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160 T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64.1—2019 代替GB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transportation- Part 1: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atmospheric pressure metal tank 2019-10-14发布 2020-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8564.1—2019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材料 5 设计 6 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 14 制造 17 试验方法 8 22 检验规则 9 24 10 罐体标志 27 11 出厂文件 27 12 连接要求 27 13 实施日期 2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常见液体危险货物介质及主要设计参数 29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常见液体危险货物介质与罐体材料的相容性 34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安全泄放装置的设计计算 38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在用检查 41 附录E(资料性附录) 罐体合格证 44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出厂检验证书 46 附录G(资料性附录) 罐体铭牌 GB18564.1—201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856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由两部分组成: 一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本部分为GB18564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 要求》,与GB18564.1—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1章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 2、3.3、3.4、3.5); 删除了装运剧毒类介质的罐体有效容积的要求(见2006年版的5.1.1.4); 删除了附录A以外的液体危险货物罐体设计的要求(见2006年版的5.1.1.5); 修改了与介质接触的材料相容性的要求(见4.1.1,2006年版的5.2.1.4); 增加了与受压元件相焊接的非受压元件用材料焊接性要求(见4.1.2); 增加了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或真空度大于或等于0.02MPa的罐体材料和焊接材料 的要求(见4.1.3); 增加了材料质量证明书及材料标志要求(见4.1.4); 修改了罐体材料的一般要求(见4.2.1,2006年版的5.2.1.1、5.2.1.2); 修改了罐体用钢材选用要求(见4.2.3,2006年版的5.2.2); 增加了罐体受压元件用钢的要求(见4.2.3.1); 增加了罐体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化学成分要求(见4.2.3.2); 删除了装运剧毒类介质的罐体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在制造前的复验要求(见2006年版 的5.2.1.3); 修改了罐体用钢材力学性能要求(见4.2.3.3,2006年版的5.2.2.2); 一增加了罐体用钢板的要求(见4.2.3.4); 修改了罐体用锻件的要求(见4.2.3.5,2006年版的5.2.5); 修改了罐体用管材的要求(见4.2.3.6,2006年版的5.2.6); 修改了非金属衬里材料的相关规定(见4.2.5,2006年版的5.2.4); 增加了选择焊接材料应考虑焊接接头力学性能与罐体母材的匹配,并保证焊接接头的抗拉强 度大于或等于母材标准规定的下限值(见4.3.2); 增加了焊接材料应满足NB/T47014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见4.3.3); 增加了与奥氏体不锈钢表面接触的保温材料氯离子含量的要求(见4.4.3); 修改了保温层要求(见4.4.4,2006年版的5.2.8.3); GB18564.1—2019 增加了外购件、密封垫片、紧固件的要求(见4.5.1、4.5.2、4.5.3); 删除了防火和防静电的要求(见2006年版的5.1.2); 增加了罐体设计文件要求,包括风险评估报告、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制造技术 条件、使用说明书(见5.1.1); 增加了罐体设计总图应注明内容要求(见5.1.2); 增加了罐体图应注明内容要求(见5.1.3); 修改了罐体与罐式车底盘的连接要求(见12.1,2006年版的5.3.1); 修改了罐体与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的连接要求(见12.2,2006年版的5.3.2); 增加了罐体设计时还应符合其他标准的要求(见5.2.1.1): 增加了罐体设计代码与介质对应关系表(见5.2.1.2); 修改了罐体横截面的要求(见5.2.1.4,2006年版的5.4.1.5); 增加了非圆形截面的曲率半径要求(见5.2.1.5); 修改了罐体设计应考虑正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载荷,增加液压试验时的液柱静压力,删除罐体 自重及装运介质的重力载荷(见5.2.2.1,2006年版的5.4.2.1); 一修改了罐体设计应考虑的惯性力(见5.2.2.2,2006年版的5.4.2.2); 