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60 x 11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494—2008 大豆膳食纤维粉 Soydietaryfiberpowder 2008-11-04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2494—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工业学院、华中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良忠、潘思轶、何东平、张世宏。 GB/T22494—2008 大豆膳食纤维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膳食纤维粉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 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大豆膳食纤维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89. 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 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 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88 食物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大豆膳食纤维粉 soydietaryfiberpowder 大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豆皮和大豆渣,经提纯、分离、干燥、粉碎(全部通过孔径0.15mm筛)等 处理而成的产品。 3.2 可溶性膳食纤维 soluble dietary fiber 溶于温水或热水的膳食纤维 3.3 非可溶性膳食纤维 insoluble dietary fiber 不溶于热水的膳食纤维,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植物蜡等。 3. 4 总膳食纤维含量 the content of total dietary fiber 可溶性和非可溶性膳食纤维的质量占样品的质量分数。 1 GB/T22494—2008 3.5 色泽 colour 膳食纤维粉本身带有的颜色和光泽。 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 4. 1 质量要求 大豆膳食纤维粉以总膳食纤维为定等指标,质量指标见表1。 表1大豆膳食纤维粉质量要求 量 指 标 项 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总膳食纤维/% ≥80 ≥60 ≥40 可溶性膳食纤维/% ≥10 >5 水分/% ≤10 灰分/% <5 色泽 淡黄色或乳白色粉末 气味、滋味 具有大豆膳食纤维粉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4.2 卫生指标 大豆膳食纤维粉卫生指标见表2。 表2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00008V 大肠菌群/(MPN/100g) 06V 霉菌和酵母/(CFU/g) ≤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总砷/(mg/kg) ≤0.5 铅/(mg/kg) ≤1.0 4.3 添加剂限制 大豆膳食纤维粉不得添加香精、香料、色素。添加其他食品添加剂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 5. 1 水分: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总膳食纤维:按GB/T5009.88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灰分:按GB/T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 4 总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铅: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 6 菌落总数:按GB/T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7 大肠菌群:按GB/T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 8 霉菌和酵母:按GB/T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 9 致病菌:按GB/T4789.4、GB/T4789.5及GB/T4789.10的规定检验。 2 GB/T22494—2008 6检验规则 6.1抽样 按每批产品的万分之五抽取样品,每批取样量应不少于1.5kg 6.2检验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3出厂检验 食纤维和可溶性膳食纤维、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等。 6.4型式检验 6.4.1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 b) 当生产工艺或原料有所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P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2按第4章规定的所有项目进行检验。 6.5判定规则 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5.2除卫生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 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合格产品不能供人 食用。 7标签标识 7.1应符合GB7718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7.3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 7.4采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8包装、储存和运输 8.1包装 应符合GB/T17109的要求和国家相应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 8.2储存 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一同存放。 8.3运输 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 落;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同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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