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 120. 20 F 7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680.2—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 Criteria f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Off-site emergency functions and organization 1999-03-08发布 1999-09-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GB/T 17680.2—1999 前言 我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组织实行三级制,即国家级应急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应急组织和核 电厂级应急组织,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核事故应急事宜。 本标准是《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系列标准中的一个,规定了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职能与应急组织应当满足的准则,目的是为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与 准备以及应急响应提供指导。 本标准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24号令发布 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为法规依据。 本标准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安全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德强。 本标准委托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 GB/T 17680.2—1999 Criteria f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Off-site emergency functions and organization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职能和应急组织 应当满足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计划与准备以及 应急响应。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场区site 具有法定边界、受核电厂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电厂所在区域。 2.2 场外 off-site 场区以外的区域。 2.3应急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核电厂核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 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是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2.4应急响应emergencyresponse 为控制或减轻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的后果而紧急采取的行动及措施。 3应急响应职能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履行下述应急响应职能。 3.1基本职能 3.1.1应急响应的指挥与管理 3.1.1.1应急响应行动的决策 适时地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重大应急响应行动做出决策,这主要包括: a)决定和宣布进人场外应急状态。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经国务院指定部门 批准。在非常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在接到核电厂对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之后,先行决定和宣布进人 场外应急状态,全面启动场外应急计划; b)适时决定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进人高污染区,地区封锁、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撒 离、避迁、区域去污等场外应急防护措施,以及决定实施这些防护措施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3-08批准 1999-09-01实施 1 GB/T 17680.21999 线交通或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由国务院决定; c)适时决定终止实施有关的应急防护措施; d)适时决定向公众发布必要的信息; e)适时决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请求支援。 3.1.1.2场外应急行动的组织实施 依据场外应急计划,对所决定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和防护措施统一组织和协调实施。 3.1.1.3应急监测与评价 组织和协调场外环境放射性监测,并结合核电厂提供的事故状态和放射性释放数据,结合获取的气 象参数等方面的资料,对核事故的场外后果适时作出评估和预测。 3.1.2向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情况和提供防护措施建议 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建议。 3.1.3组织支援核电厂场内应急响应行动 应根据核电厂营运单位在诸如扑灭重大火灾、修复损坏的危及核安全的供电供水系统、修复损坏的 危及核安全的防洪防浪构筑物等方面提出的紧急支援请求,组织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援。 3.1.4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应按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计划的规定,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有关 部门报告应急响应情况。 3.2支持职能 为确保履行3.1中所述的应急响应基本职能,应履行必要的应急响应支持职能。这主要包括: 3.2.1通信 络畅通。 3.2.2通知 应按场外应急计划的要求,向有关应急组织和人员通知有关信息。 3.2.3数据传递 应按场外应急计划规定的要求,在国家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核电厂级的关键应急设施之 间及时传输有关数据。 3.2.4公众信息的准备、发布与控制 应当按照场外应急计划的规定,适时准备并向公众发布必要的信息,同时应了解公众反映和舆论动 态,控制失真信息或谣言传播。 3.2.5气象、海洋观测和预报服务 为了支持场外防护措施的恰当决策和实施,以及支持场外辐射后果评价,应按应急计划的安排,获 取气象、海洋观测及预报的资料信息。 3.2.6文秘与记录 草拟应急响应的有关公告、命令和报告;对应急响应期间的决策、通知、通信的内容,对监测数据和 评价结果,对应急响应的主要过程等准确地予以记录,并妥善收集与保存。 3.2.7交通管制 应按应急计划的要求,有效地实施交通管制,以支持控制进人高污染区、地区封锁、撤离等应急响应 行动的实施。 3.2.8治安保卫 应按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治安保卫措施,以支持撤离、区域封锁等防护措施的实施。 2 GB/T 17680.21999 3.2.9应急医疗卫生服务 应按应急计划的要求,对需要服用稳定性碘制剂的公众及时提供各种碘制剂,对受污染人员进行初 步去污洗消,对受到过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分类和转运至合适医院,并提供涉及非辐射损伤方 面的一般医疗卫生服务。 3.2.10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 应对进入核事故现场及其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工作人员,实施辐射防护监督,提供必要的辐射防护 手段和指导。 3.2.11运输服务 应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及时且安全地提供人员和物资运输服务。 3.2.12人力支援和物资器材供应 应当基于平时了解和掌握的人力和物资器材情况,按应急响应的需要,调度人力支援,调用,征用或 采购物资器材。 3.2.13其他后勤服务 应按应急响应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复印、照相、录相、打、采购等其他后勤服务。 4应急准备职能 为了在场外应急响应期间有效地履行第3章所述应急响应职能,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应履行以下应急准备职能: a)制定和定期修改场外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程序; b)建立和健全场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组织; c)按照“积极兼容”的原则,设置和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器材; d)采取应急培训、应急演习、应急准备检查、应急设施设备维护等措施,常备不懈地保持有效的场 外应急响应能力; e)在核电厂协助下,对核电厂附近地区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5应急组织和职责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建立能有效履行本标准第3章所述应急响应职能和第 4章所述应急准备职能的应急组织,明确这些应急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职责。在场外应急状态终止之后,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应急组织还应对应急响应进行总结,以及拟定受到放射性污染区域的恢复计划 或方案。 5.1应急组织 5.1.1组建原则 应急组织应按下述原则组建: a)按照“积极兼容”原则,基于已有的政府常设机构和有关事业单位组建,并应指定一个部门牵头 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管理工作; b)兼顾或适应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两方面职能; c)可专设必要的精干的常设管理及办事机构,以适应核事故应急的特殊性; d)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应急组织的专家咨询组; e)应急组织中所设的某些职位,应有若干预定人选依规定次序替代担任,以适应任何时间均能启 动应急响应的要求。 5.1.2组织架构 推荐的一种示例性应急准备和响应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 5.1.2.1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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