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40 CCS R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434—2022 代替GB18434—2001 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the operations of oil tankers in port 2023-07-01实施 2022-12-29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8434—2022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一般安全要求 4 5装卸作业安全要求 6其他相关作业要求 附录A(规范性)船岸安全检查表 10 参考文献 GB1843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18434—2001《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与GB18434一2001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1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2001年版的3.2~3.133.15、3.16、3.17、3.19、3.21~3.33、3.35); 一更改了油船、危险区域、跨接、收舱、扫舱的定义(见3.1~3.5,2001年版的3.13.14、3.18、3.20、 3.34); 删除了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技术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油船一般要求(见第4章,2001年版的第5章); 删除了油码头一般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6章); 删除了抵港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7章); 5.6); 增加了情化作业等其他作业的要求(见第6章): 删除了油船停泊于油船泊位期间的一般预防措施(见2001年版的第8章); 删除了货油装卸前油船与油码头之间的联络(见2001年版的第9章); 删除了货油装卸和货油舱其他作业之前和作业期间的预防措施(见2001年版的第10章); 删除了货油和压载水的装卸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11章); 删除了清舱与除气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12章); 删除了固定装备的情气系统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13章); 删除了封闭场所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14章); 删除了双壳船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15章); 删除了混装船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16章); 删除了应急程序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17章); 删除了热工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附录A); 删除了冷工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附录B); 删除了电气隔离证书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附录C); 更改了船/岸检查表的要求(见附录A,2001年版的附录D); 删除了封闭场所进人许可证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附录E)。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于200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GB18434-—2022 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油船在港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装卸作业安全要求以及其他相关作业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内油船在港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本文件。 GB 13348 3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T13386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16993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T18819船对船石油过驳安全作业要求 GB39800.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 GB41730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 GB42234油船静电安全技术要求 JT/T1346一2020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油船 oiltanker 用于运载散装液态油类货物(石油化工品除外)的船舶。 3.2 危险区域 龙dangerous areas 在油船或码头上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环境的区域。 3.3 跨接 bonding 用导电的金属组件,将各相邻金属部件连接在一起以保证导电的连续性。 3.4 平舱 toppingoff 按照货油舱预留空距计划,在装货后期将货油舱顶部空间装载至预留空距的装载作业。 3.5 扫舱 stripping 将油舱或管线中的散装液货卸空的作业 1 GB18434—2022 4一般安全要求 4.1水文气象条件 作业前,船方应获取港口所在地的水文、气象信息,核实是否满足港口对作业的水文、气象要求。 4.2通信 在港作业应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通信工具发生故障而无其他有效手段保持联络时,应立即停止 作业。 4.3输油臂 使用的输油臂应符合关于输油臂的相关标准要求。可参考JT/T398的规定。 4.4防火、防爆 4.4.1船舶货油作业区域内使用的通信、作业和照明工具以及作业人员着装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 的作业要求和相关规定。 或永久性的告示;在生活区内部,应明显地标明吸烟场所和有关限制或禁正吸烟的规定。 4.4.3在使用船尾装卸管汇接头进行作业时,不应在其舱门或航窗朝向尾部管汇所在的甲板开启的任 何生活区舱室或场所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4.4.4指定吸烟地点所有航窗应保持关闭,进人吸烟室的舱门应随时保持关闭。 4.4.5吸烟场所应使用安全火柴或固定式点烟器,不应将火种随身携带到上层建筑外部及码头相关作 业区域。 4.4.6在港期间不应使用明火火源烹饪,不应使用便携式或可移动灶具。 4.4.7厨房应在便于取用的地方配备适用的灭火器具和灭火毯。厨房工作人员应接受应急灭火训练。 4.4.8甲板上和可能存在油气的处所不应使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除已采取措施,并满 足明火作业要求的封闭空间,在装卸作业点周围100m内不应使用明火。 4.4.9作业所使用的甚高频/超高频(VHF/UHF)便携式无线电对讲机等通信设备应符合防爆等级 要求。 4.4.10在港作业期间,中、高频发射天线应接地;VHF/U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如无自动功率 选择功能时)应设置为低功率。 4.4.11危险区域内使用的电气、电子产品设备(包括手机)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4.4.13相邻泊位发生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危及油船作业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必要时离泊驶往 安全区域。 4.5消防 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良好状态。固定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处在工作状态。 4.6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 4.6.1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措施应符合GB42234、GB13348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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