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60 C 6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158—2006 代替GB12158—1990 防正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eneral guideline for preventing electrostatic accidents 2006-06-22发布 200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2158—2006 前言 本标准的第5、6、7、8章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主要参考了PDCLC/TR50404:2003《机械安全避免静电危害的指南和推荐 规范》、ANSI/ESD-S20.20一1999《建立一个静电放电控制大纲》、IEC79-201996-10《爆炸性气体的静 电点燃危险性》。 本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增加了相对湿度较低时静电危害容易发生,控制湿度可以防止静电危害发生的描述; 一增加了防止静电危害管理措施的要求; 调整和增加了对静电消除器的使用规定; 一增加了对暴露表面、分层结构、金属网、防静电绳索或软管、金属链、恶劣天气、合成材料等因素 的对应要求; 修改了对管道施工中跨接的要求; 增加了非金属材料制造罐、管道的表面电阻和体电阻率的界限要求; 增加了人体静电的防护措施的内容; 一删除了附录中最小点燃能量数据,增加了质量浓度上下限; 增加了多种物质的引爆、引燃的界限,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留根、肖义庆、藏兰兰、罗伶、陈倬为 1 GB121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1范围 本标准描述了静电放电与引燃,规定了静电防护措施、静电危害的安全界限及静电事故的分析和 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静电引燃(爆)等静电危害场所的设计和管理。其他的静电危害(如静电干扰、静 电损坏电子元件)可以参考本标准的有关条款,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炸药、电火工品的静电危害防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950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 GB6951轻质油品装油安全油面电位值 GB12014防静电工作服 GB/T15463一1995静电安全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静电导体 staticconductor 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小于或等于1×10°α·m(即电导率等于或大于1×10-6S/m)的物料及表 面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10°2的固体表面。 3. 2 静电亚导体static sub-conductor 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大于1×10°2·m,小于1×101°2·m的物料及表面电阻率大于1×10°2, 小于1×10″2的固体表面。 3. 3 静电非导体staticnon-conductor 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大于或等于1×101°α·m(即电导率小于或等于1×10-10S/m)的物料及 表面电阻率等于或大于1X10"α固体表面。 3. 4 最小点燃能量minimum ignition energy 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影响物质点燃的各种因素均处于最敏感的条件,点燃该物质所需的最小电气 能量。 3.5 间接接地indirectstaticearthing 为使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静电亚导体进行静电接地,将其表面的局部或全部与接地的金属体紧密 相接的一种接地方式。 1 GB12158—2006 3.6 爆炸危险场所explosionendangeredplaces 爆炸性混合物(气体及粉尘)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 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3.7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classificationofhazardousareas 3. 7. 1 0 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 场所。 3.7.2 1 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7. 3 2 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3.8 缓和时间relaxation timeof charge 带电体上的电荷(或电位)消散至其初始值的1/e(约37%)时所需的时间。 3. 9 静置时间timeofrepose;timeofrest 下,允许进行下一步操作所需要的间隔时间。 4放电与引燃 4.1 典型静电放电的特点和其相对引燃能力见表1。 表1 放电种类 发生条件 特点及引燃性 有时有声光,气体介质在物体尖端附近局部电离,不 当电极相距较远,在物体表面的尖 形成放电通道。感应电晕单次脉冲放电能量小于20μJ有 电晕放电 端或突出部位电场较强处较易发生 源电晕单次脉冲放电能量则较此大若干倍,引燃、引爆能 力甚小 有声光,放电通道在静电非导体表面附近形成许多分 在带电电位较高的静电非导体与 刷形放电 叉,在单位空间内释放的能量较小,一般每次放电能量不 导体间较易发生 超过4mJ引燃、引爆能力中等 要发生在相距较近的带电金属导 有声光,放电通道一般不形成分叉,电极上有明显放 火花放电 体间 电集中点,释放能量比较集中,引燃、引爆能力很强 仅发生在具有高速起电的场合,当 静电非导体的厚度小于8mm,其表面 放电时有声光,将静电非导体上一定范围内所带的大 传播型刷形放电 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7×10-*C/m² 量电荷释放,放电能量大,引燃、引爆能力强 时较易发生 4.2在相同带电电位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表面带负电荷时发生的放电比带正电荷时发生的放电,对可 燃气体的引燃能力可大一个数量级。 4.3在下列环境下,更易发生引燃、引爆等静电危害。 2 GB 12158—2006 一可燃物的温度比常温高; 一局部环境氧含量(或其他助燃气含量)比正常空气中高; 一爆炸性气体的压力比常压高; 一相对湿度较低。 5静电防护管理措施 本章规定了在静电危险场所应采取的管理上的要求。 5.1静电危害控制方案 在静电危险场所,应制定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并成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文件的一部分其内容应 包括: 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 一静电危害的表现形式; 一静电危害的产生原因; 一静电危害的控制措施; 一人员的培训计划; 防静电措施的验证。 5.2人员 在静电危险场所工作的人员,应定期的防静电危害培训。培训应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培训的 内容应包括法规的培训、防静电措施的执行方法,必要的演习及知识的补充 对短期来访的外来人员,应配备公用的个体防静电装备。进人静电危害区域前,应由有经验的工作 人员以适合的方式告知有关规定。 5.3检查 任何技术措施都有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失效,在工作中应按照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对采取的防静电 措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频率取决于控制对象的用途、耐久性及失效的风险。 5.4标志与记录 所有静电危险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静电危险场所必须有接地点、应使用的防静电物品、必 备的衣物、静电危险区及运动方面的限制等标志。 所有的工作都应被记录在案并保存。 6静电防护技术措施 各种防护措施应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工物件的特性以及发生静电危害的可能程 度等予以研究选用。 6.1基本防护措施 6.1.1减少静电荷产生 对接触起电的物料,应尽量选用在带电序列中位置较邻近的,或对产生正负电荷的物料加以适当组 合,使最终达到起电最小。静电起电极性序列表见附录B。 在生产工艺的设计上,对有关物料应尽量做到接触面积和压力较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 度较慢。 6.1.2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 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1×10°2。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 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2,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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