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7.020.60 U 6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9193—2005 代替GB9193—1988 船舶声光报警信号和识别标志 Acoustic,optical alarm signals and identifying indications in ships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9193-2005。 2005-09-14发布 200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GB9193—2005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言 本标准的4.2、4.4~4.9、4.11~4.13、4.16、4.18、4.19、5.2、5.6、5.9~5.12、6.2、6.3、第8章为强 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A.686(17)及A.830(19)决议《报警器和指示器规则》(1995)(英 文版)修订。 本标准代替GB9193—1988《船舶声光报警信号和识别标志》。 本标准与GB9193一1988相比的重大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范围修订为:适用于与旅客、船员或船舶、设备、货物的安全有关的船舶内部听觉报警、视觉报 警、呼叫和指示等的设置。增加了近海移动钻井平台可参照执行的表述 一对术语和定义作了全面的修订。 一修改了一般要求的表述,根据报警性质对报警进行了分级,增加了对报警系统、报警器和指示 器设备及报警系统供电的要求等相关内容,并对其他相关措辞进行相应变动。 删除原标准的“船用集控台报警及指示标准”一章。增加了“听觉报警信号和呼叫信号”、“视觉 报警器、指示器和呼叫装置”“特性”“特定报警”及“报警器和指示器的编组”等章节。并用表 就有关章节的内容提供了更为详细的信息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舶基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朝珍、万芳、王耕。 本标准于1988年5月首次发布。 SIC GB9193—2005 船舶声光报警信号和识别标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声光报警信号和识别标志的一般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并对报警、呼叫及指示器 等的规定作了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与旅客、船员或船舶、设备、货物的安全有关的船舶内部听觉报警、视觉报警、呼叫和 指示等的设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航行用的声光信号。 近海移动钻井平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11月1日(包括1988年议定书及2001 年1月1日起生效的所有修正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报警alarm 出现可能会导致危及人命、船舶、机器、设备或货物安全的情况而需要采取措施的声光警告指示。 3. 2 紧急报警 emergencyalarms 出现会危及人命、船舶及机器安全的情况而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报警。 3.2.1 总紧急报警 general emergency alarm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召唤船上所有人员到集合站集合的报警。 3. 2.2 失火报警 firealarm 发生火灾时召集船员的报警。 3.2.3 灭火剂报警 fire-extinguishing medium alarm 即将向某处所施放灭火剂的报警。 3.2. 4 动力驱动滑动水密门关闭报警power-operated slidingwatertightdoorclosingalarm 即将关闭动力驱动滑动水密门的报警。 1 GB9193—2005 3.3 一级报警primaryalarms 指示出现需要立即注意防止的紧急状况的报警。 3.3. 1 机器报警 machineryalarm 指示机器和电器设备故障或其他不正常状况的报警。 3.3.2 操舵系统报警steeringgear alarm 指示操舵系统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例如,过载、相位故障、失电和液压油低位)的报警。 3.3.3 控制系统故障报警 control system fault alarm 指示自动控制或遥控系统故障(如推进控制系统故障)的报警。 3.3. 4 舱底水报警bilgealarm 指示舱底水异常高水位的报警。 3.3.5 轮机员报警 engineersalarm 从主机控制室或操纵平台上向轮机员处所的人员发出的机舱需要他们帮助的报警。 3.3. 6 值守报警 personnel alarm 单独的值班轮机员在机舱值班期间,可能出现会导致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的报警。 3.3.7 探火报警firedetectionalarm 提醒驾驶台、消防控制站或其他处所的船员发现了火灾险情的报警 3.3. 8 报警系统故障报警alarm systemfaultalarm 指示紧急报警或一级报警或探火报警系统的故障或其供电系统故障的报警。 3.3.9 货物报警 cargoalarm 指示货物及其安全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的报警。 3.3. 10 气体探测报警gasdetectionalarm 指示察觉特定气体的报警。 3.3. 11 动力驱动水密门故障报警power-operatedwatertightdoorfaultalarms 指示液压箱中液位低、气压低或液压蓄能器中能量损失,以及动力驱动滑动水密门的电力供应中断 的报警。 3. 4 二级报警 secondary alarms 指示出现除紧急报警和一级报警以外的需要注意防止的紧急状况的报警。 2 GB 9193—2005 3.5 指示器indicator 提供有关一个系统或设备状况的信息的视觉显示设备 3. 6 报警器alarm 发出报警信号的装置。 3.7 呼叫call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或一组人发出的关于进行联络、援助或采取行动的请求信号和请求的全过程。 3.8 收悉accept 以手动方式确认收到报警和呼叫的状况。 3. 9 解除cancel 确认报警或呼叫的原因消失以后,或故障清除后以手动方式停止报警或呼叫的状况。 3.10 编组grouping 多个报警器和指示器按照次序组合布置的状况。 编组具有下列含义: 装置报警器,或在水密门位置指示板上的门指示器); b) 延伸至其他处所的报警并对各个报警作出的组合(例如,机舱报警延伸至轮机员住所或驾驶 室); c)根据其优先次序对报警作出的布置(例如,紧急报警、一级报警、二级报警)。 4一般要求 4.1报警的分级如下: a)紧急报警,包括:总紧急报警、失火报警、灭火剂报警、动力驱动滑动水密门关闭报警; b)一级报警,包括:机器报警、操舵系统报警、控制系统故障报警、舱底水报警、轮机员报警、值守 报警、探火报警、报警系统故障报警、货物报警、气体探测报警,动力驱动水密门故障报警(对 特种船舶,如高速船,还可包括附加报警); 4.2报警器和指示器的声光显示应清晰、一致。 4.3所有的报警均应通过听、视两种方式指示,紧急报警主要用听觉报警信号。在高环境噪声级的机 器处所,应用视觉报警对听觉报警作出补充,在居住处所内听觉报警也可由视觉报警作出补充。 4.4新的报警状况应与已有的和已收悉的报警有明显区别(例如,已有的和已收悉的报警用连续灯光 指示,而新的报警则应用频闪灯光显示。在控制处所或其他规定的适当的地方,报警系统应对正常状 况、报警状况和已收悉的报警状况作出明确区别) 4.5报警应持续到被收悉为止,各个报警器的视觉显示应持续到故障被排除为止,此时,报警器应自动 重新设定到正常工作状态。若在一个报警收悉以后但尚未排除第一个故障前文出现第二个故障,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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