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20 T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735—2019 代替GB16735—2004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Road vehicle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IN) 2019-10-14发布 2020-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6735—2019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 5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 6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方式和要求 车辆制造厂的标示责任 车辆识别代号的编制规则 8 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更 9 10标准的实施日期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检验位计算方法 GB16735201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与GB16735—2004相比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参照CFR49$567、ISO3779,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了完整车辆(3.5)、非完整车辆(3.6)、 车辆制造厂(3.7)的定义; 一修改了车型年份(3.12)的定义; 一增加了装配厂(3.13)、重新标示或变更标识符(3.15)、检验位(3.16)的术语和定义; 一修改了4.1有关年产量的要求; 一对4.3.2车辆说明部分(VDS)特征描述进行了修改; 一更新了4.4.2中表2“年份代码表”; 一修改了第5、6、7章有关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要求; 一增加了第9章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更要求; —删除了附录B。 本标准参考了ISO3779:200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同时结合我国实际 情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东风汽车集团有 限公司技术中心、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 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北汽福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 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 限公司、一汽丰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李铮、应朝阳、张春荣、耿磊、张劲、陈化荣、褚红梅、方衍、戴梦洁、覃雄臻、 叶云、吴少华、刘丽娟、刘莉、俞碧华、张丽丽、杨子权、李泽华、汪宏辉、王建军、张少彦、闫琳、骆驰、 陶利明、王东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735—1997、GB/T16736—1997、GB16735—2004。 1 GB16735—2019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要求和标示变更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其他需要标示VIN的车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16737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GB/T18410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 GB/T18411机动车产品标牌 GB/T25978道路车辆标牌和标签 GB30509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3 术语和定义 GB/T15089、GB1673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车辆识别代号 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 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3.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WMI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一部分,用以标识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 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在与车辆识别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 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3 车辆说明部分vehicledescriptor section;VDS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二部分,用以说明车辆的一般特征信息。 3.4 车辆指示部分 vehicleindicator section;VIS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最后部分,车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代码。这组代码连同 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车辆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个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5 完整车辆 completed vehicle 已具有设计功能,无需再进行制造作业的车辆。 1 GB16735—2019 3.6 非完整车辆incompletevehicle 至少由车架、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组成的车辆,但仍需要进行制造 作业才能成为完整车辆。 3.7 车辆制造厂manufacturer 颁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产品一致性证明并承担车辆产品责任和VIN的唯一性责任,且与装配厂 所在位置无关的厂商或公司。 3.8 非完整车辆制造厂incompletevehiclemanufacturer 将部件装配起来制造成为非完整车辆的车辆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 车辆。 3.9 最后阶段制造厂 final-stage manufacturer 造厂。 3.10 中间阶段制造厂intermediatemanufacturer 在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的车辆制造厂,它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也不是 最后阶段制造厂。 3.11 年份year 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或车辆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3.12 车型年份model year 一致。若实际生产周期不跨年,车型年份应与历法年份一致;若实际生产周期跨年,车型年份应包含且 仅包含其指定年份代码对应的历法年份的1月1日。 3.13 装配厂assemblyplant 车辆制造厂标示VIN的生产厂或生产线。 3.14 分隔符 divider 用以分隔车辆识别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车辆识别代号的界线(开始和终止)的符号、字码或 实际界线。 3.15 重新标示或变更标识符modificationidentifier 用以甄别车辆识别代号发生重新标示或变更的标识符。 3.16 检验位check digit 单独的一位数字或字母X,用以检验车辆识别代号誉写的准确性 2 GB 16735—2019 4 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 4.1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构成 车辆识别代号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三部分组 成,共17位字码。 对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辆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 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所示)。 VDS WMI VIS 生产顺序号 装配厂 年份 检验位 车辆特征代码 车辆制造厂 国家或地区 地理区域 一代表字母或数字:O一一一代表数字。 图1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辆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结构示意图 对年产量小于1000辆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 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的三、四、五位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 一起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其余五位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2所示)。 WMI V15 VIS 口 生产顺序号 与 VIN 中的第一、二、三位宁 码共同构成WMI 装配厂 年份 检验位 车辆特征代码 车辆制造厂 国家或地区 地理区域 一代表字母或数字:O一一代表数字。 图2年产量小于1000辆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结构示意图 3 GB16735—2019 4.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由车辆制造厂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授权机 构预先分配,WMI应符合GB16737的规定。 4.3车辆说明部分(VDS) 4.3.1车辆说明部分(VD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二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四位~第九 位)。如果车辆制造厂不使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学码,应在该位置填入车辆制造厂选定的学母或数学 占位。 4.3.2VDS第一~五位(即VIN的第四~八位)应对车辆一般特征进行描述,其组成代码及排列次序 由车辆制造厂决定: a)车辆一般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车辆类型(例如:乘用车、货车、客车、挂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非完整车辆等); 一车辆结构特征(例如:车身类型、驾驶室类型、货箱类型、驱动类型、轴数及布置方式等): 一车辆装置特征(例如:药束系统类型、动力系统特征、变速器类型、悬架类型等); —一车辆技术特性参数(例如:车辆质量参数、车辆尺寸参数、座位数等)。 b)对于以下不同类型的车辆,在VDS中描述的车辆特征至少应包括表1中规定的内容。 表1车辆特征描述 车辆类型 车辆特征 乘用车 车身类型、动力系统特征 客车 车辆长度、动力系统特征" 货车(含牵引车、专用作业车) 车身类型、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动力系统特征 挂车 车身类型、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车辆类型、动力系统特征 非完整车辆 车身类型、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动力系统特征 其中对于仅发动机驱动的车辆至少包括对燃料类型、发动机排量和/或发动机最大净功率的描述;对于其他驱 动类型的车辆,至少应包括驱动电机峰值功率(若车辆具有多个驱动电机,应为多个驱动电机峰值功率之和; 对于其他驱动类型的摩托车应描述驱动电机额定功率)、发动机排量和/或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若有)的描述。 b车身类型分为承载式车身、驾驶室-底盘、无驾驶室-底盘等。 4.4车辆指示部分(VIS) 4.4.1车辆指示部分(VI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三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十~十七位)。 4.4.2VIS的第一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位)应代表年份。年份代码按表2规定使用(30年循环 同时在每一辆车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产品一致性证书上注明使用了车型年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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