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040 A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0257.3—2017 代替GB/T20257.3—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3部分:1:250001:50000 1:100000地形图图式 Cartographic symbols for national fundamental scale maps- Part 3 :Specifications for cartographic symbols 1 : 25 000 1: 50 000 & 1 : 100 000 top0graphic maps 2018-05-01实施 2017-10-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0257.3—2017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般规定 3.1 符号的分类 3.2 符号的尺寸 3.3 符号的定位 3.4 符号的配置 3.5 符号使用方法与要求 3.6 地形图分幅和图廓整饰 3.7 地形图颜色 符号与注记 4.1 定位基础 4.2 水系 4.3 居民地及设施· 4.4 交通 32 4.5 管线· 42 4.6 境界 42 4.7 地貌· 44 4.8 植被与土质 50 4.9 5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说明注记简注表 64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样图示例 66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图廓整饰样式 76 参考文献 索引 GB/T 20257.3—2017 前言 GB/T2025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共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一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第3部分: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图式; 第4部分:1:2500001:5000001:1000000地形图图式。 本部分为GB/T20257的第3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20257.3—200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3部分:1:25000、1:50000、 1:100000地形图图式》。本部分与GB/T20257.3一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19个要素:水井房、晾房、其他用途房屋、尾矿库、碉楼、施工区、露天货栈、材料厂、温 室、大棚、口岸、专用供氧点、晒佛台、防风墙、高速铁路、观景台、村道、野生动物通道、散热棒、 领海基线、领海基点、防风固沙方格; 补充完善了要素的取舍指标; 将原标准中的4.1测量控制点修改为定位基础; 一将原标准4.3.1街区中的主干道、次干道及支线从居民地及设施中删除,归人4.4交通类; 将原标准4.2.21.1明礁从礁石中删除,归人4.2.22海岛水中岛; 完善了居民地及设施中4.3.38学校,将“b.中、小学”修改为“b.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 将4.4.8中的其他公路改为村道,并增加村道的简要说明; 修改了原标准中的一些符号尺寸、用色、描述等错误。 本部分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0)归口。 图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邓国庆、郭玉芳、殷小庆、严竞新、王焕萍、胡勇志。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2342—1990; -GB/T20257.3—2006。 1 GB/T20257.3—201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3部分:1:250001:50000 1:100000地形图图式 1范围 GB/T20257的本部分规定了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上表示的各种地物、地貌要 素的符号、注记和图廓整饰,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方法和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的测绘。编制地理底图或测绘相近比例尺 地图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98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3一般规定 3.1符号的分类 3.1.1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和宽度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号。 3.1.2半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能依比例尺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 号。符号旁标注宽度尺寸值。 3.1.3不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符号旁标注符号尺 寸值。 3.2符号的尺寸 3.2.1符号旁以数字标注的尺寸值,均以毫米(mm)为单位。 3.2.2符号旁只注一个尺寸值的,表示圆或外接圆的直径、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边长;两个尺寸值并 列的,第一个数字表示符号主要部分的高度,第二个数字表示符号主要部分的宽度;线状符号一端的数 字,单线是指其粗度,两平行线是指含线划粗的宽度(街道是指其空白部分的宽度)。符号上需要特别标 注的尺寸值,则用点线引示。 3.2.3符号线划的粗细、线段的长短和交叉线段的夹角等,没有标明的均以本图式的符号为准。一般 情况下,线划粗为0.1mm,点的直径为0.15mm,符号非主要部分的线划长为0.3mm(如陡坎短线),非 垂直交叉线段的夹角为45°或60°。 3.3符号的定位 3.3.1符号图形中有一个点的,该点为地物的实地中心位置。 3.3.2圆形、正方形、长方形等符号,定位点在其几何图形中心。 1 GB/T20257.3—2017 3.3.3 宽底符号(蒙古包、烟窗、水塔等)定位点在其底线中心。 3.3.4 底部为直角的符号(风车、路标、独立树等)定位点在其直角的顶点。 3.3.5 几种图形组成的符号(敖包、教堂、气象站等)定位点在其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 3.3.6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窑、亭、山洞等)定位点在其下方两端点连线的中心点。 3.3.7 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其他符号(桥梁、水闸、拦水坝、岩溶漏斗等)定位点在其符号的中心点。 3.3.8 3.3.9符号除简要说明中规定按真实方向表示者外,均垂直于南图廓线。 3.4 符号的配置 土质和植被符号,根据其排列的形式可分成三种情况: a) 整列式:按一定行列配置,如苗圃、草地、经济林等; b) 散列式:不按一定行列配置,如小草丘地、灌木林、石块地等; c) 相应式:按实地的疏密或位置表示符号,如疏林、零星树木等。表示符号时应注意显示其分布 特征。 符号排列时一般按图式表示的间隔配置符号,面积较大时,符号间隔可放大1倍~3倍。在能表示 清楚的原则下,可采用注记的方法表示。 注:配置是指所使用的符号为说明性符号,不具有定位意义。在地物分布范围内散列或整列式布列符号,用于表示 面状地物的类别。 3.5符号使用方法与要求 3.5.1图式中除特殊标注外,一般实线表示地物的外轮廓与地面的交线(除桥梁、坝、水闸、架空管线 外),虚线表示地物地下部分或架空部分在地面上的投影,点线表示地类范围线、地物分界线。 3.5.2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分以下情况: a)地物分布范围依比例尺表示,在其范围内加面色,如河流等;或配置说明性符号或注记,如经济 林或垃圾场等; b) 面状地物其分布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相应符号表示,在其范围内适中位置配置名称注记,若图 内注记不下名称注记时,可在适中位置或主要建筑物位置上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如学校等, 也可在其范围内配置说明注记简注,如饲养场等。说明注记简注见附录A; c) 分布界线不明显的地物,不表示范围线,但在其范围内配置说明性符号,如盐碱地等; 相同地物毗连成群分布,其范围依比例尺表示,可在其范围内适中位置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 如坟地等。 3.5.3两地物相重叠时,按投影原则下层被上层遮盖的部分断开,上层保持完整。 3.5.4各种符号尺寸是按地形图内容为中等密度的图幅规定的。为了使地形图清晰易读,除充许符号 应小于0.2mm。如果某些地区地物的密度过大,图上不能容纳时,允许将符号的尺寸略为缩小(缩小率 不大于0.8)或移动次要地物符号。双线表示的线状地物其符号相距很近时,可采用共线表示。 3.5.5当地物要素密集,图上各要素表示的位置发生矛盾时,其避让关系的处理原则一般是:自然地理 要素与人工建筑要素矛盾时,移动人工建筑要素;主要要素与次要要素矛盾时,移动次要要素;独立地物 与其他要素矛盾时,移动其他要素。 3.5.6实地上有些建筑物、构筑物,图式中未规定符号,又不便归类表示者,可表示该物体的轮廓图形 或范围,并加注说明。地物轮廓图形线用0.1mm实线表示,地物分布范围线、地类界线用地类界符号 表示。 3.5.7本图式中土质和植被符号栏中,以点线框者,指示应以地类界符号表示实地范围线;以实线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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