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80 T 4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333.2—2015 代替GB/Z18333.2—2001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 Zinc-air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 2015-02-04发布 2015-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8333.2—2015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符号 要求 5 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7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 10 GB/T18333.2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18333.2—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与GB/Z18333.2—2001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修改了试验对象与对应的试验项目,单体电池重点考核安全性,蓄电池模块电性能及安全性 考核; 一增加了Is检测容量,I:检测功率特性,高、低温放电容量、荷电保持与更换负极与电解液后电 池的重复性; 增加了单体电池安全性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1.10和6.2.10); 一增加了蓄电池模块、外观、极性、外形尺寸质量、倾倒性、放电性能、安全性、耐振性要求及试验 方法(见5.2和6.3); 修改了空气正极工作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1.9和6.2.9)。 本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泓元伟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天津 大学、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八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伟春、雷洪钧、秦学、马洪斌、孟祥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18333.2—2001。 I GB/T18333.2—2015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以下简称电池)的术语和定义、符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机械更换式作为能量补充方式的电动车用锌空气电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23.17—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IEC60068 2-11:1981,IDT) GB/T2900.41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IEC60050(482):2003,IDT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900.41和GB/T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锌空气电池zinc airbattery 以空气中的氧为正极活性物质,金属锌为负极活性物质,碱性溶液为电解液,将化学能转变成电能 的装置。 3.2 机械更换式锌空气电池mechanicalswitchingzincairbattery 用机械方式更换锌电极及电解液完成能量补充过程的锌空气电池。 3.3 单体电池cell 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具有可多次能 量补充过程设计。 3.4 电池模块 module 将一个以上单体电池按照串连、并连或串、并方式组合,并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并作为电源使 用的组合体。该组合体允许附带电子控制系统。 3.5 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 容量。 1 GB/T18333.2—2015 4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5小时率额定容量,单位为安时(Ah); Cs' 静置7天后的5小时率实际容量,单位为安时(Ah); Is -5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s/5,单位为安(A); I: 3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3/3,单位为安(A); Qr 电池理论所需供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 n 单体电池个数; R 电池的标称内阻,单位为毫欧(m2); 5要求 5.1单体电池 5.1.1外观 按照6.2.1检验,电池外观应光洁、完整,无变形、无锈蚀斑迹、无裂纹、无碱液,且标志标识清晰、 正确。 5.1.2极性标识 按照6.2.2检验,电池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 5.1.3外形尺寸及质量 按6.2.3检验时,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 5.1.4倾倒性 按照6.2.4检验,电池不得出现漏液现象。 5.1.5放电性能 值不得少于额定容量的65%。 5.1.6低温特性 按照6.2.6检验,电池在承受规定条件下的试验时,电池放电容量不得低于初始额定容量的60%, 且端子、外观完好。 5.1.7高温特性 按照6.2.7检验,电池在承受规定条件下的试验时,电池放电容量不得低于初始额定容量的80%, 且端子、外观完好。 5.1.8荷电保持能力 按照6.2.8检验,测量到的电池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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