使用所必需的装置(如外壳、极端、标志及保护装置)的、由一个或多个单体原电池构成的 电池。 3. 3 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primarybatterywithaqueouselectrolyte 含水溶液电解质的原电池。 3. 4 非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primarybatterywithnonaqueouselectrolyte 3.5 小电池 small battery 主要指GB/T8897.2—2008中的第三类和第四类电池。 1 GB24462—2009 4原电池的分类 4.1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 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包括碱性和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锌-氧化银电池、锌-羟基氧化镍电池、碱 性和中性锌-空气电池等。 4.2非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 非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包括锂-氟化碳电池、锂-二氧化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锂-二硫化铁电 池、锂-二氧化硫和锂-氧化铜电池等。 5民用原电池安全性能要求 5.1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 行GB8897.5规定的各项安全性能检验,电池应符合要求 5.2非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 池等各类锂原电池应进行GB8897.4规定的各项安全性能检验,申池应符合要求, 6标志 6.1通则 除小电池外,每个电池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 型号; b) 生产时间(年和月)和保质期,或建议的使用期的截止期限; c) 正负极端的极性(适用时); 标称电压; e) 制造厂或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f) 商标; 执行标准编号; h)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说明): 含汞量(“低汞”或“无汞”)(适用时)。 6.2小电池的标志 小电池标志的相关要求如下: a)当电池的外表面过小不足以标出6.1规定的各项内容时,应在电池上标明6.1a)型号和6.1c) 极性,6.1中所示的所有其他标志应标在电池的直接包装上; b)在小电池的直接包装上还应标明防止误吞小电池的警告; c) 扣式电池的生产时间(年和月)可用编码表示,编码方法见GB/T8897.3。 7民用原电池的选购、使用、更换和处理指南 7.1选购 应购买最适合于预期用途的、尺寸和类型合适的电池 当不能获得指定牌号、尺寸和类型的电池时,可根据表明电化学体系和尺寸的电池型号来选择替代 电池。 7.2使用 当正确使用时,原电池是安全可靠的电源,但如果误用或滥用,电池则有可能发生泄漏,在极端情况 2 SAG GB24462—2009 下还会发生爆炸和着火,从而导致电器具损坏和人身伤害。 在使用原电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注意电池和电器具上“十”和一”标志,将电池正确地装人电器具。 在电池装入电器具的电池舱之前,应检查电池和电器具的接触部件是否清洁、电池极性方向是否正 确。必要时用湿布擦净,待干燥后再装人电池 装电池时,极性(“十”和“二”)方向的正确性极为重要。应仔细阅读电器具的说明书(电器具应附有 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推荐的电池;否则有可能发生电器具故障、电器具和/或电池的损坏。 如果电池反装,电池有可能被充电或短路,从而导致电池过热、泄漏、泄放、破裂、爆炸、着火和人身 伤害。 b)不要让电池短路。 当电池的正极(十)和负极(一)相互连接时,电池就短路了。因此不要将电池短路,例如不要将电池 放在装有钥匙或硬币的口袋里,以避免电池发生短路 c)不要对原电池充电。 不能对原电池充电。充电会使电池内部产生气体和/或热量,导致泄漏、泄放、爆炸、着火和人身 伤害。 d)不要让电池强制放电。 当电池被外电源强制放电时,电池电压将被强制降至设计值以下,使电池内部产生气体,可能导致 泄漏、泄放、爆炸、着火和人身伤害。 e)应立即从电器具中取出电能耗尽的电池并妥善处理 如果放过电的电池长时间留在电器具中,有可能发生电解质泄漏,导致电器具的损坏和/或人身 伤害。 f)不要使电池过热。 