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20 T3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235—2007 代替GB15235—1994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reversing lamps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2007-11-01发布 200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5235—2007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23一2002《关于机动车及挂车倒车灯认证的统一规 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一删除了管理条款; 一删除了“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法的最低要求”附件; 一删除了“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附件; 一增加了检验规则。 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要求,配光性能,光色,试验方法等,则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15235一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版第2章“引用标准”和“术语”。 修改了前版第4章的“倒车灯同一型式规定”,改为本版第4章的“倒车灯的不同型式”。 删除了前版第6章“倒车灯使用的灯泡要求”,将“倒车灯使用的灯泡要求”进行修改,列人新版 第5.3条。 一 修改了前版的第7章,增加以下内容: 1)对于指定只成对安装在车辆上的倒车灯,其配光性能测量时,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只到30°为 止(即25cd); 2)增加h-h水平一5以下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大于8000cd; 3)增加了有关多光源倒车灯和使用不可更换光源倒车灯的要求。 一增加了与光源模块相关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15235一1994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倒车灯必须符合本 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倒车灯,给予24个月的 过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葛明,卜伟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4151—1985; —GB15235—1994。 I GB15235—2007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倒车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T15766.1—2000.idtIFC60809 1995) ECER37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4599、GB4785和GB15766.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倒车灯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倒车灯: 商标名称或商标; 光学系统的特性(光强等级,光分布角,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类型等)。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及配光镜颜色的改变不影响型式的变化。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倒车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 合本标准规定。 5.2在图1所示的区域内,倒车灯的光色应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规定。在该区域外, 倒车灯光色无明显变化 5.3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应使用符合GB15766.1或ECER37规定的灯丝灯泡。 5.4光源模块 5.4.1光源模块即使在黑暗中也应能将其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5.4.2应有特定的结构或装置固定光源模块,使其不会松动。 5.5配光性能 5.5.1倒车灯在其基准轴线和基准轴线外不同方向上的最小发光强度,应不小于图1所示的数值(单 位为cd)。 5.5.2对于指定只成对安装在车辆上的倒车灯,其配光性能测量时,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只测量到30° 为止(即图1中25cd位置)。 5.5.3在h-h水平面及其以上的任何测量方向上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大于300cd;在h-h水平面以下至 1 GB15235—2007 一5°的测量方向上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天于600cd,一5以下最天发光强度应不大于8000cd。 度,应不小于该两个测量方向中较低发光强度的50%。 5° -5 AF 30 10" 10° 30 15 图1 发光强度分布范围 5.5.5对于多光源的单灯,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最小发光强度的要求;当所有的光源均点 亮时,应不大于最大发光强度。 6试验方法 6.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4599规定。 6.2配光性能测量应使用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并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若不符合要求 时,充许使用另一个标准灯丝灯泡重新测量。 6.3配光性能测量前,应将光源以测量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4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配光性能测量,应各自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6.5对于多光源的倒车灯的配光性能测量: 6.5.1对于不可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的倒车灯: 必要时,制造商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电光源控制装置,并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6.5.2对于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 当使用灯丝灯泡,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时,必须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规定的 试验光通量与试验电压(13.5V或28.0V)下的光通量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应使用每个实测光通 泡,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测量结果相加。 6.6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6.8在图1中任何一个方向上测量时,其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6.9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商确定)为基准。 6.10色度检验应使用标准光源A(色温2856K)。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则应各自在13.5V 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7检验规则 7.1倒车灯的不同型式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判定。 7.2倒车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符合以下7.3或7.4相应规定的,则认为该产品通过 型式检验或一致性检验。 2. GB15235—2007 7.3型式检验 7.3.1制造商应提供: 7.3.1.1足以识别该型式倒车灯的图纸一式三份,并标明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和安装 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7.3.1.2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除了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外,应规定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型。 7.3.1.3样灯两只(对于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包括灯丝灯泡)。 7.3.2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1、5.3和5.4规定。 7.3.3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和5.5规定。 7.4生产一致性检验 7.4.1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一致性。 7.4. 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1、5.3和5.4规定 7.4.3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 7.4.4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5要求,其中: 7.4.4.1最小发光强度不小于本标准5.5.1规定值的80%; 7. 4. 4.2 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本标准5.5.3规定值的120%。 GB15235—2007 7.3型式检验 7.3.1制造商应提供: 7.3.1.1足以识别该型式倒车灯的图纸一式三份,并标明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和安装 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7.3.1.2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除了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外,应规定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型。 7.3.1.3样灯两只(对于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包括灯丝灯泡)。 7.3.2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1、5.3和5.4规定。 7.3.3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和5.5规定。 7.4生产一致性检验 7.4.1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一致性。 7.4. 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1、5.3和5.4规定 7.4.3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 7.4.4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5要求,其中: 7.4.4.1最小发光强度不小于本标准5.5.1规定值的80%; 7. 4. 4.2 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本标准5.5.3规定值的120%。 GB15235—2007 7.3型式检验 7.3.1制造商应提供: 7.3.1.1足以识别该型式倒车灯的图纸一式三份,并标明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和安装 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7.3.1.2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除了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外,应规定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型。 7.3.1.3样灯两只(对于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包括灯丝灯泡)。 7.3.2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1、5.3和5.4规定。 7.3.3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和5.5规定。 7.4生产一致性检验 7.4.1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一致性。 7.4. 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1、5.3和5.4规定 7.4.3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 7.4.4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5要求,其中: 7.4.4.1最小发光强度不小于本标准5.5.1规定值的80%; 7. 4. 4.2 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本标准5.5.3规定值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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