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7.040.01 A 1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2942003 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echnological project of aerial photography 2004-04-01实施 2003-09-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19294—2003 目 次 前言 I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航摄设计的基本要求 航摄设计的技术要求 航摄设计书的格式及内容结构 5 6 航摄设计书的编制方法与程序 航摄设计书的校核与审批程序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航摄设计书封面格式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各种航摄飞机安全高度与侧、前方安全距离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摄区略图格式及注记要求 附录D(资料性附录) 航空摄影困难类区划分 11 附录E(资料性附录) 航摄因子计算表 附录F(资料性附录) GPS领航数据表 13 附录G(资料性附录) 航摄飞行时间计算表 14 附录H(资料性附录) 感光材料及药品计算表 附录I(资料性附录) 各种航摄机型巡航速度表 附录J(资料性附录) 各种航摄机型转弯时间表 GB/T19294—2003 前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MH/T1009—2000《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即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D~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测绘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科技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江苏省测绘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有为、薛恒福、孟平、翟义清、梁青蓉、靳军号、赵福祥。 II GB/T19294—2003 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摄影技术设计(以下简称航摄设计)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航空摄影测量的航摄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88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neqISO6716:1983) GB/T15661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 日航空摄影规范 GB/T16176一1996航空摄影产品的注记与包装 3航摄设计的基本要求 3. 1 航空摄影项目均应进行技术设计。技术设计书未经批准不应实施。 3.2航摄设计应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用适用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 应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4 航摄设计书应内容明确,文字简练,资料详实。 3.5 航摄设计书的名词、术语、公式、符号、代号和计量单位等应与有关法规和标准一致。 3.6 航摄设计由航摄单位进行设计或用户自行设计。 3.7 航摄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3.8 航摄设计的依据为航空摄影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4航摄设计的技术要求 4. 1 航摄设计应确保航摄成果能够满足航测成图精度的要求 4.2航摄设计用图的选择原则如下: a)应是摄区新近出版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b) 一般根据成图比例尺按表1选择,亦可按照GB6962、GB/T15661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择。 表 1 成图比例尺 设计用图比例尺 ≥1:1000 1:10000或1:10000DEM ≥1:10000 1:25000~1:50000或1:50000DEM ≥1 :100 000 1:250000DEM aDEM为数字高程模型 GB/T19294—2003 4.3 航摄比例尺一般按表2选择,亦可根据成图目的、摄区的具体条件由航摄单位与用户商定。 表2 成图比例尺 航摄比例尺 1:500 1: 2 000~1:3500 1:1000 1:3500~1:7000 1:2000 1:7000~1:14000 1:5000 1:10000~1:20000 1:10000 1:20000~1:40000 1 :25000 1:25000~1:60000 1: 50 000 1:35000~1:80000 1:100 000 1:60000~1:100000 4.4航摄分区的划分原则如下: 分区界线应与图廓线相一致; a) 分区内的地形高差一般不大于1/4相对航高;当航摄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8000时,一般不 应大于1/6相对航高; c) 分区内的地物景物反差、地貌类型应尽量一致; 根据成图比例尺确定分区最小跨度,在地形高差许可的情况下,航摄分区的跨度应尽量划大, 同时分区划分还应考虑用户提出的加密方法和布点方案的要求; 当地面高差突变,地形特征显著不同时,在用户认可的情况下,可以破图幅划分航摄分区; e) 划分分区时,应考虑航摄飞机侧前方安全距离与安全高度; 当采用GPS(全球定位系统)辅助空三航摄时,划分分区除应遵守上述各规定外,还应确保分 g) 区界线与加密分区界线相一致或一个摄影分区内可涵盖多个完整的加密分区。 4.5航线敷设原则如下: a) 航线飞行方向一般设计为东西向,特定条件下亦可按照地形走向或专业测绘的需要,设计南北 向或沿线路、河流、海岸、境界等任意方向飞行; 按常规方法敷设航线时,航线应平行于图廓线,位于摄区边缘的首末航线应设计在摄区边界 b) 线上或边界线外; c) 根据合同要求航线按图幅中心线或按相邻两排成图图幅的公共图廓线敷设时,应注意计算最 高点对摄区边界图廓保证的影响和与相邻航线重叠度的保证情况,当出现不能保证的情况时, 应调整航摄比例尺; d)对水域、海区敷设航线时,应尽可能避免像主点落水,应保证所有岛屿覆盖完整并能组成立体 像对; 采用GPS领航时,应计算出每条航线首末摄站的经纬度(即坐标); f) GPS辅助空三航摄时: 加密分区航线两端按合同要求布设控制航线;控制航线应满足GB/T15661的要求; 当沿图幅中心线敷设航线时,平行于航摄飞行方向的测区边缘应各外延一条航线。 4.6选择最佳航摄季节,应在合同规定的航摄作业期限内,综合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a)摄区晴天日数多; b) 大气透明度好; c) 光照充足; (p 地表植被及其覆盖物(如洪水、积雪、农作物等)对摄影和成图的影响最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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