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 060. 10 T 6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1959—2008 拖拉机运输机组 技术条件 Tractor-trailer combination-Specifications 2009-01-01实施 2008-06-0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1959—2008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京忠、朱金光、岳芹、柳玲文、尚项绳 GB/T21959—2008 拖拉机运输机组 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881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气制动管连接器(GB/T13881—1992,eqvISO1728:1980)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3871(所有部分)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 GB/T4330农用挂车 GB/T4331农用挂车试验方法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6229 手扶拖拉机试验方法 GB/T 6960.1 拖拉机术语第1部分:整机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9480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GB 11567. 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 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13875手扶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5370 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9408.1 农业车辆挂车和牵引车的机械连接第1部分:牵引钩尺寸(GB/T19408.1一2003, ISO6489-1:2001,IDT) GB/T19497 农业车辆 牵引车上钩型机械连接装置 试验方法和要求(GB/T19497一2004, ISO12368:2001,IDT) GB/T20948农林拖拉机 后视镜技术要求 GA406车身反光标识 3术语和定义 GB/T6960.1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挂车trailer 由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用于载运货物或特殊用途的无动力车辆 3. 1. 1 半挂车 semi-trailer 仅具有一根车轴的挂车。 1 GB/T21959—2008 3. 1. 2 全挂车draw-bar-trailer 至少具有两根车轴的挂车。 3. 2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trailercombin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 机组。 3.3 挂车总质量 量trailer laden mass 本挂车质量与载质量之和。 3. 4 使用质量 operationmass 拖拉机的使用质量。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拖拉机运输机组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要求。 4.1.3拖拉机主机与挂车的连接应符合GB/T19497的要求 4.1.4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与运输机组的总质量之比不应小于4.0kW/t。 4.2技术要求 4.2.1外廓尺寸 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 单位为米 类型 长 宽 高 <58kW ≤10.00 ≤2.50 ≤3.00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58kW ≤12.00 ≤2.50 ≤3.50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5.00 ≤1.70 ≤2.20 4.2.2标牌 拖拉机主机至少应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中应标明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 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出厂日期及制造厂名称。挂车上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 上应标明:厂牌、型号、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及制造厂名称。拖拉机主机牵引的挂车的总 质量不充许超过其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4.2.3质量 轮式拖拉机挂车总质量与使用质量之比不允许大于3。手扶拖拉机挂车总质量与使用质量之比不 允许大于2.5。 4.2.4驾乘人员核定 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但其座垫宽度不应小于 400mm,座椅深度不应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 只允许乘坐驾驶员一人。 2 GB/T21959—2008 4.2.5转向要求 4.2.5.1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 心的最大摆动幅度不大于220mm。 4.2.5.2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为25.00m 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为10.60m。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 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外摆值)不应大于0.8m。测量方法按GB1589一2004附 录A进行。 4.2.6制动性能 4.2.6.1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4.2.6.1.1拖拉机和挂车的气制动接头应符合GB/T13881的规定。 4.2.6.1.2挂车后轴的制动动作滞后于主机制动动作的时间应不大于0.2s。 4.2.6.1.3机组在运行过程中不允许有自行制动现象。载质量为3000kg以上的挂车与主机意外脱 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主机的制动仍应有效。 4.2.6.1.4驾驶员施加于制动操纵装置上的最大操纵力:脚踏板力不大于600N;手操纵力不大于 400 N。 4.2.6.1.5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以20km/h的初速度制动时,满载检验制动距离不应大于6.5m,空 载检验制动距离应不大于6.0m,试验通道宽度为3.0m;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以20km/h的初速度制 动时,满载检验制动距离和空载检验制动距离均应不大于6.5m,试验通道宽度为2.3m。 4.2.6.1.6采用气压制动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发动机在75%的额定转速下,4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 压应从零开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起步气压按400kPa计)在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 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不大于10kPa。在气压升至600kPa的情况 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气压降低值应不大于30kPa。 4.2.6.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保证机组在坡度不小于12%,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的坡道上沿上、下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5min。 4.3安全要求 4.3.1安全防护装置 装置,其要求应满足GB11567.1和GB11567.2的规定。 4.3.2灯光、信号装置 4.3.2.1机组应设置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照明 和信号装置的光色应符合GB4785有关规定。 4.3.2.2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挂 车后部宽度。侧面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其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 和材料应符合GA406的规定。 4.3.2.3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8.4kW以上的运输机组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其操纵装置不应 受灯光总开关的限制。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 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1.5Hz士0.5Hz, 启动时间应不大于1.5s。 4.3.2.4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轮式机组,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不小于6000cd。 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8kW的轮式机组,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不小于8000cd。手扶拖拉机运 输机组允许只装一只前照灯。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前照灯近光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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