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20 T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3255—2019 代替GB23255—2009 机动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daytime running lamps forpowerdrivenvehicles 2019-04-04发布 2020-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3255—201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3255一2009《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与GB23255一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前版《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改为本版《机动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L类; —增加了光源模块的要求; 增加了互存灯的要求; 一改变了视表面面积要求; 修改了最大发光强度要求; 修改了H-H线下配光要求, 增加了配光的角度范围。 本标准参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87Rev3《关于机动车昼间行驶灯认证的统一规定》包括 其相应的修订(ECER87Rev3Amend1)修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上海汽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华、叶林、刘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3255—2009。 GB23255—2019 机动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昼间行驶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L、M、N类机动车使用的各种类型昼间行驶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ECER37关于批准用于已获批准的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Uniformprovi 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filament lamps for use in approved lamp units on power-driven vehi cles and of their trailers) ECER128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的已获批准灯具的LED光源的统一规定[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light emitting diode (LED) light sources for use in approved lamp units on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j 3 3术语和定义 GB4599、GB4785和GB/T15766.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昼间行驶灯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昼间行驶灯,包括互存灯系统: 商标名称或商标; 一光学系统的特性(光强度等级、光分布角、光源类型、光源模块等)。 昼间行驶灯光源色度或者任何滤光片颜色的变化,不构成型式的改变。 5要求 5.1一般要求 本标准规定。 5.2光源模块 5.2.1光源模块应设计为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除5.3.1以外的光源模块,应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 1 GB23255—2019 拆除。 5.2.2若昼间行驶灯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模块,则特性不同的光源模块应不能互换。 5.2.3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5.2.4 光源模块即使在使用工具的情况下,也不应与任何可更换的认证光源互换。 5.37 可更换光源 5.3.1 昼间行驶灯应使用符合GB/T15766.1、ECER37或ECER128规定的光源。 5.3.2 光源应只能安装到正确位置上而不会被装错。 5.4# 视表面面积 基准轴线方向的视表面面积应不小于25cm,且不大于200cm。 5.5色度 昼间行驶灯的光色应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规定。 5.6配光性能 5.6.1昼间行驶灯在基准轴线上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400cd。 5.6.2每个昼间行驶灯所发出的各个测量方向的光,投射到图1配光屏幕上的点的发光强度,不应低 于图1上所示各点百分比值与400cd的乘积。 20° 10° 5° 5° 10° 20° 图1配光屏幕 5.6.3在昼间行驶灯可见的任何方向上,发光强度应不大于1200cd;昼间行驶灯的配光的角度范围在 1.0 cd。 2 GB23255—2019 基准轴线 行驶方向 行驶方间 .01 基准轴线 车辆 车辆 水半方向 垂直方向 图2配光最小值的角度范围 5.6.4多光源昼间行驶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昼间行驶灯包含多个光源时,应满足规定的最大和最小发光强度要求, b)当有一个以上光源组成的昼间行驶灯,当其中任一光源因故障不亮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配光性能应达到规定的最小发光强度80%,或者; 如果技术说明书写明安装指示信号,则基准轴线上的最小发光强度可降为50%。 c)对于串联的一组光源,如因其中任一光源失效而导致全部光源无法点亮,则应认为是单光源。 5.7耐热性能 5.7.1昼间行驶灯在耐热性试验后,并且在环境温度下达到稳定时,昼间行驶灯上不应看到有扭曲、变 形、裂痕或者颜色变化等现象。 