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 120. 25 P 1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Post-earthquake field works- Part 2: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18208.2-2001。 2001-02-02发布 2001-08-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GB 18208.2—2001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引用标准 3 定义 总则 4 5 多层砌体房屋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8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10木结构房屋 11土石墙房屋 附录A(标准的附录)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意见表 13 附录B(提示的附录)地震现场鉴定各类安全建筑的要求简表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GB 18208.2—2001 前言 本标准的第10章、第11章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依据历次地震的震害经验和地震现场安全鉴定的实践经验,以及建筑抗震性能分析和试 验研究成果,同时参照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的。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地震现场工作中,切实做好 受震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保障灾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尽快妥要善安置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 序,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标准是《地震现场工作》系列标准的第二部分。该系列标准包括: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制定中);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第三部分:调查规范;(GB/T18208.3—2000) 第四部分:灾害损失评估规范(制定中)。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玉成、孙柏涛、张令心、郭恩栋、孙景江、尚久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震现场工作 GB 18208.2—2001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Post-earthquake field works Part 2: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在较强地震发生后,在地震现场对震区建筑物的安全进行鉴定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震后地震应急期间,在预期的地震作用中,在地震现场对受震建筑进行安全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震前和震后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抗震鉴定和危房鉴定。 1.2应着重对下列受震建筑进行安全鉴定: a)抗震救灾重要的建筑; b)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c)对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有影响的建筑 1.3在遭受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场区,应首先鉴定下列受震建筑: a)在抗震救灾应急期,急需恢复使用或在使用的建筑; b)用作救灾避难场所和危及救灾避难场所安全的建筑; c)生产,贮藏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建筑。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23—19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JGJ125—19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地震现场安全鉴定safetyassessmentinpost-earthquake field 在发生较强地震后的应急期间,通过检查受震建筑的震损状况和原建筑的抗震能力,对其在预期地 震作用下的安全进行鉴别和评定。 3.2预期地震作用expectearthquakeeffect 依据震情分析,预估受震建筑可能再次遭受到的地震影响。它包括: a)影响强度较既发地震作用小的地震影响,简称为小震作用; b)影响强度与既发地震作用大致同等或更大的地震影响,简称为大震作用。 3.3安全建筑safebuilding 受震建筑在预期地震作用中可安全使用的建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2-02批准 2001-08-01实施 1 GB 18208.2—2001 3.4暂不使用建筑temporarilyunresidentialbuilding 受震建筑在预期地震作用中,可能发生危及生命或(和)导致财产重大损失的震害,不能确保使用安 全,或受震建筑的抗震能力和使用安全在地震现场一时难以评定的建筑, 3.5震损earthquakedamage 在较强地震发生后,对建筑遭受地震破坏、损坏等各种现象的统称,是建筑物安全鉴定的主要依据 之一。 4总则 4.1基本原则 4.1.1受震建筑的安全鉴定,应按所处的地震作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震损现状和原抗震设防能力, 以及场地、地基和毗邻震害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4.1.2预期地震作用的大小,依据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震后地震趋势的判定。当有两种震情分析意 见时,依据影响较强烈的地震作用进行。 4.1.3建筑抗震设防水准的确定。 抗震设防建筑的原设计或抗震鉴定中的设防烈度,可通过检查现状进行核对,并按查核结果采用。 未经抗震设防的建筑,可在地震现场判断原建筑在震前达到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中相应的设 防烈度。 4.1.4建筑物安全鉴定,只对单体建筑进行快速鉴定。现场鉴定以目测其震损情况、查建筑档案和震害 预测结果等资料、询问用户该结构的震前状况和以往震害经验为主,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对建筑物上部结构的震损,要判断是否由场地影响和地基失效所致。 4.1.5建筑物安全鉴定,应在现场调查当即或在现场工作期间给出鉴定意见,填写鉴定意见表(附录 A)。复杂的或重要的建筑,应在协议时间内给出鉴定意见。在地震作用改变和(或)再次受震后,建筑的 安全应做复查,并需考虑损伤积累,重新给出鉴定意见。 4.2类别划分 4.2.1受震建筑安全鉴定的结果,分为两种。 a)安全建筑; b)暂不使用建筑。 4.2.2原建筑的抗震设防状况,分为两级。 SAC a)A级:按设防烈度要求建造或符合抗震鉴定标准中设防烈度要求的; b)B级:未经抗震设防的。 注: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分为:V度、M度、度和X度。 4.2.3根据在地震应急期的使用性质,受震建筑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a)甲类建筑:用作救灾避难中心和指挥部的建筑: b)乙类建筑:生产、贮藏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地震时不能中断使用的建筑和在地震应急期有大 量人员活动的公共建筑; c)丙类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d)丁类建筑:除上述三类之外的其他建筑,也称一般建筑。 4.3安全建筑的基本要求 4.3.1安全建筑震损现状的基本要求。 4.3.1.1甲类安全建筑,应无震损,或有个别损伤点,不影响承载能力和稳定性,若该建筑震前已有轻 度损坏,但在震时应无扩展。 4.3.1.2乙类安全建筑,主体结构和非结构构件无震损,或有个别损伤点,但不影响承载能力和稳定 性;震损的抹灰层或其他装修装饰,无发生或再发生成片、成块跌落的迹象;若该建筑震前已有轻度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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