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140 T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4155—2020 代替GB24155—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electric motorcycles and electric mopeds 2020-05-29发布 2021-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4155—2020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2 电气安全要求 4.3 操作安全要求 4.4 标志和警示语要求 试验方法 5 5.1 试验一般要求 5.2 绝缘电阻的测量 5.3 耐电压试验 5.4 防水试验 5.5 电位均衡测试 5.6 剩余电量警示试验 说明书 GB24155—2020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4155一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安全要求》,与GB24155—2009相 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调速单元”和“车载充电机”的术语和定义(见3.1、3.2); 增加了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见4.2.1.4); 一删除了电动机过载保护(见2009年版的4.2.6); 增加了B级电压电缆应以橙色区分的要求(见4.2.2.7); 优化绝缘电阻要求及测试方法(见4.2.2.8、5.2,2009年版的4.2.3.4、5.2); 增加了遮栏和外壳防护等级的要求(见4.2.2.11); -增加了B级电压电路断电后的安全要求(见4.2.2.12); 一增加了充电接口断电后的安全要求(见4.2.4.2); 增加了起动的安全要求(见4.3.1.2); 一增加了动力蓄电池剩余电量行驶速度的要求(见4.3.2.3); 简化耐电压试验(见5.3,2009年版的5.3); 增加了电位均衡测试的豁免说明(见5.5); 增加了剩余电量警示试验(见5.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天津摩托 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本田摩托(广州) 有限公司、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雅迪机车有限公司、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 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吉能电源系统有限公司、昆山巩诚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先建、陈戟、付俊俊、袁克忠、李彬、袁章平、付晓萱、舒国勇、钟学良、徐恒、 向龙贤、贡俊、董经贵、王春磊、张英男、吴红杰、郭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4155—2009。 Ⅲ GB24155—2020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纯电动摩托车、纯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的一般要求、电气安全要求、操作安全要求、标 志和警示语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208一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5359.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536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T18384.1一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3一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 GB/T2415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及残电指示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5359.1、GB/T18384.3一2015和GB/T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调速单元speedregulationunit 当电动摩托车处于“可行驶模式”时,可控制其行驶速度的操作装置。 3.2 车载充电机 on-board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摩托车上,将公共电网的电能转换为直流电给车载储能装置充电的装置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应避免电气部件所产生的热量造成燃烧或人员烫伤。 4.1.2电控调速单元的设计应避免由于非正常操作或无操作而引起的火灾或触电危险。 1 GB24155—2020 4.2月 电气安全要求 4.2.1动力蓄电池 4.2.1.1 散热和通风 动力蓄电池箱应有良好的散热和通风,同时在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安装在电动摩托车上的动力蓄电 池产生的有害气体不会储存于电动摩托车内部的角落。 4.2.1.2安装 动力蓄电池在正常安装位置条件下,表面不得有电解液渗漏或溅出。动力蓄电池的安装应保证车 辆运行受到振动时,蓄电池不能受到不正常的摩擦或应力。 4.2.1.3电池保护 动力蓄电池、充电系统和动力电路系统应设有保护功能。该功能应能在电动摩托车制造厂规定的 路。该功能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 5AG 4.2.1.4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动力蓄电池的爬电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a)动力蓄电池连接端子间的爬电距离d按式(1)计算,单位为毫米(mm): di≥0.25U+5 (1) 式中: U一动力蓄电池两个输出端子间的最大工作电压,单位为伏(V)。 