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60 CCS A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5615—2022 代替GB/T35615—2017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service 2022-03-09实施 2022-03-09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5615—2022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4 服务内容和流程 业务档案管理 6 7 经办风险控制 考核评价和监督 8 附录A(资料性) 业务表单 参考文献 10 GB/T35615—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35615—2017《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与GB/T35615—2017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涉及“工商”“质监”的描述; 删除了“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内容;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31597(见第2章); 更改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定义(见3.2,2017年版的3.2); e) 更改了“联办登记”的定义(见3.3,2017年版的3.3); f) 更改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定义(见3.4,2017年版的3.4); h) 更改了联办建立登记”的内容(见5.1.1.1,2017年版的5.1.1.1)、“依申请建立登记的内容(见 5.1.1.2,2017年版的5.1.1.2); 5.1.2.2,2017年版的5.1.2.2); j) 5.1.3.2,2017年版的5.1.3); k) 删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见2017年版的5.1.3a)2)」、“对有参保人员处于 就医状态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待其完成就医或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后再办理 注销登记[见2017年版的5.1.3d)4)]; 1) 更改了“对无在职参保人、无欠费、但有离退休人员的单位,办理离退休人员关系转移手续后, 办理注销登记”[见5.1.3.2d)4),2017年版的5.1.3d)5)]; m)增加了“联办增加登记”(见5.2.1.1),将原“单位人员增加登记”内容更改为“依申请增加登记” 5.2.2); n) 增加了“联办减少登记”(见5.2.3.1),将原“单位人员减少登记”内容更改为“依申请减少登记” (见5.2.3.2,2017年版的5.2.3); o) “已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婴幼儿"[见5.2.4.2,2017年版的5.2.4c)、d)]; p) 增加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不符合条 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群众原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 理。”(见5.2.1.2.2、5.2.2.2、5.2.3.2.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浙江省金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山东省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 1 GB/T35615—2022 心、湖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昌吉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劲松、霍冀民、韩学雷、王文红、崔宏、刘光红、陈刚、陈如均、滕永水、胡建华、 姜敏、卫明、罗毅、张燕、晏巍、贾樱丽、远瑞斌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GB/T35615—2017。 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GB/T35615—2022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流程、业务档案管理、经办风险控制、考核 评价和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授权的其他服务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1596.1和GB/T3159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保险登记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通过审核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的或通过联办登记交换得到的参保信息,确定建立、变更或注 销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 [来源:GB/T31596.1—2015,3.7,有修改 3.2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unitregistration in 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办理建立、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 3.3 联办登记 information sharing registered 市场监管、税务等管理部门通过审核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其市场监管、税务、社会 保险、统计等基础信息的行为。 3.4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personnel registration in 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办理建立、变更或注销社会保 险关系的行为。 4基本要求 4.1应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网上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和自助查询等服务 1 GB/T35615—2022 2应开展社会保险登记服务宣传,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形式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4.2 4.3应与市场监管、税务、民政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建立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督促用人单 位和职工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4应开展社会保险登记与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人员编制变动等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业务信息的共享和协同办理,促进服务流程的优化 5服务内容和流程 5.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5.1.1单位建立登记 5.1.1.1联办建立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批量接收市场监管、税务、民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交换的数据,生成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见附录A的表A.1)。通过部门间协作机制督促新成立用人单位 及时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5.1.1.2依申请建立登记 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建立登记申请,并按以下流程经办。 a)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以下证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 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 单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 b) 审核申请资料,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用人单位不符合单位登记条件的,应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理由,终止业务办理; 2) 3) 资料齐全且符合单位登记条件的,进人下一环节 c) 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生成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信息。 d) 生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见表A.1),由申请人确认。 e 告知申请人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告知办理地点、办 理程序和办理材料等注意事项 5.1.2单位变更登记 5.1.2.1联办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管、税务、民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交换的数据及时更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 记信息。 5.1.2.2依申请变更登记 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并按以下流程经办。 a) 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以下证件、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 GB/T35615—2022 4) 管理人任职文件; 5 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核准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b) 审核申请资料,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资料不齐全的,应退回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资料的名称,中止业务办理; 2) 资料齐全的,进入下一环节。 录入单位社会保险变更信息 d) 生成“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表”(见表A.2),由申请人确认。 5.1.3单位注销登记 5.1.3.11 联办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管、税务、民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交换的数据,对没有社会保险欠费的用人单位 同步进行联办注销登记。 5.1.3.21 依申请注销登记 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并按以下流程经办 a) 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注销社会保险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b) 审核申请资料,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2) 资料齐全的,进入下一环节。 审核用人单位参保情况,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有在职参保人的,应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单位人员减少,中止业务办理; 2)无在职参保人的,进入下一环节。 d) 审核用人单位缴费情况,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对有欠费的用人单位,应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需缴费金额及缴费地点,中止业务办理; 2) 对已无参保人(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且无欠费的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 3) 对已无参保人(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且虽有欠费但能提供已缴费证明的用人单位,留 存资料,待欠费到账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4 对无在职参保人、无欠费、但有离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办理离退休人员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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