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 020 C 5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055—2012 代替GB18055—2000 村镇规划卫生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ownship-village planning 2012-11-20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8055—2012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8055—2000《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18055—2000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调整了结构; 增加了村镇规划功能分区、村镇用地、村镇居住区用地、村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卫生要求; 一调整了“卫生防护距离”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俊起、潘力军、汤铭潭、于艳玲、楼晓明、杨海霞、张建鹏、张承云、王友斌、 郭亚菲、孙风英、蔡诗文。 1 GB 18055—2012 村镇规划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镇规划和村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村镇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也适用于现有的村镇规划的卫生学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19379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村镇规划卫生 village and town planning hygiene 村镇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规划时,对村镇及其住宅区的用地选择、功能分区布局、公用工程设 施和环卫工程设施等硬件建设计划和实施提出卫生学要求,为村民创造有利于健康的生活环境 3.2 村镇village and town 村镇是村庄和乡镇的总称。其中村庄是乡镇辖区内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乡镇是乡镇政 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 3.3 公共建筑 publicbuildings 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市场等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4 自然疫源地 naturalfocusofinfection 某种人与动物共患的传染病存在的地理空间,称为该传染病的疫源地。当其宿主主要是野生动物, 不依赖人类而存在的疫源地,称为“自然疫源地”。它的范围由宿主和媒介的分布范围所决定 3.5 无害化卫生厕所innocuous sanitary toilet 按照规范要求使用时,具备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传染性设施的卫生厕所,包括三格化粪 池厕所、双瓮漏斗式厕所、三联通式沼气池厕所、粪尿分集式厕所、双坑交替式厕所和具有完整上下水道 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冲式厕所。 3.6 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Einfrastructurefor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给水、排水的公用工程设施和垃圾、粪便处理的环卫工程设施的集成。 1 GB18055—2012 3.7 卫生防护距离healthprotectionzone 将可能受污染危害的人群隔离在固定污染源扩散范围之外的防护带。其距离以产生有害因素企 业,场所的边界至住宅区边界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3. 8 有害因素harmfulfactors 生产和生活活动排放到环境的各种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因素,因其具有致病作用而危害人 体健康。 4卫生要求 SZIG 4.1村镇规划功能分区的卫生要求 4.1.1村镇规划用地布局必须进行功能分区,住宅区应与农业生产区、养殖区和工业副业区、大型集贸 市场、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地点严格分开。 4.1.2公共建筑应按各自的功能合理布置。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地段,学校、幼儿 园、托儿所应布置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安全的地段 4.2村镇用地的卫生要求 4.2.1应避开自然疫源地和地质灾害易发区。 4.2.2应避开水源保护区。 4.2.3应避免被高压输电线路、铁路、重要公路穿越。 4.3村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卫生要求 4.3.1给水工程设施 4.3.1.1宜选择具有水质良好、水量充足并便于保护的水源,水源地应配置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和河流的上游。 4.3.1.2当水源水质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应设置必要的处理工艺设施,以保证处理后的水质 符合GB5749的规定。 4.3.1.3供水方式宜首选集中式给水工程。日供水在1000m以上的集中式给水水厂的建设,应事 先进行卫生学预评价。 4.3.1.4采用分散式给水方式时,必须对水源井、引泉池、集水场等水源地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水质 污染。同时应设置生活饮用水消毒设施。 4.3.2排水工程设施 4.3.2.1排水工程系统应设置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的排放和处理设施 4.3.2.2排水方式宜首选雨水、污水分流制,污水排放应设置管道或暗渠。当选择合流制时,在生活污 水排人管网系统之前应选择化粪池或沼气池预处理设施。 4.3.2.3生活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应选在镇区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 溉区。 