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120 T 4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486—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 要求及试验方法 Electrical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traction battery of electric vehicle 2015-05-15发布 2015-05-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1486—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中国北方车辆研 究所、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北汽福 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 司、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卡耐能源有限公司、浙江谷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春兰清洁能 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湖南科霸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芳、孟祥峰、肖成伟、樊彬、胡道中、江文峰、许金梅、王震坡、姜久春、邵浙海、 王占国、阮旭松、缪文泉、马立双、文峰、杨桃、杨聪娇、孙建平、赵淑红、袁昌荣、吴宁宁、刘正耀、刘震、 刘磊、单冲、王勇、仇杰、徐国昌、和祥运、王昕 I GB/T31486—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 要求及试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电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装载在电动汽车上的锂离子蓄电池和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单体和模块,其他类型蓄 电池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41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900.41,GB/T19596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体蓄电池 secondary cell 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 充电。 3.2 蓄电池模块batterymodule 将一个以上单体蓄电池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组合,且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并作为电 源使用的组合体。 3.3 额定容量 量rated capacity 室温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I(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容量(Ah)。 3.4 量 rated energy 额定能量 室温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Ii(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 3.5 初始容量initial capacity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完全充电后,以1I(A)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 放出的容量(Ah)。 3.6 高能量蓄电池highenergytractionbattery 室温下,最大允许持续输出电功率(W)和1C倍率放电能量(Wh)的比值低于10的蓄电池。 1 GB/T31486—2015 3.7 高功率蓄电池 highpowertractionbattery 室温下,最大充许持续输出电功率(W)和1C倍率放电能量(Wh)的比值不低于10的蓄电池。 3.8 容量恢复能力 capacityrecovery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一定温度下储存一定时间后,再完全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初始容量之比。 3.9 扫频循环 sweepcycle 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往返扫描一次,例如:10Hz~55Hz~10Hz。 4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r:1小时率额定容量(Ah)。 I1:1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A)。 5要求 5.1单体蓄电池 5.1.1外观 单体蓄电池按6.2.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无毛刺、干燥、无外伤、无污物,且宜有清 晰、正确的标志。 5.1.2极性 单体蓄电池按6.2.2检验时,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清晰。 5.1.3外形尺寸及质量 单体蓄电池按6.2.3检验时,蓄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 5.1.4室温放电容量 单体蓄电池按6.2.5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 有测试对象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5%。 注:极差是所有样本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 5.2 2蓄电池模块 5.2.1外观 蓄电池模块按6.3.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 志清晰等。 5.2.2极性 蓄电池模块按6.3.2检验时,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清晰。 2 GB/T31486—2015 5.2.3外形尺寸及质量 5.2.4室温放电容量 蓄电池模块按6.3.5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 有测试对象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7%。 5.2.5室温倍率放电容量(按照厂家提供电池类型分别进行试验) 高能量蓄电池模块按6.3.6.1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高功率蓄电池模块按6.3.6.2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5.2.6室温倍率充电性能 留电池模块按6.3.7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5.2.7低温放电容量 锂离子蓄电池模块按6.3.8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 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模块按6.3.8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5.2.8高温放电容量 蓄电池模块按6.3.9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5.2.9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锂离子蓄电池模块按6.3.10试验时,其室温及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5%,容量恢 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模块按6.3.10试验时,其室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5%,高温荷 5.2.10耐振动性 蓄电池模块按6.3.11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等 异常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 5.2.11储存 蓄电池模块按6.3.12试验时,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25℃士5℃,相对湿度为15%~90%,大气压力为86kPa~ 106kPa的环境中进行。本标准所提到的室温,是指25℃土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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