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7.020.50 CCS U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0829—2021 代替GB/T20829—2007 船舶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 of fixed aerosol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for ships 2021-08-20发布 2022-03-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0829—2021 前言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0829一2007《船舶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与 GB/T20829—200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包括: a) 更改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7年版的第2章); b) 更改了烟火气溶胶、设计密度的定义,增加了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效率系数的定义(见第3 章,2007年版的3章); c) 删除了“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定义(2007年版的3.8); 更改了灭火剂质量计算公式(见4.3.3,2007年版的4.3.3); e) 增加了聚合板试验要求(见4.4.9); f) 更改了使用手册的要求,并将4.5标题修改为“使用注意事项”(见4.5,2007年版的4.5); 增加了喷射试验要求(见5.7); 更改了试验介质安装高度和质量要求(见5.8.3,2007年版的5.8.3); 更改了试验火情组合要求(见表4,2007年版的表4)。 本文件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福建天广 消防有限公司、上海晓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西安力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 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猛、陈斌、周群、黄亚树、陈贤雷、李春明、张赞锋、厉梁。 本文件于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GB/T20829—2021 船舶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1范围 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灭火系统的设计、布置和试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423.1一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2423.2一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2423.4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Db交变湿热(12h十12h循 环) GB/T2423.10 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 GB/T2423.18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b:盐雾,交变(氯化钠溶液) GB/T4968—2008火灾分类 XF499.1一2010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XF/T506火灾烟气毒性危险评价方法动物试验方法 ISO14520-1:2015气体火灾灭火系统物理性质和系统设计第1部分:一般要求(Gaseous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Physical properties and system designPart l: General requirements) 3术语和定义 GB/T4968—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气溶胶aerosol 以液体(滴)或固体微粒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一种稳定或准稳定物系。 3.2 烟火气溶胶 pyrotechnically generated aerosols 通过介质充填燃烧在烟火发生器内形成浓缩的气溶胶。 注:烟气气溶胶又称热气溶胶 3.3 分散气溶胶 dispersed aerosols 不以烟火方式产生,借助载体制剂(如情性气体、卤代烃等)被存储在容器中,通过阀门、导管和喷嘴 施放到被保护处所的气溶胶。 1 GB/T20829—2021 3.4 灭火制剂 Jaerosolformingcomposition 通过化学反应或其他方式可产生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物质,一般以固态或粉末状存在。 3.5 热气溶胶灭火剂 condensed aerosol extinguishing agent 由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的灭火物质。 注:与XF499.1一2010相一致。 3.6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 condensedaerosol extinguishingagentforming compound 可通过燃烧反应产生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体化学混合药剂,一般由氧化剂、还原剂及添加剂 组成。 注:与XF499.1—2010相一致 3.7 气溶胶灭火系统 aerosol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以气溶胶灭火剂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3.8 发生器 generator 一种通过烟火发生方法来生成(气溶胶)灭火介质的设备。 