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60 T 2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50—2009 代替GB11550—1995 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Strength requirement and test of automobile seats head restraints 2009-09-30发布 2011-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1550—200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代替GB11550一1995《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25法规(版本1,1999年版)《关于头枕(不论其是否与座椅 连为一体)认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ECER25重新起草,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25法规章条编号的 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R25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 本标准与ECER25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部内容。标准中涉及到该方面的内容参照新颁布的国标GB11551一2003中的附录C中的内 容执行。避免了由于标准起草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 一 删除了ECER25法规中的第3章认证申请、第4章标志、第5章认证、第8章生产一致性、 第9章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第10章头枕型式的更改和认证扩展,第11章使用说明、第12章 正式停产、第13章过渡规定、第14章认证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属于“认证程序 及认证标志”的内容,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别所致。 本标准与GB11550—1995的主要差异: 增加了对座椅头枕的一般要求(本版的4.1); 一增加了对座椅头枕的表面曲率的要求(本版的4.2); 一增加了头枕间隙尺寸的要求(本版的4.6.2.2和4.6.3); 一增加了头枕间隙尺寸的试验要求(本版的5.5和附录E); 一增加了附录C,对于座椅头枕高度的确定和宽度的测量的图示进行详细说明; 一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见本版的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强、郭茂林、丁晓东、李红建、余博英、张尚娇、苏玉萍。 实施日期:对于新认证的M类车型,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新认证的M1类以外 的车型,本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在生产的M类车型,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1550—1989,GB11550—1995。 SZC 1 GB11550—2009 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座椅头枕的术语和定义、要求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T15089一2001中M类、N类汽车的座椅头枕。 本标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的头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551一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15083一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ISO6487:1980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型式 vehicletype 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 组成乘员空间的车身部分的内部尺寸和轮廓; 座椅的型式和尺寸; 一头枕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如果头枕直接与车身相连,则还包括车辆上与头枕相连的车身 部分的型式和尺寸。 3. 2 头枕headrestraint 用于限制成年乘员头部相对于其躯干后移,以减轻在发生碰撞事故时颈椎可能受到的损伤程度的 装置。 3.2. 1 整体式头枕 integrated head restraint 由靠背上部形成的头枕。若满足3.2定义的头枕仅能用工具将其从座椅或车身结构上拆下来,或 利用将座椅外罩全部或部分拆下来的方法才能将其拆下来 3.2.2 可拆式头枕 removableheadrestraint 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座椅靠背相连且可以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1)符合GB15083—2006标准的M类车辆头枕可视为满足本标准。 GB11550—2009 3.2.3 分体式头枕separateheadrestraint 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车身结构相连且完全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3.3 座椅型式 typeof seat 座椅尺寸、框架或衬垫无差异的座椅。允许其表面和颜色不同 3. 4 头枕型式typeofheadrestraint 头枕尺寸、框架或衬垫无差异的头枕。允许其表面、颜色和蒙皮不同。 3.5 基准点(H点)referencepoint(Hpoint) 代表人体的三维H点装置的躯干相对于大腿的理论转轴与座椅纵向垂直平面的交点。 3.6 基准线referenceline GB11551一2003中附录C附件1图C.1中所示的通过三维人体模型的线, 3. 7 头线head line 通过头部质心和颈部与胸部交点的直线。当头部处于自然状态时,头线应与基准线平行, 3.8 折叠座椅 foldingseat 偶尔使用,而平时折叠起来的辅助座椅。 3.9 调节装置 adjustment system 能将座椅或其部件的位置调整到适应乘员乘坐姿态的装置。该装置可有如下功能之一: a) 纵向位移; b)垂直位移; c) 角位移。 3.10 座椅移位折叠装置 seat displacement folding system 为便于乘员的出入,使座椅或其一部分旋转或/和移动的装置。座椅或其一部分旋转或/和移动中 无固定中间位置。 4要求 4.1头枕不应给车内乘员带来额外的危险。尤其不允许在任何位置上出现可能增加乘员伤害程度的 危险凸起物或棱边。位于以下规定的碰撞区域内的头枕部分应通过附录B中规定的能量吸收性试验。 4.1.1碰撞区应位于距座椅对称面左右各70mm的两纵向垂直平面间的区域。 4.1.2碰撞区应位于从H点沿基准线r向上635mm处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 4.1.3以上规定区域的能量吸收性试验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头枕后部区域 4.2位于上述两纵向垂直平面之外区域的头枕的前、后表面应加衬垫,以避免骨架与乘员头部直接接 触。在这些区域中能被直径为165mm头型接触的表面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5mm。 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部件,若满足附录B规定的吸能性试验,则认为满足要求。如果上述所述头枕 和其支承件部分的表面材料部尔A硬度低于50,本条中除对附录B规定的吸能性试验的要求外的所有 要求只适用于刚性部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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