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01 Z0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384—2009 产品及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标识 The recovery marking of products and components 2009-04-08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3384—2009 前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大学、中国 家用电器协会废旧电子电器再生利用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人 民大学、海尔集团、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河南 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飞 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洗衣机制造(合肥)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高东峰、张友良、尹凤福、闫志恒、李偷、顾志刚、张红伟、朱卫忠、史剑春、朱建军、陈罡、王喜雨、樊曙、 高宝华。 GB/T23384—2009 产品及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标识 1范围 注及再生利用标识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者和进口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44.1 塑料符号和缩略语第1部分:基础聚合物及其特征性能 GB/T 1844. 2 塑料 符号和缩略语第2部分:填充及增强材料 GB/T 1844. 3 塑料 符号和缩略语第3部分:增塑剂 GB/T 1844.4 塑料符号和缩略语第4部分:阻燃剂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20861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SJ/T 11363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2086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有毒有害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 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 3.2 生产者 producer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 3.3 进口者importer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进口的自然人或法人。 3. 4 材料 material 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如金属及合金、塑料、陶瓷,橡胶等。 3.5 均质材料 homogeneousmaterial 各部分组成相同且不能通过机械手段进一步拆分的材料。 3.6 零部件 component 产品中具有一定功能或用途的结构单元。 1 GB/T233842009 3.7 环保使用期限environment-friendlyuseperiod 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产品用户使用该产品不会 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期限。 4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及要求 4.1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 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图形标识出产品使用后不应随意丢弃,可单独回收,并标识产品可再生利用率 指标以及环保使用期限,以供消费者、回收者、处理者参考 4.2标识图形要求 4.2.1构成产品的零部件均质材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其可回收利用标识图形采用附录A 中A.1规定的标识样式,可同比例缩放。图形中可标注可再生利用率指标。图1为示例,其中“Reye: 的实际数值并取整数。标识颜色宜采用绿色,可根据情况适当选择。 Rv: 80% cyc 图1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 其可回收利用标识图形采用附录A中A,2规定的标识样式,可同比例缩放。图形中标注可再生利用率 指标和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保证产品在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 标识等给予详细说明。图2为示例,其中“Rvc:75%”表示产品的可再生利用率指标。使用时替换为根 据相关标准要求计算得到的可再生利用率指标的实际数值并取整数。标识中间的数字宜替换为被标识 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单位为年,如果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以其他单位计算的,可将标识中间的数 字后加注说明并替换为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如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为100h,则标识中间的数字 替换为“100h")。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 自行规定。标识颜色宜采用橙色,可根据情况适当选择。 2 ZAC GB/T23384—2009 10 Rv: 75% cyc 图2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 4.3标识规格 生产者或进口者可根据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识,如果需要缩小或扩大标识,应遵守 标识图给出的比例同等扩大或缩小。 4.4标注要求 4.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可按本标准要求标注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生产者或进口者 负责对产品标注标识,标识应清晰可见,且不宜损害产品的使用性能 4.4.2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可以选择直接标识在产品表面,或在其他标识中按第4章要求增加该标 识,同时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如果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mm,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 接标注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4.4.3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一般标注在产品明显处,尽量在外侧进行标注。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 无法在明显处标注的,宜标注在消费者使用或者回收利用者拆解时可见的部位。 4.4.4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除按照4.2.2要求标注外,宜同时在说明书中按照表1格式提供所含 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是否超标的说明 标识使用的汉字和符号,其字体大小不得小于六号字。 表1有毒有害物质名称标注格式 有毒有害物质 零部件名称 铅 汞 镉 六价铬 多溴联苯 多溴二苯醚 其他 O: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均在SJ/T11363规定的限量值要求以下。 X: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质材料中的含量超过SJ/T11363规定的限量值要求。 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打“×”的技术原因作进一步说明。 4.4.5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宜使用规范的文字。 4.4.6产品如由若干独立外包装部分构成,宜在主体部件上分别标识。如空调的室内机与室外机,台 式计算机的主机与显示器宜分别标注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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