5.7.2如果有必要,应对配光性能进行复测,测量结果至少达到它在耐热试验前所测的结果的90%。 6试验方法 6.1暗室装置设备要求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4599规定。 6.2视表面要求 应确定昼间行驶灯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界。 6.3配光测试及色度测试时的电压要求 6.3.1如未使用电光源控制器,则应采用昼间行驶灯规定类别的无色或有色的标准光源,并提供以下 电压: a) 对于灯丝灯泡,应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的测量; b)对于6.75V、13.5V或28.0V的LED光源;应校正光通量。校正系数应为目标光通量与输入 电压的平均光通量的比率。 6.3.2 对于使用电光源控制器且作为昼间行驶灯一部分的系统,供给车灯输端的电压应分别为 6.75V.13.5V或28.0V。 3 GB23255—2019 6.3.3对于使用电光源控制器,但不属于昼间行驶灯构成元件的系统,应在其输入端输入制造商公布 的电压。试验室可向制造商索取为光源提供电压的电光源控制器。输人昼间行驶灯的电压应在7.1.1b) 的技术说明书中注明。 6.3.4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灯丝灯泡和其他)的昼间行驶灯,其试验电压应按照6.3.2的要求进行 6.4配光测试前准备要求 配光测试前,应将光源以测试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5不同光源昼间行驶灯配光测量要求 6.5.1对于不可更换灯光源(灯丝灯泡或其他),应用灯具内现有的光源, 6.5.2对于可更换光源的昼间行驶灯:当使用灯丝灯泡和/或LED光源,在6.75V、13.5V或28.0V电 压下进行测量时,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规定的基准光通量或目标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75V、 光通量或目标光通量下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测量结果相加。 6.5.3对于所有不使用灯丝灯泡昼间行驶灯,经过1min和30min的点亮后,它们的发光强度都应满 足5.6规定的最天和最小发光强度值的要求。点亮1min时的各点的发光强度,通过点亮1min和点亮 30min时在HV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与点亮30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计算得出。 6.6不同安装位置的要求 当叠间行驶灯安装在车上,有不止一个位置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的多个不同位置时,配光测量应在每 个位置,或者在制造商指定的基准轴区域内的极限位置进行重复测量。 6.7试验室其他要求 6.7.1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6.7.2从灯具基准中心观察时,光接收器的张角是介于10°~1°之间。 6.7.3在图1中任何一个方向上测量时,其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6.8而 耐热性试验方法及电压 SAG 6.8.1试验方法 试验。 6.8.2试验电压 6.8.2.1对于可更换光源的昼间行驶灯,应按以下要求: a) 如果为规定最大最小功率的光源,则按达到最大最小功率中值的电压进行试验;若适用多个标 称电压则选择功率最大的电压进行试验; b) 如果只规定最大功率的光源,电压应调节至最大功率的90%;若适用多个标称电压则选择功 率最大的电压进行试验。 6.8.2.2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灯丝灯泡和其他)的昼间行驶灯,其试验电压应按照6.3.2的要求进行。 4 GB23255—2019 7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要求 7.1.1制造商应提供如下材料: a) 旋转的方法安装在汽车上进行详细叙述。互存灯系统中的所有互存灯也应一并提交。 b) 显示足够细节以识别该类型的昼间行驶灯的图纸,图上应表明昼间行驶灯安装在车上的几何 位置,和在试验中作为基准轴的观察轴(水平角H=0°,垂直角V=0°)以及在上述试验中的作 为基准中心与视表面。 c) )一份简明技术说明书,除了不可更换光源的昼间行驶灯,应标明: 1)1 使用规定的灯丝灯泡类型; 2) 使用规定的LED光源类型; 3) 使用光源模块应提供其类型和参数,可包括LED模块的规格、尺寸和光电参数和目标光 通量等; 4) 使用安装指示信号。 d) 样灯两只。 7.1.2每只样灯应符合5.1、5.2、5.3、5.4规定。 7.1.3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应符合5.5、5.6和5.7规定。 7.2生产一致性检验要求 7.2.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 7.2.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5.1、5.2、5.3、5.4规定。 7.2.3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随机抽样的样灯应符合5.5和5.7规定。 7.2.4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随机抽样的样灯应符合下述规定: a) 最小发光强度应不小于5.6.2和5.6.4规定值的80%。 b)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大于5.6.3和5.6.4规定值的120%。 8 过渡期要求 8.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昼间行驶灯按本标准执行 8.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 8.3 对于已通过型式检验的叠间行驶灯及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8.4对于不牵涉型式更改的昼间行驶灯按GB23255一2009的要求给予扩项申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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