电池过热,可能会导致泄漏、泄放、爆炸、着火和人身伤害。 g)不要直接焊接电池 焊接的热量可能会导致电池泄漏、泄放、爆炸、着火和人身伤害。 h)不要拆解电池, 拆解,接触电池内的部件是有害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着火。 i)不要使电池变形。 不能用挤压、穿刺或其他方式破坏电池,否则会导致电池泄漏、泄放、爆炸、着火和人身伤害。 j)外壳损坏的锂原电池不能与水接触。 金属锂遇水会产生氢气、着火、爆炸和/或造成人身伤害。 k)不要让儿童接触电池, 尤其是要将易被吞下的小电池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误吞电池应马上就医 1)无成人监护时不能让儿童更换电池 m)不要密封或改装电池。 对电池密封或改装后,电池的安全泄放装置有可能被堵塞而引起爆炸并造成人身伤害。 n)不用的电池应存放在原始包装中,远离金属物体。假如包装已打开,不要将电池混在一起。 伤害。 o)如果长时间不使用电池,应将电池从电器具中取出(应急用途除外)。 立即从已不能正常工作的电器具或预计长期不用的电器具(如收音机、照相机等)中取出电池是有 益的。虽然现在市场上的大部分原电池具有良好的耐泄漏性,但是已部分放电或完全放电的电池比未 用过的电池容易泄漏。 3 GB24462—2009 p)勿在严酷的条件下使用电器具,比如将电器具放在散热器旁或置于停放在阳光下的汽车里等。 q)确保在电器具使用后关闭电源。 r)电池应贮存在阴凉、干燥以及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 7.3更换 应同时更换一组电池中所有的电池,新购电池不应和已部分耗电的电池混用。不要将新旧电池、不 同型号或品牌的电池混用。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电池或新旧电池混用时,由于存在电压或容量的差 异,可能会使某些电池过放电或强制放电,从而导致泄漏、泄放、爆炸、着火和人身伤害。 7.4处理 在不违背我国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原电池可作为公共垃圾处理。 不要用焚烧方式处理电池。焚烧电池产生的热量可能会导致电池爆炸、着火和人身伤害。焚烧锂 原电池时,电池中的锂会剧烈燃烧,锂电池在火中会爆炸。锂电池燃烧后的产物是有毒的、有腐蚀性。 除了可采用被认可的可控制的焚烧炉外,不能焚烧电池。 锂原电池处理的注意事项详见GB8897.4。 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处理的注意事项详见GB8898.5。 8电器具电池舱的安全设计 合理地设计电器具的电池舱可以大大减少或消除电池故障,从而避免因电池舱设计不周引发的电 池故障而造成的电器具损坏或使用者的人身伤害。 8.1技术联系 建议生产以原电池作电源的电器具公司与电池行业保持紧密联系,从设计开始就应考虑现有的各 种电池的性能。只要有可能,应尽量选择GB/T8897.2一2008、GB/T8897.3以及我国的其他原电池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已有型号的电池。 8.2设计电池舱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设计电池舱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电池舱应当方便好用,电池舱应设计成使电池易于装入而不易掉出。 b)电池舱应设计成能防止幼儿接触到电池,供儿童使用的电器具的电池舱应坚固耐敲击。 设计电池舱及其正负极接触件的结构和尺寸时,应当使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原电 池可以装入。尺寸不应当局限于某一电池厂的电池,否则当要更换装人不同来源的电池时就 会有麻烦。即使有的电池制造厂或其他国家的标准规定的电池公差比本标准要小,电器具的 设计者也决不能忽视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差。 d)电池舱上应永久而清晰地标明所用电池的类型、正负极性(十和一)的正确排列及电池装入的 方向。引起麻烦的最常见原因之一,就是一组电池中有一个电池倒置,可能导致电池泄漏、爆 炸、着火。为了把这种危害性降到最小程度,电池舱应设计成一且有电池倒置就不能形成 电路。 e) 隔开时,应将电池舱安排在适合的位置,使电器具因电池泄漏而受损的可能性降到最小。 f) 电器具的电路应设计成当电池的电压降至电池生产企业推荐的电压值时电器具就不能工作。 低于此电压的电池继续放电会使电池内发生不利的化学反应而导致泄漏。 g)在设计电器具上与电池相接触的接触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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