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60.20 X 51 G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0792—2008 代替GB/T10792—1995 碳酸饮料(汽水) Carbonated beverages 2008-04-21发布 2008-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0792—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0792—1995《碳酸饮料(汽水)》。 本标准与GB/T10792—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术语和产品分类进行了修改; 对感官要求进行了修改; 一取消了净含量误差的要求; 理化指标中删除了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咖啡因、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指标,增加了果汁含 量指标; 二氧化碳气容量改为1.5倍; 修改了标志要求; 取消了保质期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饮料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健力宝集团 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发酵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惠宜、孙伟、翟鹏贵、赵雪梅、程缅、李羽楠。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0792—1989,GB/T10792—1995。 I GB/T10792—2008 碳酸饮料(汽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酸饮料(汽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碳酸饮料(汽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59.2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143.4碳酸饮料中二氧化碳的测定方法 GB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碳酸饮料(汽水)carbonatedbeverages 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4产品分类 4.1果汁型碳酸饮料 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或混合果汁汽水等。 4.2果味型碳酸饮料 以果味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含有少量果汁或不含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子味汽水、柠檬味汽 水等。 4.3可乐型碳酸饮料 以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香型的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的碳酸饮料。 4.4其他型碳酸饮料 除上述三类以外的碳酸饮料,如苏打水、盐汽水、姜汁汽水、沙士汽水等。 5 技术要求 5.1感官要求 应具有反映该类产品特点的外观、滋味,不得有异味、异臭和外来杂物 5.2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SAG GB/T10792—2008 表1理化指标 项目 果汁型 果味型、可乐型及其他型 二氧化碳气容量(20℃)/倍 1. 5 果汁含量(质量分数)/% 2. 5 5.3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5.4卫生要求 应符合GB2759.2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要求 在室温下,打开包装,立即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鉴别气味,品尝滋味。并取约50mL混 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100mL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感官评定室内,观察其外观, 检查其有无杂质。 6.2理化指标 6.2.1二氧化碳气容量 6.2.1.1减压器法(常规检验法) 将碳酸饮料样品瓶(罐)用检压器上的针头刺穿瓶盖(或罐盖),旋开放气阀排气,待压力表指针回零 后,立即关闭放气阀,将样品瓶(或罐)往复剧烈振摇约40S,待压力稳定后,记下兆帕数(取小数后两 位)。旋开放气阀,随即打开瓶盖(或罐盖),用温度计测量容器内液体的温度 根据测得的压力和温度,查碳酸气吸收系数表,即得二氧化碳气容量的容积倍数(参见附录A)。 6.2.1.2蒸馏滴定法(仲裁法) 按GB12143.4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7.1批次的确定 由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 7.2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 验,另4个留作备用。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 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留作备用。 7.3出厂检验 7.3.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二氧化碳气容量及大肠菌群。 7.3.2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7.4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除果汁含量之外的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果汁含量为不定期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长期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7.5判定规则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 2 GB/T10792—2008 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品,不得复检。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8 物含量低于5%的产品可声称为“低糖”。 8.2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 8. 3 8.4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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