修改了罐体设计压力的要求(见5.2.4,2006年版的5.4.1.15.4.3.1); 修改了罐体计算压力的要求(见5.2.5,2006年版的5.4.1.2、5.4.3.2); 修改了许用应力要求(见5.2.7,2006年版的5.4.6); 修改了可不考虑材料腐蚀裕量的条件(见5.2.8.2,2006年版的5.4.7.2); 修改了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确定依据的标准(见5.2.9.3,2006年版的5.4.8.3); 修改了最大允许充装量的计算方法及要求(见5.2.10,2006年版的5.4.9); 修改了罐体计算厚度的计算要求(见5.2.11,2006年版的5.4.10); 修改了罐体焊接接头系数要求,规定罐体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焊接接头系数应按选定的建 造标准确定(见5.2.12,2006年版的5.4.10); 修改明确了按基准钢设定的装有保护装置的圆筒体和最大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2000mm的 非圆形筒体最小厚度要求(见5.2.13.3,2006年版的5.4.13.3); 增加了两侧面的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2000mm,顶部和底部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3000mm 的非圆形筒体最小厚度要求(见5.2.13.4); 修改了防止筒体刚性破坏的保护装置的要求(见5.2.13.5,2006年版的5.4.13.4); 修改了焊接接头设计要求(见5.2.15.1,2006年版的5.4.1.3、5.4.1.4); 修改了封头、隔仓板设计要求(见5.2.15.2,2006年版的5.4.13.5、5.4.13.6); 一修改了人孔的尺寸,并规定多仓的罐体,每一分仓应至少设置一个人孔(见5.2.15.4,2006年版 的 5.4.16); 修改了倾覆保护装置的要求(见5.2.16,2006年版的5.4.18.1); 删除了衬里罐体的设计要求(见2006年版的5.4.18.2); 增加了结构件与罐体的连接要求(见5.2.17); 修改了罐体与支座连接部位应力校核的要求(见5.2.18.3,2006年版的5.4.12.3); 修改了管路布置的规定,增加管路与排气管、消音器、阻火装置的距离要求及管路和管路配件 的公称压力要求(见5.3.3,2006年版的5.6.4); 一 5.4.4,2006年版的5.8.3、5.8.4、5.8.5); 增加了对于易燃介质,泵送系统中的电路应符合GB/T4208规定的IP54防护等级的要求(见 5.5.4); IV GB18564.1—2019 修改了扶梯、可折叠护栏和高空作业安全带的设置要求(见5.6,2006年版的5.9); 修改了罐体耐压试验压力(见5.7.2,2006年版的5.4.17.2); 修改了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的一般要求(见6.1,2006年版的5.5.1); 修改了安全泄放装置的组成及标记内容,并规定多个安全泄放装置的排放能力应当是各个安 全泄放装置排放能力之和(见6.2.1.1、6.2.1.6,2006年版的5.5.2.1、5.5.2.7); 增加了与爆破片串联的安全阀的排放能力修正系数[见6.2.1.8h)]; 修改了呼吸阀的出气开启压力和进气开启压力(见6.2.1.10,2006年版的5.5.2.10); 增加了真空减压阀的设置要求(见6.2.2); 修改了紧急切断装置的要求,规定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5S内闭止,阀体不得采用铸铁 或非金属材料制造,安装紧急切断阀的法兰应直接焊接在筒体或封头上(见6.2.3,2006年版 的5.5.3); 一增加了装卸阀门的要求,规定装卸阀门应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阀体 不得选用铸铁或非金属材料制造且应有永久性标识或金属铭牌,手动阀门应在阀门承受气密 性试验压力下全开、全闭操作自如,并不应感到有异常阻力、空转等(见6.4.1.3、6.4.1.4、 6.4.1.5,6.4.1.6); 修改了装卸用管和快装接头的要求(见6.4.2,2006年版的5.5.4); 一删除了焊接人员与无损检测人员证书要求(见2006年版的6.1.2); 增加了罐体的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以及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等为外购、外协件时的 使用要求(见7.1.2); 一增加了罐体设计和制造一般要求(见7.2.1); 一增加了罐体制造中钢板表面机械损伤的处理要求(见7.2.2.2); 一修改了圆形截面的碟形,椭圆形封头的制造要求(见7.2.2.4,2006年版的6.2.3); 修改了封头拼接的要求,规定中间板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0mm,封头直边部分不应存在纵 向皱折(见7.2.2.5、7.2.2.6,2006年版的6.2.4、6.2.6); 增加了罐体对接焊接接头的对口错边量b应小于或等于1.5mm的要求(见7.2.2.7); 一增加了筒体组装时不应采用十字焊缝的要求(见7.2.2.10); 一增加了机械加工表面和非机械加工表面的线性尺寸极限偏差要求(见7.2.2.15); 一增加了紧固件级别及螺栓性能要求(见7.2.2.16); 一增加了罐体的主要儿何尺寸、管口方位要求(见7.2.2.17); 6.3.1,6.3.2); 修改了罐体对接焊接接头的余高要求(见7.2.3.4,2006年版的6.3.4); 修改明确了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及高合金钢制罐体的焊接接头表面不得有咬 边缺陷(见7.2.3.6,2006年版的6.3.6); 修改了热处理的要求(见7.2.4,2006年版的6.4); 修改了无损检测的要求(见7.2.5,2006年版的6.5); 一增加了非圆形截面罐体直线度及圆弧区横截面上最大和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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