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10 c 8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956.6—2015 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Fire fighting vehicles-Part 6:Compressed air foam system fire fighting vehicle 2015-10-09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7956.6—2015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4 4.1 基本要求 4.2 整车要求 4.3底盘改制要求 4.4 专用装置要求 4.5 仪器、仪表· 4.6 车身、器材箱以及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 4.7 警报灯具 4.8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5试验方法· 5.1 基本要求试验 10 5.2 整车要求试验 10 5.3 底盘改制要求试验 10 5.4 专用装置要求试验… 10 5.5 仪器、仪表的试验 17 5.6 车身、器材箱以及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试验 17 5.7 警报灯具试验· 5.8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检查 17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18 6.2 判定规则 18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0 20 7.2 包装 20 7.3 运输 20 7.4 贮存 20 GB7956.6—2015 前言 GB/956的本部分的第4章、第6章和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7956《消防车》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 一第4部分:干粉消防车; 第5部分:气体消防车; 一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本部分为GB7956的第6部分。 本部分依据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蒋旭东、薛林、王丽晶、朱赞、万明、胡勇、崔小锋。 II GB7956.6—2015 消防车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1范围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 GB4351.1一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6245—2006消防泵 GB6969消防吸水胶管 GB7956.12014消防车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6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GB25202—2010泡沫枪 GB27897A类泡沫灭火剂 JB/T6441压缩机用安全阀 3术语和定义 GB7956.1一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7956.1—201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compressed airfoam system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装备水罐和泡沫液罐,通过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喷射泡沫灭火的消防车。 [GB7956.1—2014,定义3.1.8] SAG 3.2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 compressed air foam system;CAFS 沫的装置。 3.3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 foamproportioning system 由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泵、控制装置、管路装置等部件组成,能将水和泡沫液按一定比例混合的 系统。 3.4 A类泡沫classAfoam 主要用于扑救A类火灾的泡沫。 1 GB7956.62015 3.5 干泡沫dryfoam 发泡倍数不低于10倍,混合比不天于1%,可在规定时间内稳定附着在垂直壁面的A类泡沫。 3.6 湿泡沫 wetfoam 发泡倍数低于10倍,混合比不小于0.2%,且具有较好流消性的A类泡沫。 3.7 A类泡沫专用枪 nozzleforclassAfoam 用于喷射A类干泡沫和湿泡沫、喷嘴直径不小于19mm的消防枪。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以下简称压缩空气泡沫车)除应符合GB7956.1一201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本部分的要求。 4.2整车要求 4.2.1燃油箱容量应满足压缩空气泡沫车行驶100km后在消防泵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 2 h。 4.2.2压缩空气泡沫车的控制面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控制面板上的操作按钮、开关附近应有中文用途标牌和开关位置标牌。标牌上的字高不应低 于10mm。操作按钮、开关应至少包括以下功能: 1) 泡沫混合比调节; 2)水和压缩空气泡沫功能转换; 3)干、湿泡沫转换; 4) 发动机转速控制; 5) 管路冲洗控制; 6 紧急停机。 b) 控制面板应设置水、泡沫和压缩空气的管路系统简图,并应标明适用的泡沫液类型。控制面 板无法设置管路系统简图的,可设置在同侧便于操作人员观察的合适位置 c 控制面板应设置中文操作说明,字高不应低于7mm,应保证操作人员能够正确操作压缩空气 泡沫系统。操作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水、泡沫液和压缩空气的开启和关闭顺序; 2) 阀门开启和关闭的要求; 3) 不能仅使用水和压缩空气混合; 4) 泡沫液可能具有微毒性或破坏环境的警告; 5)允许工作的温度范围。 操作说明还应设置危险警示。危险警示字体应使用黄底黑字标识,字高不应低于10mm。 d)控制面板上应列出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额定工况时的出口压力和喷射干、湿泡沫时的比例范围。 