4.3.2.4污水的处理,宜选择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生物滤池或稳定塘等生物处理设施,以保证污水 处理出水的排放或再利用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 4.3.2.5乡镇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的排放和处理,必须设置单独的排水管道和废水处理厂,以保证 2 GB 18055—2012 处理后的废水排放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 4.3.2.6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单独设置污水处理和消毒的设施,以保证其污染物排放符合现行的国家 标准。 4.3.3垃圾处理设施 4.3.3.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统一规划建设,宜推行村庄收集、乡镇集中运输、县域内定点集中处理的 方式。 4.3.3.2应配套设置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专用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 4.3.3.3暂时不能集中处理的垃圾,可采取就地处理的方式。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处理,宜选择高 温堆肥或生物发酵室处理设施;未能回收利用的无机垃圾处理,宜采用卫生填理埋处理设施。 4.3.3.4垃圾填理场严禁设在水源保护区内,宜选择在村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地下水位低、有粘土层 防渗、与住宅区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4.3.3.5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单独设置医疗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和及时送达指定处置地点的运输工 具,以保证符合现行的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4.3.4粪便处理设施 4.3.4.1户厕建设应按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厕所类型。 4.3.4.2不具备上、下水的村庄,不宜建水冲式厕所。选择水冲式厕所时应设置粪便污水排出管道与 污水处理设施连接。 4.3.4.3粪便无害化处理,宜选择化粪池或沼气池设施。其建筑结构应符合GB19379的要求,以保 证处理后的排放符合GB7959的规定。 4.3.4.4农家饲养畜、离粪便的处理,宜采用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处理设施。 4.3.4.5各类设施清掏出来的粪渣、沼渣、污泥的处理,宜选择高温堆肥或生物发酵室处理设施。 4.3.5公共厕所 4.3.5.1村镇公共场所应根据服务人数设置足够数量、足够面积和分布合理的公共厕所。 4.3.5.2公共厕所应是无害化卫生厕所,与水源地、食堂、餐饮店、食品加工厂之间应保持不小于25m 的距离。 4.4村镇住宅区用地的卫生要求 4.4.1位置 4.4.1.1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4.4.1.2应与过境公路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应跨越公路布置住宅区。 4.4.2地形 4.4.2.1应选择地势较高并有不小于0.5%的坡度、向阳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4.4.2.2地下水位离室内地面应不少于1.5m,在地下水位较高地段的住宅应采取防潮工艺措施。 4.4.3土质 4.4.3.1应选择土壤未受污染,放射性本底不高的地点。仅有局部地面受污染的土壤,也应采取换土 去污的措施。 GB18055—2012 4.4.4 卫生防护距离 4.4.4.1 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之间,应设置符合表1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其中可设置防护 林隔离带。 表1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 类 别 产生有害因素的场所和规模 m 10000~20000 200~600 养鸡场/只 2000~10000 100~200 农副业 10000~25000 800~1000 养猪场/头 500~10000 200~800 小型肉类加工厂/t/a 1 500 100 镇(乡)医院、卫生院 100 公共建筑 集贸市场(不包括大性口市场) 50 粪便垃圾处理场 500 垃圾堆肥场 300 废弃物处理设施 垃圾卫生填埋场 300 小三格化粪池集中设置场 30 大三格、五格化粪池 30 铁路 100 交通线 一四级道路 100 四级以下机动车道 50 4.4.4.2 住宅区与其他产生有害因素场所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包括乡镇工业企业、外来投资建设的 工业企业、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等,应按照有关的工业企业防护距离卫生标准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进 行规划。 4.4.4.3在复杂地形条件下的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 52 GB18055—2012 4.4.4 卫生防护距离 4.4.4.1 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之间,应设置符合表1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其中可设置防护 林隔离带。 表1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 类 别 产生有害因素的场所和规模 m 10000~20000 200~600 养鸡场/只 2000~10000 100~200 农副业 10000~25000 800~1000 养猪场/头 500~10000 200~800 小型肉类加工厂/t/a 1 500 100 镇(乡)医院、卫生院 100 公共建筑 集贸市场(不包括大性口市场) 50 粪便垃圾处理场 500 垃圾堆肥场 300 废弃物处理设施 垃圾卫生填埋场 300 小三格化粪池集中设置场 30 大三格、五格化粪池 30 铁路 100 交通线 一四级道路 100 四级以下机动车道 50 4.4.4.2 住宅区与其他产生有害因素场所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包括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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