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3.040.60 T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67—2017 代替GB11567.1—2001,GB11567.2—2001 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Motor vehicles and trailers-lateral and rear underrun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2017-09-29发布 2018-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1567—2017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部防护要求》。 与GB11567.1一2001和GB11567.2一200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2.1 和 2.2); 增加了侧面防护装置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的技术要求(见4.6和6.13); 一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要求(见5.2.1和6.4.1); 一增加了双转向轴车辆的侧面防护装置要求(见5.4和6.6); 删除了可伸缩式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要求; 修改了横向构件截面高度的要求(见7.1和9.4,2001年版的3.1和5.4); 一增加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最大水平变形量要求(见7.3和9.6); 增加了后部安装尾板的车辆技术要求(见7.4和9.8); 修改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为不天于500mm(见8.1和9.1,2001年版的4.1.2 和5.1.2); —增加了同一型式的规定(见第10章); 一增加了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见第11章); 一增加了侧面防护装置试验条件(见附录A); 修改了三点加载的试验载荷(见附录B.3.2.2,2001年版的附录A.3.2.2); 修改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加载程序(见附录B.3.3,2001年版的附录A.3.3); 增加了后下部防护装置施力点的更换(见附录B.3.4)。 本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国家质检 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 司、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 李少东、肖凌云、胡文浩、许恩永、毛亮、覃祯员、胡俊宇、王维、陈强、马圣龙、徐伟刚、刘丽亚、孙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1567—1989GB11567—1994; —GB11567.1—2001; GB11567.2—2001。 1 GB11567—2017 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及车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N2、N3、O3和O4类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半挂牵引车:也不适用于为了专门自的设计和制造的、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侧 面防护装置和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后下部防护要求不适用于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 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辆(如运输木材等货物的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术语和定义 GB/T3730.2和GB/T15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受保护的道路使用者unprotectedroadusers 在使用道路时可能跌人车辆侧面而被卷入车轮下的行人、骑自行车或骑摩托车的人。 3.2 侧面防护装置lateralprotectiondevice 由纵向部件和连接结构件组成,并且固定在底盘的侧面部件上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装置,用于避 免未受保护的道路使用者跌人车辆侧面而被卷入车轮下;车辆的某些部分可以被用作侧面防护装置 3.3 后下部防护装置 rear underrun protection device 由横向构件和连接结构件组成,并且固定在底盘部件上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装置。 3.4 后下部防护 rearunderrunprotection 后下部防护指专门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依靠自身的外形与特性能够具有全部或部分后下部防护 装置功能的车辆的车体、车架部件或其他部件。 侧面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 4 4.1侧面防护装置应按照附录A中A.1所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测量。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应光 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相邻部件允许搭接,但搭接的外露边缘应向后或向下;相邻部件应沿纵向留出不 大于25mm的间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外侧。螺栓和铆钉的圆头允许凸出外表面不大于10mm, 1 GB 11567—2017 其他零件只要其光滑并有类似的圆头结构,也可凸出外表面不大于10mm。由直径100mm的球体接 触到的外露的棱边和棱角应倒圆,其圆角半径应不小于2.5mm;凸出小于5mm的部件,其朝外表面边 缘应钝化。 4.2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 用横杆结构时,横杆间距应不大于300mm,且截面高度: a)Nz和O:类车辆应不小于50mm; b)N3和04类车辆应不小于100mm。 平面和横杆的组合结构应形成一个实际连续的侧面防护装置,并符合4.1的规定。 4.3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应具有一个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对于N²和O3类车辆,垂 直构件的外侧面和前端面至少向后50mm、向内弯曲100mm,或最小半径是50mm,至少四分之一圆 弧;对于N3和O4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和前端面至少向后100mm、向内弯曲100mm,或最小 半径是100mm,至少四分之一圆弧(如图1所示)。 单位为毫米 垂直构件 亚直构件 垂直构件的前端面 垂直构件的外侧面 R50(N, / 0.) R=100(Ns/0,) (°O/ 3N)0g . : 100(N / 0) 图1垂直构件要求示意图 4.4侧面防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固定牢固(不因振动而松动),除4.5中所述零部件外,应采用金 属或其他适当材料制造。当用直径220mm士10mm的圆形平压头施以1kN的静压力垂直作用于该 装置外表面的各部分时,其因受力而产生的变形应符合下述要求: a)侧面防护装置在最后250mm段的变形量不大于30mm; b)其余部分变形量不大于150mm。 4.5永久固定安装在车辆上的各种设施,如备胎、蓄电池架、储气筒、燃油箱、灯具、反射器、工具箱等可 以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一部分,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一部分时但其尺寸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侧面防 护装置与永久固定安装设施的间隙应符合4.1的要求 4.6侧面防护装置在车辆侧面充许被设计成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此时,应具有可靠的方法以保证其 安装后处于正常工作位置上而不会被随意移动,当调整其安装位置时需要施加的力应不超过400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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