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20 B 2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464—2006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General directive for labelling of agricultural seeds 2006-07-12发布 2006-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0464—2006 目 次 前言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总则 4 标注内容 6 制作要求 标签使用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有关农作物种子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有关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标签标注项目索引 13 参考文献 15 GB20464—2006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管理站、浙江省种子总站、四川省种子站、河南省种子管理站、江苏省种子站、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辽宁 省种子管理局、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志杰、支巨振、张保起、孔令传、李稳香、周祥胜、柏长青、吴毓谦、张进生、 卜连生、苏菊萍、李洪建、刘瑞苍。 I GB20464—2006 引言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行为,指导企业正确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明示质量 信息,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34号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本标准对农 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和使用监督等原则性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规范、指导和示例。 54C GB20464—2006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 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930(所有部分)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GB/T3543(所有部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T7408一200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种子标签 seed labelling 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 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3. 2 商品种子 commercial seed 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 3 主要农作物种子 maincropse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 3. 4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non-maincrop seed 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3.5 混合种子mixture seed 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 合物。 3. 6 药剂处理种子treated seed 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 1 GB20464—2006 3.7 认证种子certified seed 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种子。 3.8 转基因种子 geneticallymodified seed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并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 注1:基因工程技术系指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 入品种的技术 注2:基因组系指作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3. 9 育种家种子breederseed 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组合的最初一批种子。 3.10 原种basic seed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 11 大田用种 qualified seed 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 12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pack-marketingcrop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二条所规定的农作 物种子。 3. 12. 1 包装物packagingmaterial 符合标准规定的、将种子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材料。 3. 12.2 销售包装 marketing package 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 3.12.3 内装物innermass 包装物内的产品。 3.12.4 净含量net content 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 3.13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bulk-marketingcrop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三条所规定的农作 物种子。 3. 14 生产商seedpackager 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 2 GB204642006 3.15 进口商importer 直接从境外购人商品种子的经营者。 3.16 产地origin 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 3. 17 检测值estimatedvalue 检测商品种子代表性样品所获得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测定值。 注: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性,在本标准中,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和标注值组成 3. 18 规定值specifiedvalue 技术规范或标准中规定的商品种子某一质量指标所能容许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 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 3.19 标注值 statedvalue 商品种子标签上所标注的种子某一质量指标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 水分指标)。 4总则 4.1真实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真实、有效,与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相符。 4.2合法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3规范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表述应准确、科学、规范,规定标注内容应在标签上描述完整。 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可以同时 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 种子标签制作形式符合规定的要求,印刷清晰易辨,警示标志醒目。 5标注内容 5.1应标注内容 5.1.1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 5.1.1.1作物种类名称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宜采用GB/T3543.2和GB/T2930.1 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 一一在不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情况下,个别作物种类可采用常用名称或俗名,例如:“结球白菜”可标 注为“大白菜”; 一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例如:“饲用甜菜”和“糖 用甜菜”。 5.1.1.2种子类别的标注,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按常规种和杂交种进行标注,其中常规种可以不具体标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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