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3. 040.20 G 4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0020—2013 代替GB/T20020—2005 气相二氧化硅 Fumed silica 2013-09-06发布 2014-01-3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0020—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20020—2005《气相二氧化硅》,与GB/T20020一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分类名称”更改为“典型分类名称”(见3.3表1的表题,2005版的表1); 删除了典型分类名称中A50和A70的NSA典型值(见3.3的表1,2005版的表1); 一 修改了部分项目的技术指标及其允许波动范围(见4.2表2,2005版的表2); 一增加了规范性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见第5章); 一出厂检验删除了灼烧减量、二氧化硅含量这两项(见6.1,2005版的6.1); 增加了g)客户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见6.2.1); 增加了“大型防水聚丙烯编织袋包装”(见7.1); 将“不锈钢采样勺”修改为“硬质塑料或其他耐腐蚀采样勺”,同时将“不锈钢管”修改为“其他耐 腐蚀材质”(见8.1,2005版的8.1); 采样管的直径由"25mm"增大至"40mm”,长度由"300mm增加至~600mm(见8.1的图1, 2005版的图1); 采样用途确定样品容器大小,可为洁净、干燥旋盖广口瓶或其他不污染气相二氧化硅可密闭的 容器”(见8.2,2005版的8.2); 细化了采样总量(见8.4,2005版的8.4); 一 一增加了采集的样品需密闭储存的要求(见8.5); 2005版附录D.6)。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炭黑分技术委员会SAC/TC35/SC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橡集团炭黑工业研究设计院、广州吉必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德山化工(浙江)有限公司、赢创德固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瓦克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无锡广信感光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华联有机硅有限 公司、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凌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春蕾、聂素青、王立军、沈岚、胡家散、武英、李有明、肖燕平、段力辉、李步春、 陈世龙、蒋丽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20020—2005。 1 GB/T20020—2013 气相二氧化硅 警告一一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标准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 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1范围 采样。 本标准适用于气相二氧化硅。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003.1试验筛技术要求和检验第1部分: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724 化学试剂pH值测定通则 GB/T10722炭黑总表面积和外表面积的测定氮吸附法 3术语和分类 3.1气相二氧化硅:将卤代硅烷在高温火焰中水解而生成的非晶质二氧化硅及其表面改性产品。 3.2气相二氧化硅一般分为亲水型的A类和疏水型的B类共两类产品。A类气相二氧化硅表面没有 覆盖有机物;B类气相二氧化硅由A类产品经有机物表面改性制成。 3.3气相二氧化硅的产品名称以类型代号(A/B)加典型的氮吸附比表面积(NSA)构成。典型分类名 称详见表1。生产者可参照典型分类名称命名新开发的气相二氧化硅产品。 表1典型分类名称 A类 B类 NSA典型值/(m/g) A90 B90 90 A110 B110 110 A150 B150 150 A200 B200 200 A250 B250 250 A300 B300 300 B380 380 A380 1 GB/T20020—2013 4 要求 4. 1 外观:蓬松的白色粉末。 4.2 各类型气相二氧化硅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2技术指标 要求 项目 A类 B类 氮吸附比表面积/(m/g) 典型值土30 典型值土30 灼烧减量/% ≤2.5 ≤10.0 二氧化硅含量/% ≥99.8 ≥99.8 三氧化二铝含量/(mg/kg) ≤400 ≤400 二氧化钛含量/(mg/kg) ≤200 ≤200 三氧化二铁含量/(mg/kg) ≤30 ≤30 碳含量/% ≤0.2 ≥0.3 氯化物含量/(mg/kg) ≤250 悬浮液pH值 3.7~4.5 ≥3.5 105℃挥发物/% ≤3.0 ≤1.0 振实密度/(g/dm") 30~60 30~60 45μm筛余物/(mg/kg) ≤250 注1:碳含量可以是灼烧减量的一部分。 注2:疏水产品碳含量可根据不同产品由相关方协商 注3:用1十1的甲醇水溶液,相关方经协商一致亦可使用1十1的乙醇水溶液, 注4:振实密度亦可根据包装型式由相关方协商。 注5:压缩产品和氮吸附比表面积低于90m²/g的特殊型号由相关方协商。 5 测定方法 5. 1 氮吸附比表面积按GB/T10722测定 5.2 灼烧减量和二氧化硅含量按附录A测定 5.3 三氧化二铝、二氧化钛和三氧化二铁含量按附录B测定。 5. 4 碳含量按附录C测定。 5.5 氯化物含量按附录D测定。 5. 6 悬浮液pH值按附录E测定。 5.7 105℃挥发物按附录F测定。 5.8 振实体积和振实密度按附录G测定, 5.9 45um筛余物按附录H测定。 2 GB/T20020—2013 检验规则 6 6. 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应进行外观、氮吸附比表面积、pH值、105℃挥发物含量等各项检验, 6.2 型式检验 6. 2.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生产中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以考核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d) 产品停产半年后再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g) 客户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 2.2 型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 6. 3 验收 6. 3. 1 产品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的规定判定。凡经检验未达到品级规定时,应按 表3的规定增加1倍的样本量重新采样进行检验和判定,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该产品品级 规定,应判为不合格。 G 210 表 3 选取采样单元的规定 总体物料单元数N 选取最小单元数 1~10 全采 11~49 11 50~64 12 65~81 13 82~101 14 102~125 15 126~151 16 152~181 17 182~216 18 217~254 19 255~296 20 297~343 21 344~394 22 395~450 23 451~512 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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