3.9 效率系数efficiencycoefficient 从特定的气溶胶发生器实际生成的气溶胶百分比(%),通过比较发生器排前后的质量损失确定 3.10 设计应用密度designapplicationdensity 扑灭特定类型的失火时,单位体积的围闭容积所要求生成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包括了测试密度的 1.3倍安全系数。 3.11 喷射时间 discharging time 灭火装置启动后气溶胶灭火剂从喷口喷出到停止喷出的时间。 3.12 A类机器处所 machinery spaceof categoryA 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a) 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b)月 用作非主推进的合计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 c) 任何燃油锅炉和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3.13 喷射火 jet fire 将通过雾化装置,以固定的压力和流量喷射出来的燃料油引燃而形成的火源。 3.14 液罐火 liquid tank fire 将装入固定尺寸形状液罐内的燃料油引燃而形成的火源。 2 GB/T 20829—2021 4要求 4.13 环境适应性 4.1.1环境温度 灭火系统在温度为一25℃~十55℃的环境中,应符合4.4的要求 4.1.2交变湿热 灭火系统在温度为55℃士2℃、相对湿度为90%~96%或温度为25℃士3℃、相对湿度为95%~ 100%的交变湿热环境中,应符合4.4的要求。 4.1.3盐雾 灭火系统在氯化钠的质量百分比不大于5%的盐雾环境中,应符合4.4的要求 4.1.4振动 灭火系统在承受表1规定的振动值时,应符合4.4的要求。 表1振动数据 频率 位移幅值 加速度幅值 Hz mm m/s 2~13.2 1.0 >13.2~100 6.9 4.1.5抗冲击 灭火系统在承受2.7J的冲击能量后,应能满足4.4的要求。 4.2 2材料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应符合XF499.1—2010的规定。 4.3系统 4.3.1应用于通常有人处所的灭火系统,气溶胶颗粒生成物应符合XF/T506的规定, 4.3.2采用卤代烃作为携带气体的分散气溶胶灭火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卤代烷密度不应高于最低无 察觉的有害作用水平,也不得高于接近致命浓度。使用惰性气体驱动的分散气溶胶灭火系统,其气体密 度不应高于被保护处所最高预期环境温度下净容积的52%。如果携带气体为情性气体,人员在内停留 时间不超过5min时,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情性气体密度超过43%(相当于O0密度为12%、海平面等效 氧量)或者人员在停留时间不超过3min时,情性气体密度为43%~52%(相当于Oz密度为10%~ 12%、海平面等效氧量)。 4.3.3灭火剂的质量应按公式(1)计算。当被保护处所进行重大改建时,若影响到了该处所的净容积, 则灭火制剂的用量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m=Vq/f .(1) 3 GB/T20829—2021 式中: m—介质质量,单位为克(g); V一—试验围闭处所的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 f—制造者发生器的效率系数,%。 4.3.5在施放过程中及施放以后,发生器或喷嘴出口处和外壳的温度不宜超过200℃,否则应采取适 当的防护措施。灭火装置正前方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得有设备、器具或其他可 能阻碍灭火剂喷射的障碍物。 4.3.6灭火系统应配备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释放灭火介质。 4.3.7灭火系统应在被保护及其处所入口处设置声、光报警装置,且应能与其他报警信号相区别。灭 火系统在启动前至少应有20s的报警时间,报警的持续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时间。灭火系统应 设置紧急启动和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的功能。 4.3.8灭火系统在向通常有人工作的处所或设有人员出人通道的处所施放灭火介质时,应设有能自动 发出声响警报的装置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及照明等。 4.3.9应采取措施保证灭火制剂施放时可能使被保护处所出现正压和负压,正压应不大于2000Pa,负 压应不低于-5000Pa。 4.3.10 灭火介质的容器如果布置在被保护的机器处所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有双套动力源,设置于被保护处所之外可立即使用,其中一套动力源可设在被保护处所内; b)与灭火剂容器相连接的电源线路应设有故障及失电监控的装置,并有声光报警予以显示; c)与灭火剂容器相连接的气动或液压动力管路应设置双套,气动或液压的动力源应设有监控其 失压的装置,并有声光报警予以显示; d) 敷设在被保护处所内用于该施放系统所必需的电源线路应能耐热,用于该系统施放必需的管 系,若设计为液压或气动操作时,应用钢或其他同等耐热材料制成; e) 分散气溶胶每一个受压容器应装有一个自动超压施放装置,在容器暴露于火的影响下且系统 未动作时,能使容器安全地向被保护处所放出气体; f) 灭火剂容器及用于灭火系统施放所必需的电源线路和管系,应布置成当被保护处所内发生火 灾或爆炸致使损坏任何一条动力施放线路时,至少有按4.3.3所计算的质量的灭火剂均匀的 施放于整个被保护处所; g) 分散气溶胶的受压容器最多配置两只喷嘴; h) 分散气溶胶的受压容器应设有监控压力降低的装置,并应在被保护区域和驾驶室或消防控制 设备集中的处所设有声光报警予以显示。 4.3.11 发生器或喷嘴应布置在距地板或顶板下1m的距离范围内。 4.3.12发生器或喷嘴多于1个时,宜对称布置。 4.3.13 3喷嘴的布置应充分考虑避免引燃可燃物质,并应尽可能避免朝向门和通道。 4.3.14在设计灭火系统时应特别注意灭火剂的分解产物不应蔓延至起居处所、集合站 4.4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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