4.2.3压缩空气泡沫车上采用的图形标识应是普遍认同的标识,否则应直接标注中文标识。 4.2.4消防泵进、出口应设置压力测试用接口,接口规格为M10×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 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GB7956.6—2015 沫系统工作时,该输出口应能停止向外输出压缩空气。 4.2.6各操作机构应灵便可靠,自动控制系统中各阀门应有手动应急装置。 4.2.7压缩空气泡沫车配置的吸水管应符合GB6969的要求。配置的滤水器过流面积不应降低消防 泵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4.3底盘改制要求 4.3.1 底盘改制应符合GB7956.1一2014中5.4的要求。 4.3.2当罐体直接安装在底盘上时,应保证罐体与底盘弹性联接且不与底盘直接接触。 4.4 专用装置要求 4.4.1压缩空气泡沫系统 4.4.1.1一般要求 4.4.1.1.1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能实现干泡沫和湿泡沫的喷射,并应能确保至少同时使用2支A类泡 沫专用枪。 4.4.1.1.2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在额定出口压力下喷射湿泡沫时,消防炮喷射的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 8L/s,除消防炮外每个喷射出口的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3L/s;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在额定出口压力下喷 射干泡沫时,除消防炮外每个喷射出口的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1.5L/s。 4.4.1.1.3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运行时不应采用调整未端出口阀门开度的方式来切换干、湿状态以及调 节系统的出口压力。 4.4.1.1.4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具有压力自动平衡功能,在整个工作范围内能自动将压缩空气系统的 出口压力和消防泵的压力差值控制在15%范围内。 4.4.1.1.5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设置系统停止运行后释放残余压力的装置,该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 的位置。 4.4.1.1.6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具备清洗功能,能自动完成泡沫比例混合系统和管路的清洗,并应避免 清洗管路内残液在清洗过程中流向泡沫液罐或水罐,清洗操作开关应设在控制面板上。 4.4.1.1.8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管路应设置防止水、压缩空气、泡沫液倒流的装置。 4.4.1.1.9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管路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压缩空气管路应为黑色。消防泵进水管路及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为GB/T3181规定的G05深绿色,消防泵的出水管路应为R03大红色,泡 沫液罐至泡沫液泵的输液管路应为Y08深黄色。 4.4.1.2性能要求 4.4.1.2.1功率匹配性能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在所有设定工况运行时,压缩空气系统应能满足相应工况下需要的供气量,且压 缩空气系统的出口压力与消防泵出口压力差值不大于15% SAC 4.4.1.2.2喷射稳定性能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喷射泡沫时,系统工作应稳定,不应出现脉冲或间歇喷射等异常现象。 4.4.1.2.3喷射性能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A类泡沫喷射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3 GB7956.6—2015 表1) 压缩空气泡沫喷射性能 额定喷射压力 混合液流量 射程 25%析液时间 喷射装置 泡沫状态 发泡倍数 MPa L/s m min 湿泡沫 ≥5 ≥20 (泡沫混合比0.3%时) A类泡沫专用枪 干泡沫 制造商公布值× 制造商公布值 ≥10 ≥12 ≥3.5 (泡沫混合比0.7%时) (1±8%) 湿泡沫 消防炮 ≥5 ≥40 (泡沫混合比0.3%时) 4.4.1.2.4干泡沫附着性能 10min后覆盖面积不应低于原覆盖面积的70%。 4.4.2压缩空气系统 12倍,且不应低于喷射湿泡沫时各出口混合液流量之和的6倍。 4.4.2.2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应符合JB/T6441的规定。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为压缩 空气系统额定出口压力的1.1~1.15倍。安全阀应能在压力恢复正常后自动复位。压缩空气系统的空 气压缩机储油罐应进行爆破试验,爆破压力不应低于空气压缩机最天出口压力的3.5倍,破裂不应产生 碎片,爆破口不应发生在封头上、纵焊缝及其熔合线上、环焊缝上(垂直于环焊缝除外)。 4.4.2.3压缩空气系统应进行可靠性试验,试验时系统应工作正常,不应出现空气压缩机过热报警等 现象。 4.4.2.4 当压缩空气系统装有热交换器时,热交换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不会造成正常操作人员的烫伤, 否则应安装隔热装置,压缩空气系统正常工作时隔热装置的表面温度不应大于60℃。 4.4.3泡沫比例混合系统 4.4.3.1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铜合金或具有同等耐腐蚀性能的材料制造。 4.4.3.2 当泡沫比例混合系统的比例可调时,A类泡沫比例应能按0.1%步长调整,调整范围为0.2%~ 1.0%。当系统同时具有B类泡沫液混合功能时,还应能满足所选用B类泡沫液的混合比要求。 4.4.3.3泡沫比例混合系统的混合比精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混合比精度要求 泡沫类型 3%型 0.2%~1%型 6%型 精度要求 3.0%~4.0% 设定值×(100%~140%) 6.0%~7.0% 4.4.3.4 泡沫液泵进行可靠性试验时,不应出现泡沫液泵流量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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