b)带电部件与电平台之间的爬电距离d,按式(2)计算,单位为毫米(mm): d²≥0.125U+5 (2) 式中: U—一动力蓄电池两个输出端子间的最大工作电压,单位为伏(V)。 导电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应不小于2.5mm。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测量见图1。 说明: 1——可导电表面; 2—连接端子(蓄电池模块、蓄电池包或动力蓄电池); 3—爬电距离; 4——电气间隙。 图1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2 GB24155—2020 4.2.2带电部分的触电防护 4.2.2.1除特殊说明外,标称电压不高于36V(d.c.)和12V(a.c.)(rms)的带电部分本标准不做要求。 注:使用脉冲电压时,取10ms以上的最大电压值为工作电压,若峰值持续时间均小于10ms时则取其均方根值。 4.2.2.2标称电压高于36V(d.c.)和12V(a.c.)(rms)的带电部分应使用绝缘包覆即基本绝缘或加以 隔离密封以防止直接接触 4.2.2.3带电部分的绝缘材料应能满足标称电压及温度的要求。带电部件的绝缘包覆应只能通过毁坏 才能被拆除。绝缘油漆、涂料、胶水、瓷釉等类似材料都不应用作绝缘包覆(基本绝缘)。 4.2.2.4带电部分的隔离密封应使用具有适当强度的护板、护盖、保护架等以防止直接接触。其中人员 乘坐及放置物品的空简的隔离防护装置不可以在不使用工具或无意识的情况下被打开、拆除;其他不使 用工具能够打开的部位应标示警告符号,警告符号见图2。 4.2.2.5不得含有裸露的导线、接线端、连接单元。车上布线应加以保护,不得接触毛刺、散热片等,以 免损坏布线绝缘;通过绝缘导线的金属孔其表面要光滑、圆整且配有套管。 4.2.2.6各电气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不应受到过度的拉力:方向把与车架之间的连接不应因正常转动 而损坏导线的绝缘,同时应有效防止电线与运动部件的接触 4.2.2.7B级电压电路中的电缆及电路中的外皮(可以是线缆护管)应用橙色加以区分,外壳里面或遮 栏后面的除外。 4.2.2.9对于安装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摩托车,应对其车载充电机的输人端与电平台之间进行耐电压 试验。试验后,车载充电机的输人端与电平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4.2.2.8的要求。 4.2.2.10按照5.4进行各项防水试验后,均应按照5.2立即测量电路的绝缘电阻(电动摩托车仍是湿 4.2.2.11遮栏/外壳的防护等级应至少能满足GB/T4208一2017中IPXXB的要求: a)客舱和行李舱中的遮栏/外壳的防护等级应至少能满足GB/T4208一2017中IPXXD的要求; b)对于不用工具可以断开且未接合时带B级电压的连接器,在未连接状态下应至少能满足 GB/T42082017中IPXXB的要求。 4.2.2.12出现故障的B级电压电路可采用断电的方式进行保护。切断供电的电路应在车辆制造商规 定的时间内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交流电路应降到30V(a.c.)(rms)以下,直流电路应降到60V(d.c.)以下; 一电路存储的总能量小于0.2J。 4.2.3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触电保护 4.2.3.1A级电压外露可导电部分本标准不做要求。 4.2.3.2外露可导电部件全部连接以维持电位均衡。其连接方式可以为: a)以电线连接; b)经由螺丝与金属车架连接 4.2.3.3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任何两个外露可导电部件之间的电阻值不超过0.12; 一外露可导电部件通过绝缘材料与B级电压系统进行隔离,且与B级电压系统之间的绝缘电阻 大于20MQ,试验电压为1000V。 4.2.4电动摩托车与充电电源连接要求 4.2.4.1 电动摩托车与充电电源进行物理连接时不可通过电动摩托车自身的驱动系统使其移动。充电 3 GB24155—2020 连接所使用的元件应具有可终止连接以中断电流,而不会造成任何物体损坏的功能 一使传导连接到电网的电路在1s内断电,断电电路应满足4.2.2.12的要求; -一满足GB/T4208一2017中1PXXB的要求,并能在制造商规定的时间内断电。 4.2.5过流保护装置 若电动摩托车的设计功能在辅助装置(例如充电器、电力转换器)损坏时无法控制由电池流往该装 置的电流,则应在电路的任一端设置过流保护装置。 4.3操作安全要求 4.3.1起动 4.3.1.1应通过一个钥匙开关起动电动摩托车,该钥匙可以采用机械式、数字式、生物识别等各类解锁 方式。 4.3.1.2电动摩托车从驱动系统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模式”,应至少经历两次有意识的不同动作 4.3.1.3若电动摩托车使用机械解锁的钥匙进行起动,驱动系统运转时或电动摩托车处于“可行驶模 式”时,钥匙应不能被取下。 4.3.2行驶和停车 车处于“可行驶模式”时,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声学或光学信号提醒驾驶员或自动切换到“不可行驶模 式”。 4.3.2.3 3电动摩托车应安装符合GB/T24157要求的剩余电量指示装置及警示装置。 4.3.2.4当动力蓄电池低电量影响到电动摩托车的行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声或光信号装置进行提示, 且此时的剩余电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1 能够使电动摩托车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使其以不低于15km/h的速度行驶至少3km; b) 如果动力蓄电池作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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